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日前澳門特區政府區際司法協助工作小組前往北京進行工作訪問,其中一項議題是與司法部進行工作會議,商討開展移交被判刑人合作事宜的情況看,中央是在區際刑事是否合作的諸多議題尚未取得共識的情況下,有意採取「先易後難」的方法,先行在已具有一定基礎的移交被判刑人的議題上取得突破,然後在逐步推展到其他議題,如目前在香港特區鬧得正夯的移交犯罪嫌疑人等議題。當然,前提是澳門特區必須就《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進行立法。
最所以判定澳門與內地在移交被判刑人議題上或可能會首先獲得突破,是因為在此議題上已經有成功經驗可供參考借鑒。其一是中國澳門特區已經與葡國簽署了被判刑人移交協議,據說回歸前曾任市政議會頭面人物,回歸後捲入歐文龍貪賄案的一位被澳門法院判決罪名成立並予量刑的某土生葡人,就是利用此協議,提出移交給葡國的獄政機構執行其刑期的要求,而獲得批准。其二是澳門特區也已經與香港特區簽署了移交被判刑人協議。前者是屬於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後者是屬於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因此,澳門特區在這一議題上已經擁有豐富經驗,可以先行就此議題與內地進行協商。
實際上,今年二月底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率領代表團訪問北京歸來後,就曾透露,她在與司法部長傅政華會見時,雙方就內地與澳門特區之間開展移交被判刑人領域的合作交換了意見,並且達成了共識,將共同努力以移交被判刑人合作為起點,進一步推進和深化兩地司法互助和法律合作與交流。司法部國際合作局和監獄管理局等部門的代表也曾與澳門特區代表團進行了工作會議,相互介紹了各自有關移交被判刑人的法律制度和對外合作情況,並建立了工作層面的聯絡機制,全力推進下一階段的工作。因此,內地與澳門特區就移交被判刑人議題簽署協議,條件已經成熟。在習近平主席主持全國公安工作會議,強調必須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創造安全穩定的政治社會環境的時代大背景之下,就不能再拖下去,而是必須盡快簽署協議了。而且,前日中國在澳門特區也已經與葡國簽署了移交逃犯的協定,這就對澳門起到「倒逼」的作用。
因此,在澳門特區與內地簽署移交被判刑人的協議後,就宜再接再厲,與內地協商移交逃犯協議的議題。這不但是以實際行動響應習近平主席關於更好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創造安全穩定的政治社會環境的號召,而且也是配合香港特區制定《逃犯條例》實際行動。
在過去,即使是在回歸前,如果不是偶然摻入政治因素,只是單純的警務合作,澳門與內地之間的移交逃犯的工作,也是較為暢順的,而且當時是澳門有求於內地,多於內地有求於澳門。尤其是每天三位數字的遣返偷渡客的工作,就都是一項「大工程」,必須雙方衷誠合作,才能完滿達成。
但也有收到政治干擾而導致「窒礙難行」之時。其中一次在「北京風波」發生後不久,北京工運領袖岳武在珠海灣仔乘坐「環澳遊」遊船,到媽閣廟對外海面時跳海游水來澳門,被澳門水警捕獲。前澳葡政府以其是「政治犯」,並以國際慣例「政治犯不引渡」為由拒絕將之遣返內地,後來內地公安就以拒絕接受澳門警方遣返內地的偷渡客來作「反制」,導致澳門方面「積壓」了大批偷渡客,不勝負荷。
另一次干擾是在《澳門基本法》頒佈後,葡方根據澳門回歸後享有終審權的前景,在過渡期中制定司法綱要法,將原屬於里斯本高等法院管轄的澳門司法終審權下放給澳門,並成立「高等法院」,還派來一位憲法學及人權專家出任院長。當內地的劉果、梁沃良等三名殺人、貪污嫌犯逃到澳門,內地公安循過去慣例請求澳門警方予以遣返,而澳門警方也基於雙方警務合作的需要及成功經驗,打算將其遣返時,但當時正因批地及「東方基金會」等問題受到中方批評,而「條氣唔順」的葡方,則拿來作為「報復」的手段。「高等院長」就以葡國《憲法》按照國際慣例而訂立的「死刑犯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條款,指稱三人中的殺人犯將會被內地司法機關判決死刑,貪污犯其實是參與「六四事件」的「政治犯」為由,拒絕遣返,並使用了「引渡」的概念。
回歸後,澳門特區作為中央政府管轄的地方行政單位,當然與內地的警務合作暢順愉快。但也有衝突,尤其是遇到國際慣例的「政治犯」、「死刑犯」、「本國公民」、「非雙重歸罪」等原則問題時。黃少澤司長就曾說過,內地警方的某些移交請求,就沒有接納。
上述的原則是適用於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機制,因而是使用「引渡」的概念。而適用「移交」概念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是否也同樣適用上述原則?
其中的「本國公民」,就充滿懸念。一方面,在回歸後,澳門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澳門居民除了一萬多土生葡人及真正的外籍人士之外,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國國籍法在澳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說明的精神,與內地的十三億人民一道,都是中國公民,因而似是不適用「本國公民不移交」。
但另一方面,一九九二年十二月葡國國會在決定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澳門生效,並通報聯合國秘書處時,是作出四點保留的,其中一點保留就是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第四款,關於「人人進入本國之權,不得無理剝奪。」的規定,不能在澳門適用。因為在回歸後,澳門和中國內地都是中國領土,《澳門基本法》「附件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區實施。倘《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這條規定在澳門適用,作為本國公民的內地居民就可以自由出入澳門。為了保證澳門特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澳門基本法》授權澳門特區實行出入境管理,我國內地居民不能自由出入澳門特區,需要辦理一定的手續方可出入澳門特區。因此,這個條文不適用於澳門。澳門回歸後,行政長官何厚鏵發出通告,及中國外交部向聯合國秘書處發出照會,都重申了這四點保留。因而在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實踐上,可能與前述的結論相反。
「非雙重歸罪原則」也較為明顯。其中最突出的是賭場借貸及參加賭博,在澳門是合法的。「永利」當初大跳草裙舞,向澳門特區施加壓力的其中一個訴求,就是澳門特區必須為賭場借貸的合法性立法,而「迫使」澳門特區為此立法。而在內地,不但是賭場借貸是犯罪行為,而且即使是參賭也是觸犯刑法。當兩地警方就打擊跨境犯罪活動進行合作時,遇到上述「非雙重犯罪」的法律衝突情況,如何處理?
所謂「政治犯」、「死刑犯」的議題,就更是複雜了。而要妥善解決上述法律衝突,只能是在澳門特區為《區際刑事司法合作法》立法,對此類議題作出原則性的規範之後,澳門與內地、香港及台灣洽簽各類刑事司法協助協議時,才有法可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