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專會報告擬無約束力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法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政府代表強調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並無約束力,但有委員質疑若衛生局局長與醫療專業委員會持相反意見,相關程序是否需要重新開始。

是次會議主要討論法案的第三十五至四十三條,歷時約兩小時。會後,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及秘書黃潔貞向傳媒總結。陳澤武表示,醫專會可委任預審員,對違反職業義務的違紀醫療人員,開展調查並提交報告,並由衛生局局長作最終處罰。

法案第三十九條建議,醫療專業委員會有權提起職業紀律程序及委任相關預審員,衛生局局長則負責作出處罰或歸檔決定。陳澤武表示,委員會關注預審員的選拔及資格。政府回應稱,委任的預審員考慮由三方面作出挑選,包括澳門本地同專業但非同一任職單位的人士、屬法律範疇的高級技術員及外地醫療人員。委員會質疑法律高技未必熟悉醫療專業,外地醫生亦未必清楚本地醫療及執業環境。政府稱會考慮循醫療抑或法律專業方面委任預審員。

委員會並關注衛生局會否不跟醫專會報告,作出不同的處罰決定。政府稱,醫專會報告沒有約束力,衛生局的處罰決定與醫專會報告建議有可能不一致,但例子極少,承諾會再研究完善條文。

法案第四十一條建議預審程序具保密性,是否公開預審卷宗由預審員決定。若不會對預審造成不便,又或方便預審,預審員可許可嫌疑人查閱卷宗,甚至要求回覆。值得一提的是,若正式提起控訴,就一定可查閱預審卷宗。有委員認為對醫療人員不公道,但政府稱預審保密是葡國法律的基本規定,公職法律亦是如此規定,認為難以修改。

法案第四十二條建議,如違紀行為同時構成刑事不法行為,且刑事訴訟時效較紀律程序時效長,則紀律程序時效與刑事追訟時效相同。陳澤武舉例,如刑事訴訟時效為5年,則紀律程序時效亦可延長至5年。另外,同一犯罪事實可能會同時開展幾個調查程序,如違反刑事法律、違反“醫故法”、違反職業紀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