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香港特區修訂移交逃犯法例說開去

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前日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提出修訂有關移交逃犯的《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這兩條法例,建議港府可以採用「一次性的個案方式」,處理內地、澳門及台灣等地區移交逃犯的要求,即港人在三地涉嫌犯法,將來有機制移送當地受審。而且可改由特首發出「證明書」方式,啟動移交請求,再由法庭審議確保移交請求符合法例及人權保障,刪去原本由立法會審議個案的權力。由此,香港輿論指出,不但是去年涉嫌在台灣殺害女友後潛逃返港的港青陳同佳,有可能會移交給台灣地區的司法機關進行審理,而且已經被澳門法院判處賄賂罪名成立並予以量刑的港商劉鑾雄和羅傑承,也將能移交澳門特區服刑,而不是繼續像現在那樣逍遙法外。

這對澳門特區來說,是一個好消息,因為將能維護澳門特區的法治形象,及澳門特區司法機關的尊嚴,使得法院對劉鑾雄和羅傑承的判決,得以落實執行,而不是「放空砲」,為崔世安十年任期內的法治和法制建設的成績「加分」。而且更重要的是,還可能會形成倒逼澳門特區盡快完成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立法的壓力,促使相關法案盡快完成完善性的擬制工作,並早日完成立法程序,從而在進一步補強澳門特區的法制建設的同時,也是在間接上為強化「一個中國」原則,推動國家完全統一的大業,作出應有的貢獻。

有點奇怪,在回歸後不久的二零零六年七月,在何厚鏵的行政長官任內,就已經為適用於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機制的《刑事司法互助法》成功進行立法,但對同屬一個中國範疇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立法工作,卻是虎頭鼠尾,甚至至今仍然是「泥牛入海無消息」。其實,崔世安行政長官任內的特區政府,是曾經將《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提請給立法會,並已經進入立法程序的,但後來特區政府卻以澳門與內地、香港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異,正與兩地分別進行的刑事司法協助協商所需時間亦較預期中長,為了使《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更具操作性,因此決定調整立法的策略和進度為由,主動撤回已向立法會提請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並獲得立法會接受。不過,直到崔世安的行政長官任期即將屆滿,仍然未有該法案的完善工作完成的信息,可能是要留交給未來的新一任行政長官「執手尾」了。

正因為澳門特區尚未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立法,而已經制定的《刑事司法互助法》,其第一條第一款卻規定,該法規範的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進行刑事司法互助」,就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都「剔除」出去,因而並不適用於澳門特區與中國內地、香港特區、台灣地區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另外,到目前為止,尚未有澳門關於區際追逃協助的「特別法」。《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但是,目前這類協議也還未能形成。因此,就讓澳門特區必須面對無法讓劉鑾雄、羅傑承接受刑罰,及澳門與內地、香港、台灣地區之間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也難以簽署的宭境。

這是很不正常的,因為連尚未統一的兩岸之間亦即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都已經在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簽署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但已經回歸祖國的澳門特區,與已經回歸祖國的香港特區,尤其是作為祖國母體的內地,還有也是在「一個中國」的架構之內的台灣地區,卻未能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或許,主要問題是出在澳門特區與香港特區方面,而其癥結則是兩地的法律體系不同。實際上,在兩岸四地的四個法域中,大陸(內地)、澳門、台灣都是實行大陸法系,只有香港是實行海洋法系亦即英美法系。因此,《香港基本法》第八條關於「原有法律」的條文,就有「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的表述,《澳門基本法》同樣的條文就沒有此類的表述,而是「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澳門實施的大陸法系是「成文法」,香港實施的海洋法系是「不成文法」,可能兩者之間存在著某些法律衝突或矛盾,一時難以釐清解決。

其實,在刑事政策方面,澳門與香港反而較為接近,澳門與內地及台灣卻反而存在著更多的矛盾衝突。比如,內地和台灣都有死刑,澳門和香港都沒有死刑;又如,內地和台灣都有褫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澳門和香港都沒有這種附加刑;再如,內地有沒收財產的附加刑,澳門和香港都沒有這個附加刑。

然而,倘是澳門特區能夠儘早完成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立法工作,就可在澳門特區的角度,突出強調「一個中國」的強烈意義,將台灣地區也框定在「一個中國」的框架之內。--既然是區際,就證明是澳門與台灣地區都是同屬一個國家,而不是蔡英文擬制的「兩國論」,更不是陳水扁的「一邊一國」。

有點微妙的是,台灣地區在馬英九掌政時,倒是強烈希望台灣地區能盡快與澳門特區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協議。但因澳門沒有為區際刑事司法合作機制立法,而未能展開協商,更遑論簽署協議。現在即使是澳門特區有此意願,卻可能是蔡政府沒有興趣了。--即使是要進行跨境刑事司法合作的協商,也將要定位為「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協議,以佐證其拒絕接受核心內涵是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九二共識」的原意。倘此,就有可能會刻意引進只適用於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機制的「本國公民不引渡」(將台灣與澳門視為從屬於「不同國家」,而且使用只適用於國際間的「引渡」一詞),及「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則。

實際上,蔡政府已經有逐漸淡化香港、澳門是「第三地」的做法。諷刺的是,當年李登輝委託蔡英文擬制《港澳關係條例》法案時,蔡英文就曾明確表示,香港、澳門是有別於大陸地區的「第三地」,因而不適用《兩岸關係條例》,有必要另行擬制《港澳關係條例》。

但蔡政府現在的做法,卻是將港澳與內地混在一起了。例如最近頒令禁止大陸豬肉及其製品入境台灣,就將港澳也列入大陸。而且在裁撤「蒙藏委員會」時,除將部份業務移交「文化部」外,也將其部份業務移交陸委會。本來,在馬政府時期,是計劃單獨設立蒙藏處的,但在蔡政府實施時,卻是將之併入港澳處,並改稱「港澳蒙藏處」。

須知道,陸委會雖然是《兩岸關係條例》和《港澳關係條例》的主管機關,但為體現港澳是有別於大陸的「第三地」,因而港澳處是執行《港澳關係條例》的職權,其他各處則是執行《兩岸關係條例》的職權。而蒙藏事務是屬於大陸事務的一部份,應當適用《兩岸關係條例》,但蔡政府卻將之合併進按照「第三地」思路而立法的《港澳關係條例》,就是要把港澳關係事務淡出「第三地」,與大陸事務混在一起。由此,蔡政府將不會像馬政府那樣,積極追求及推動澳台間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反而是有可能會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來規範澳台間的刑事司法協助。

因此,這就更為凸顯澳門特區必須儘早完成《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的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及迫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