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唱國歌的若干規定
國歌與國旗、國徽一樣,是國家象徵和標誌,應當受到尊重和愛護。國歌應按照第5/1999號法律附件四所載的歌詞和曲譜進行奏唱,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尤其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例如故意以輕挑、極慢、極快等不適宜的形式奏唱國歌來損害國歌尊嚴和形象。
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這裏有三點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在場人士”一般是指在奏唱國歌現場的人,不包括電視台播放國歌時電視前的人,也不包括在家中收看、收聽到媒體播放國歌的市民大眾。如果在場人士於舉行奏唱儀式時需要履行自身職責,例如記者需要拍照、保安人員需要維持現場秩序,可不按照這個要求執行。第二,“肅立”是針對一般情況而言,如因肢體殘疾、癱瘓等特殊情況不能站立,無須強求,但他們也應做到舉止莊重。第三,對於哪些是“不尊重國歌的行為”,法律並沒有規定。不過,一般來說,奏唱國歌時應注重儀式感和莊重感,例如不應交談、走動、接電話、鼓掌、打拍子等。國歌是國家象徵和標誌,應當受到尊重和愛護。遵守國歌奏唱的禮儀規範,是維護國家尊嚴的應有之義,我們應自覺履行。
根據第5/1999號法律第13條的規定,故意以言詞、動作或散佈文書、又或以其他與公眾通訊的工具(例如透過手機短訊、通訊軟件、社交平台),公然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該條文針對國歌的侮辱行為,尤其列出了以下兩類行為:(一)篡改國歌歌詞或曲譜;(二)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
根據第5/2019號行政法規及第1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批給合同或牌照經營視聽廣播服務的電視台及電台,應於每年國慶日(十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十二月二十日)、元旦(一月一日)及國際勞動節(五月一日)的上午七時五十五分至八時之間播放國歌或政府提供的國歌宣傳影音資料。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5/1999號法律第8、9及13條;第5/2019號行政法規第11條;第1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