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廉署年報披露,一名治安警警員介紹他人到某公司進行非法借貸,被害人簽署借據並從公司負責人處取得支票後,警員還特意陪同被害人到銀行把支票兌換現金,並要求被害人支付4,000元作為介紹費。
廉署調查發現,上述警員與借貸公司負責人涉嫌觸犯《刑法典》的暴利罪,但鑒於事件並不屬廉署職權範圍,故轉介司警局處理。至於上述警員涉嫌參與高利貸活動及收取介紹費而構成的違紀責任,廉署已依法將情況通報治安警察局跟進。
本澳新聞
【本報訊】廉署年報披露,一名治安警警員介紹他人到某公司進行非法借貸,被害人簽署借據並從公司負責人處取得支票後,警員還特意陪同被害人到銀行把支票兌換現金,並要求被害人支付4,000元作為介紹費。
廉署調查發現,上述警員與借貸公司負責人涉嫌觸犯《刑法典》的暴利罪,但鑒於事件並不屬廉署職權範圍,故轉介司警局處理。至於上述警員涉嫌參與高利貸活動及收取介紹費而構成的違紀責任,廉署已依法將情況通報治安警察局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