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審危品法 將草擬問題交政府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26日下午開會,續討論《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法案。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二常會已完成法案的首輪細則性審議,將草擬問題清單提交政府,同時立法會及政府顧問團隊會開會討論法案及理順條文,其後委員會將正式約見政府討論法案。
  陳澤武介紹會上的討論內容。他指出,草案第三十五條建議,以任何名義持有、生產、配製、製造、出售、進出口、取得、轉讓、運輸、儲存、交易,又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附件二所列的禁用危險品者,處最高三年徒刑。但顧問團提醒,《刑法典》“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條文列明,違法者最高可處二至八年徒刑,並設有情節加重或減輕條文,想問政府會否參考刑法典規定立法?
  草案第五十六條建議,凡本法律未有特別規定者,補充適用《行政程序法典》、《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規定,但為何沒有刑法典及刑事訴訟法典?
  他又說,問題清單內容包括將向政府查詢具職權當局應維持一資料庫,記錄危險品的種類、進出、儲存、使用及流轉的資料。究竟是每個權限實體各有一個資料庫,抑或只有消防局設立資料庫,並開放其他權限實體查閱?消防局是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但倘若其他權限實體監管個案時接觸該些個資,將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