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培訓之實習員 須兩年在澳工作經驗

【本報訊】二常會昨日繼續細則性討論《修改第13/2001號法律〈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法案新文本,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委員會對內容普遍認同,將開始撰寫意見書,爭取短期內簽署後提交立法會大會審議。

陳澤武稱,政府提交的修改《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新文本內容改動不大,主要是字眼上的修改,例如法案對投考要件之一,原建議課程內容包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履行司法官職務所需的基礎科目,現改為“法學基礎科目”;中文文本中,實習員須遵守勤謹、守時、服務的義務,再增加守紀義務,葡文文本則沒有改動。

有委員關注是次修改司法官培訓及司法官通則有否諮詢法官、檢察官兩個委員會的意見。政府解釋二○一八年修法時已聽取、且接納他們的意見,去年法案提交行政會前再次詢問,他們的意見已充分反映在法案中。

陳澤武重申,委員會同意投考司法官需要擁有 2年工作經驗才可參與培訓及實習課程,較現時不需經驗的做法有進步,雖然有議員認為 2年不夠嚴謹,建議要 5年工作經驗,最後委員會同意需要一步步來,2年工作經驗暫時屬恰當,已可提高司法官質素,否則司法官不足的問題難解決。

陳澤武稱,委員會將開始撰寫意見書,預計短期內可提交立法會大會審議。至於法案生效後何時開辦培訓課程,政府代表沒有特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