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妥處理中央與特區關係的高超政治藝術

  行政會上周舉行會議,完成討論《修改第二二/二○一八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增設中央政府在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一名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三名國家安全技術顧問的條款。該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指出,回歸以來,在中央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澳門特區不斷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依法有效開展各項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的形勢總體良好。但隨着維護國家安全的形勢日趨複雜,澳門特區有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在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國家安全技術顧問,日前得到批复同意。為落實有關批复,有必要修改第二二/二○一八號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增加相關內容,即中央人民政府在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一名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三名國家安全技術顧問。國家安全事務顧問負責監督、指導、協調、支持澳門特區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並列席該委員會會議;國家安全技術顧問負責協助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開展相關工作,並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以及列席該辦公室會議。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將由澳門中聯辦主任擔任。
  這是具體落實執行中央相關批复的法律舉措。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政法規增設有關中央政府在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一名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三名國家安全技術顧問的條款之後,中央任命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國家安全技術顧問,才具有法定的身份,並執行法定的職能任務。此舉符合法治和法制的精神。
  這樣,就與香港特區政府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相比,形成了「一個顧問,各自表述」的既有相同之處也有具體差異的情況。在香港特區方面,由於在當時的情勢下,由香港特區自行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已經是沒有政治和社會條件,根本不可能,因而是回到原本的憲制責任及權限,由最高國家權力及立法機關出面,制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而香港特區政府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主要責任,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一職,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相關事務提供咨詢意見。另外,《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還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該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這是繼香港中聯辦、外交部駐港公署、解放軍駐港部隊後,第四個中央駐港機構。
  但在澳門特區,並沒有發生類似香港特區那種無法履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憲制責任的事態,實際上澳門特區早已完成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因而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部署、安排,仍然是按照《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制式,由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特區自行處理,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領域上,也同樣是「原汁原味」地呈現「一國兩制」的典範模式。也就是說,仍然按照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將原本應該是由中央行使的在澳門地區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權力,下放並授權予澳門特區行使,而無需像香港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那樣,由中央立法。
  不過,也隨之而產生某些「不相適應」的問題。一方面,維護國家安全本來是屬於中央的事權,雖然中央政府透過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授權澳門特區自行立法,而在具體的運作事務上,相關國家機關必須介入;另一方面,由於全國人大並未為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因而澳門特區也就沒有國家安全公署之設,在實務運作上,出現明顯的「缺位」。
  另外,按照《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成員,包括由行政長官擔任的主席,及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國家安全處)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等組成的其他成員,需要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而由於全國人大沒有為澳門特區制定《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而且澳門特區政府所設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成員,是由澳門特區行政長官任命,也沒有必須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監督和問責的法定義務,因而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領域體現中央對特區全面管治權方面,就有所「缺位」。
  作為曾經長期參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的工作,因而對最高國家權力及立法機關的運作極為熟悉,並對維護中央對特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的精神準確領悟的行政長官賀一誠,對此是有著明確而又清晰的認知的。因而在中央沒有「出手」的情況下,就主動向中央提出請示,以在澳門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內,增設由中央任命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國家安全技術顧問,以消除這個「缺位」,及補強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的權力來源,而獲得了中央的批复。這就很好地解決了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領域上,「中央與特區關係」的問題。一方面,無需由中央直接立法;另一方面,又避免了在中央介入方面出現「缺位」。而且是由澳門特區政府向中央請示,而不是中央直接下達指示,體現了尊重和執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有關中央已經授權予以澳門特區的精神。當然,由於中央並未在澳門特區設置國家安全公署,澳門特區在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時,可能會遇到某些涉及到中央層級的政治和技術問題,因而中央根據賀一誠的請求,向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派出國家安全技術顧問。
  應當說,中央向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派出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國家安全技術顧問,這是屬於中央的事權,因而澳門特區不可能「自把自為」地自行修法。只有在行政長官向中央請示並獲得批复亦即授權之後,澳門特區政府才能修訂《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政法規,增設中央任命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國家安全技術顧問,並明確地規定其任職人員的來源、職能及任務。因而就穩妥地處理好了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凸顯了賀一誠的該高超政治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