程序正義VS實體正義及司法「潛規律」

據報導,社運人士鄭明軒涉及的「非法集會」案件將由初級法院進行重審。因為中級法院合議庭在審理該案的上訴案後裁定,鄭明軒針對初級法院判處他「非法集會及示威罪」罪,提出的上訴理由成立,案件發回初級法院重審。

這宗引發各方面高度注意的案件,在立法會議員蘇嘉豪和前「新澳門學社」理事長,被初級法院裁定二人一項「加重違令罪」改判為「非法集會及示威罪」,判處一百二十日罰金,若不繳納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則須服八十日徒刑。蘇嘉豪聲稱為了兌現對選民的承諾,儘早恢復行使議員的職權,而宣布放棄上訴的權利,繳交罰金並恢復議員身份。而沒有此「負擔」的鄭明軒,則不服判決上訴至中級法院。中級法院日前頒下判詞,指案中存在「刑法定性之變更,但並未給予上訴人辯護機會,違反《刑事訴訟法典》規定,裁定案件發回初院重審。

有人曾大做文章,認為這是中級法院還鄭明軒的「清白」,因而期盼蘇嘉豪也尋求「翻案」。但中級法院的判詞,是指原審法院作出了「刑法定性之(實際)變更」,將檢察院起訴的「加重違令罪」,改判為量刑較輕的「非法集會及示威罪」,但卻並未給予嫌犯就這項變更行使辯護權的機會,違反了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該法典第三百六十條B項規定之「無效」,而並非是指初級法院所裁定的「非法集會及示威罪」「無效」。因此,所謂的「清白」之說,及「翻案」之議,均屬不經之談。

實際上,從中級法院的判詞看,初級法院只是在「程序正義」層面有失誤,並不等於在「實體正義」層面的裁決出錯。因此,中級法院沒有直接對該上訴案的本身作出裁決,而只是發回給中級法院重審。只要初級法院矯正程序,知會被告方已經變更檢察院所起訴的罪名,並給予被告充分的時間進行辯護準備,在案件的事實部分應該是沒有得「拗」的。當然,如果辯護律師能夠提出充足的理由,或者可能會獲得輕判。

類似的官司,利用程序出錯而意圖推翻裁決個案,過去也曾不少。其中最著名的是上世紀七十年代末的「葡京斬殺案」。,案中被告劉強的犯罪事實,有充分的證據,而其本人也直認不諱,因而澳門法院作出有罪判決並判定刑期。但其辯護律師在向里斯本法院提起上訴時,緊緊抓住澳門法院審理時出現的重大程序瑕疵--此案的法官高瑞玉與檢察官盧靈素是夫妻關係,未有實行司法迴避,而被里斯本法院接納,判決該審判無效,下令釋放重審。而劉強則籍著澳門與里斯本之間的通訊時差,逃之夭夭。至今仍是懸案,說不好或已越逾了追訴期。案中被告劉強的犯罪事實,有充分的證據,而其本人也直認不諱,因而澳門法院作出有罪判決並判定刑期,並下令將各被告還柙市牢繼續羈押。劉強等人委託辯護律師向里斯本高級法院提出上訴(當時澳門地區沒有終審權)。而這幾位辯護律師包括許輝年、高步輝、戴明楊等,剛從葡國學成歸來不久(高步輝是來澳葡國人),由時任立法會主席的資深大律師宋玉生在幕後出謀獻策。在證據確鑿的不利情況下,他們所採取的策略是不打「實體正義」,而是專門針對「程序正義」,抓住該案法官歐瑞玉與檢察官盧靈素是夫妻關係,沒有實行司法迴避,主張判決無效。結果里斯本高級法院判決案中被告全部上訴得直,但只是發回重審,並非無罪。   不過,當時通訊還很不方便。在以長途電話告知上訴結果時,不知是刻意傳錯話,還是聽錯,變成了「無罪釋放」。劉強等被告獲得釋放後,又是高調舉行記者會,又是花天酒地,日夜笙歌,鬼混了十幾天。但當正式司法文書寄達澳門法院時,法官們都傻了眼,急忙捉人歸案。誰知已經走漏風聲,全部被告早作鳥獸飛遁,逃之夭夭,結果一個都抓不到,至今仍是懸案,說不好或已越逾了追訴期。

因此估計,初級法院在重審該案時,作出程序方面的矯正之後,可能仍然堅持對「非法集會及示威罪」的實體部分的認定,但不排除在量刑方面會有鬆動。  而中級法院對該上訴案的判決,則折射了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在堅持司法正義及公正方面更趨嚴謹,依法審判,堅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會因為被告具有特殊政治背景就予以特別的對待,因而法治形象更為鮮明。

實際上,雖然初級法院在審理該案時,更改檢察院對被告的罪名訴求,確實是存在著「程序正義」方面的失誤,但正是初級法院對該案作出了「刑法定性之(實際)變更」,而折射了初級法院是就法用法,實事求是,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政治背景的干擾,

筆者在去年初初級法院審理該案之前,就針對該案的主要被告蘇嘉豪的同情者聲稱這是一宗「政治案」的說法,分析認為,正因為該案已經被「反對派」陣營視為「政治案」,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就更不會讓蘇嘉豪成為「烈士」,吸取到更多的負面能量,並成為全世界注視的「英雄」。何況,因為按照《澳門基本法》規定,立法會議員倘在澳門特區內外犯有刑事罪行,被判處監禁三十日以上的刑期,經立法會決定,即喪失其議員資格;倘蘇嘉豪被判處三十日以上的徒刑,那就必然會被褫奪議員資格,他就可以回复過去的「遊魂野鶴身」,或許會作出更激進的動作,甚至會跑到聯合國人權機構等國際組織「告狀」,這反而對整個澳門社會都不利。讓他既要背負一定的法律懲罰,又要將他繼續被「罩」在立法會的「鳥籠」中,必須按照「建制內」的規矩進行「反對」活動,一方面使他得到一定的教訓,另一方面又不讓他在社會上無拘無束地從事激進活動,而且也使得他的同情者們失去「逆反」的正當性和動力,這才是最佳的結局。其實,法院越早審理並作出裁決,對蘇嘉豪越有利。因為基於「比例主義原則」,比照此前法院對類似案件如善豐花園「阻街案」,某「黃衣請願人士」「加重違令罪案」等,其量刑都遠未達可以導致褫奪蘇嘉豪議員資格(三十日以上徒刑)的「規格」。倘事情的進展果然如此,讓法院儘早審理裁決,蘇嘉豪被中止職務的決議就越早失效,這對蘇嘉豪來說,反而是好事。

而初級法院對檢察院起訴的「加重違令罪」,改判為量刑較輕的「非法集會及示威罪」,可能就是出於這樣的考量。遺憾的是在作出,「刑法定性之(實際)變更」之後,並未給予嫌犯充足的時間就這項變更行使辯護圈進行準備。

不過,從近來系列的案件中,也發現一個「規律」,就是檢察院的起訴,往往是「高高提起」,比如「十幅墓地案」,及最近的「媒體誹謗案」等。而法院在審理時,則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作出比檢察院求刑要輕得多,甚至是無罪的判決。這並非是澳門檢察院的「原罪」,因為這種現象已經成為世界各地司法機關的「潛規律」

因此,最近最高人民檢察院發表的新聞稿,就將不起訴不批捕的個案率大幅提升,當作是響應習近平主席在「十九大」被告中提出的「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要求論述,大力推動司法改革的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