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完善應對突發事件法律「權利克減」條款

由於近日來經香港國際機場返回澳門的新增確診病例急遽增加,而且在香港已經發生社區感染的情況下,竟然有香港的旅行社要組織旅行團到澳門旅遊,嚴重威脅澳門居民的生命及健康安全;也由於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日宣布,從四方面強化抗疫措施,包括所有從澳門和台灣入境的人士,包括香港居民和非香港居民,將與從內地入境人士一樣,強制檢疫十四天,以及所有非香港居民從海外國家或地區乘坐飛機到香港不准入境,從內地、澳門和台灣入境的非香港居民,如過去十四天曾到海外國家和地區,同樣不准入境。澳門特區行政長官賀一誠將再一次站到「第一線」,於今日上午十時舉行記者會,宣佈新的更嚴厲的抗疫措施。

這一次,是香港主動「送上」的機會。過去幾次都是澳門「暗伢抵」,對香港採取的涉澳措施,未經與澳門協商甚至未事先知會澳門特區政府就自行宣布,尤其是關閉港澳碼頭等,讓澳門措手不及,連賀一誠也被迫「吐槽」:我也是看了新聞才知道。但澳門特區還是忍讓了「老大哥」。

但這幾天,香港的旅行社可能是為了「自救」,推出「澳門一天遊」旅行團,並大做廣告。由於香港的疫情與澳門完全不同,香港有社區感染,而且有四十一名抵港人士及香港居民違反强制檢疫令,其中有人擅自剪斷手帶,亦有人擅離家居甚至爬山打球,警方拘捕其中五人,還將會向三十六人發通緝令;而澳門的病例全部是輸入型,本土病例已經「清零」。在此情況下,這種旅行團將會對澳門構成極大威脅,因而引來不少澳門市民強烈反彈,紛紛到旅行社臉書專頁洗版,留言要求旅行社立即取消港澳遊以履行社會責任,亦有網民聲稱已致電澳門政府疫情應變協調中心和旅遊局投訴。最終旅行社「跪低」,決定立即取消澳門旅遊團和自由行產品,並向港澳市民致歉。

其實,就在前幾天,當香港的疫情趨緊,當日爆發數十宗輸入型病例,並發生社區感染之時,就有澳門居民要求禁止香港人士入境。澳門特區政府可能是顧及到香港方面的情緒,還有政治上的考量,因而都是「顧左右而言他」,只是說當局十分關切香港每天新增的確診病例,而遲遲未能作出相關決定,但又聲稱若在綜合審視研究後,有新的措施會第一時間公布。

而今次林鄭月娥宣布,就連所有香港居民由澳門返港都要強制隔離檢疫十四天,相信有關措施推出後,香港旅行團便無法再來澳門。這就給澳門一個較好的「下台階」,「順坡下驢」,可以宣佈對香港居民實施隔離十四天的措施了。因為連香港特區政府都對從澳門返港的香港居民實施隔離十四天了,澳門對入境的香港居民也實施隔離十四天,甚至是暫緩入境,正好體現平等。

不過,由於經過事先協商,香港還是給了澳門一個「順手人情」,說是基於人道原因,不會對澳門全面「封關」,允許澳門政府安排專車到香港機場,接送相關人士返回澳門。

衛生局長李展潤昨日表示,目前從高發地區回澳的學生有八百六十六人,當中確診人數是八人,佔回澳學生百分之零點九。而另據旅遊局執照及監察廳長陳露透露,在高教局網站登記需要乘坐政府專車,從香港機場回澳的澳門居民及學生,還有七百八十四人,將於三月三十一日前返澳。按此說法,未來新增確診病例大約是在七例左右,而且在三月三十一日之後,不再會有的澳門居民扮演「輸入型病例」的「角色」。至此,澳門的「第二波」疫情,即可告結束。

今次澳門特區的抗疫鬥爭,可說是「全方位」。上至行政長官賀一誠及其直接領導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下至戰鬥在「第一線」的醫護人員及其他各類人員,還有全澳居民的合力。更令人感到寬心的是,司法機關也在自己的專業領域,參與了這場鬥爭。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日發出新聞稿,介紹回歸後法院確認政府實施強制隔離防疫措施的情況,指出自《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至今,初級法院和中級法院曾先後審理了四宗因相關人士拒絕接受醫學觀察或醫學檢查而被實施強制隔離措施,繼而由衛生局向初級法院請求確認有關措施的案件。其中有一宗就是涉及新冠肺炎,初級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指出:考慮到相關人士可能帶有《傳染病防治法》所列明的傳染病病毒,為有效防止病毒在澳門傳播,法院認定在相關人士拒絕接受醫學觀察或醫學檢查的情況下,有權限當局可對其實施緊急的強制隔離措施。因此,初院對上述案件中當局實施強制隔離的防疫措施的決定均予以確認。這項判決,對於曾經帶同律師「大鬧機場」,及揚言要「告政府」的人,以及此後的鬧事者,會起到警示及阻嚇作用。

當然,還需進一步檢討包括《傳染病防治法》在內的系列應對突發事件的法律,補強其中對「權利克減」的不足之處。實際上,按照基本法規定在中國澳門實施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就專列了一條(第四條)「權利克減」:「一、在社會緊急狀態威脅到國家的生命幷經正式宣布時,本公約締約國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約下所承擔的義務,但克减的程度以緊急情勢所嚴格需要者爲限,此等措施幷不得與它根據國際法所負有的其他義務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純粹基于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出身的理由的歧視。二、不得根據本規定而克减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三、任何援用克减權的本公約締約國應立即經由聯合國秘書長將它已克减的各項規定、實行克减的理由和終止這種克减的日期通知本公約的其他締約國家。」

也就是說,在進入緊急狀態後,居民的自由和權利將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克减」的原意是减免合同或條約某方面的義務。就《公約》而言,克减是在社會緊急狀態、國家危難和戰爭等局勢下,成員國可能難以履行其公約規定的義務。在這種局勢下,平時可能被認爲是違反《公約》的某些作爲或不作爲可以因爲該特殊的情形而被暫時允許。一方面它允許公約的成員國在緊急情况下單方面地臨時克减其義務;另一方面,它對克减權利作出了限制。在成員國恢復正常後,被克减的權利也應當很快恢復,因爲克减只是臨時的措施。

當然,幷不是所有的權利和義務都可被克减。《公約》第四條第二款中列舉了不可克减的條款,即在緊急狀態下,成員國也應當保護個人根據這些條款所享有的權利,它們是:第六條的生命權,第七條的不得使用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第八條的不得强迫任何人做奴隸或奴役,第十一條的不得因爲不能履行民事約定而受監禁,第十五條的不能處罰法律沒有規定的行爲,第十六條的人人有法律前的人格和第十八條的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這些權利是屬於公民權利的部分。但屬於政治權利的部分,是可以克减的,如表達自由、游行、示威等等。在社會緊急狀態後,這些權利還可以恢復。

而此次凸顯的「未成年人簽署效力」問題,並不屬於上述的「不能克減」的範疇之內。相關法律要考慮到,在特殊情況下,未成年人的簽署也可具有民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