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建設成效更進一步惟仍有改善空間

  廉政公署本月三日發佈《二零二一澳門廉政公署工作報告》,刊登於當日出版《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由廉政專員陳子勁呈交給行政長官賀一誠。從《工作報告》的內容看,廉政公署在去年雖然面對反覆多變的新冠疫情,但仍能因時制宜、創新應變,於疫下有序推進工作進程,竭盡所能完成不同的廉政任務。
  除了是以維護廉潔選舉為重心,提前部署並投入大量資源,全力做好了監察立法會選舉的工作,保障民主選舉在公平公正公開的環境下進行之外,繼續恪守職責,監督政府的施政,偵破了多宗涉及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和違紀的案件,查處了多宗與私營部門賄賂有關的案件,並在行政申訴領域,完成了多個全面調查卷宗,除了找出問題癥結,與有權限的機關及部門謀求解決辦法,以維護大眾的正當利益及改善行政工作,為澳門特區的廉政建設又做出了重大貢獻。
  從《工作報告》開列的去年偵破的貪腐案件看,與以往相比,少了一些較為轟動並引發廣泛注意的涉貪事件。雖然其中有一宗案件是涉及到前局長級的官員,其實是舊案新揭,因而其被關注度也已淡化。這顯示,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之下,澳門特區的廉政建設取得進一步的成效,公務員不敢貪、不能貪、不願貪、不必貪的風氣基本形成並獲得鞏固,維護了絕大多數奉公守法公務員的榮譽與尊嚴,並提昇了政府的清廉形象。當然,公務員的社會生活並非是在真空中,物質的誘惑力仍然十分很大,而且連續兩年多的疫情對各行各業的影響巨大,可能會有人從中鋌而走險,希望能夠從賄賂官員中獲得「搵快錢」利益。因此,反貪工作仍然不能有任何鬆懈,必須繼續緊繃絲弦。
  去年的反貪工作,除了是恆常化的工作之外,還有一個是屬特殊性的監察工,那就是有一個第七屆立法會選舉,這是反貪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維護民主選舉的純潔性,及保障「澳人治澳」尤其是「賢能愛國者治澳」能夠順利實施的防火牆。
  為此,廉政公署全力以赴,以維護廉潔選舉為重心,提前部署並投入大量資源,全力做好監察立法會選舉的工作。除開展連串宣傳活動,提供多個平台及途徑接收選舉投訴或檢舉之外,還主動巡查各類高危賄選場所,重點監察餐飲活動、社團派發禮物及頒發敬老金等活動,並迅速調查及依法處理與選舉相關的違法案件,成功達到事前、事中、事後的全方位預防及打擊的效果。
  相比之下,查獲的疑似賄選或違規案件,比以往歷屆較少。這可能是廉潔選舉的教育收到實質性的實效,社會風氣有所提高,也可能是廉政公署的盡忠職守,對意圖賄選的人物或團體發揮了強大的震懾力,更可能是澳門特區忠實執行「愛國者治澳」原則,褫奪了被認定「不效忠,不維護」的提名人的參選資格,從而防避了惡性競爭,因而疑似賄選的事件沒有過往那麼多。雖然查處出幾宗與同鄉會或其他社團機構相關的違規行為,但在程度上也是較為輕微,因而只是以行政處罰等方式處理,尚未構成嚴重的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工作報告》列舉的在立法會選舉過程中的調查個案,其中有部分是在接到舉報進行調查的,雖然是有發生舉報的表面事實,但卻並非是抵觸及違反選舉法律的行為,其中有些是平常的公司福利,並沒有與選舉掛鉤,有些雖然與選舉有關,但在事前有依法進行申報,因而不涉違法違規,廉政公署作了歸檔處理。這固然是反映了市民們對廉潔選舉的敏感度足夠,但不排除其中也有過於敏感的情況,甚至是摻有「惡性競爭」的因素,濫用廉潔選舉的檢舉機制,進行濫告。對此,除了是對事實進行澄清之外,是否也應給予一定的勸喻,並對被證實是出於惡意企圖者給予適當的懲戒?當然,前提是必須保護市民揭發賄選案件的積極性。而這種實事求是的態度,也應延伸到全方位的反貪工作之中。總之,毋枉毋縱,才是真正的法治精神。
  除了「舊案新提」的工務局前領導的貪賄案件之外,其餘查獲的公務員涉貪案,案值都較小,與過去同類性質的案件的案值相比,屬於「小打小鬧」。這固然是因為是反貪工作及宣傳做得深入廣泛,形成一定的震懾力;但從另一個角度看,可能也是在疫情衝擊下,工商百業的經營環境頗為艱困,因而就連某些不法商人要行賄,也不能像疫情前那麼「豪氣」了。
  值得注意的是,廉政公署在反貪及行政申訴工作中,引進了新方式。其中一個新做法,是參照內地紀檢機關的「回頭看」規定,對多宗已經結案處理的案件進行再度審查。這不但是進一步提高審查的品質,而且也增加了震懾力,堵塞一切漏洞。實際上,內地紀檢機關實行巡視「回頭看」的目的,是對之前巡視沒有發現的問題再發現,對尚未深入瞭解的問題再瞭解,對巡視反饋意見整改不徹底或沒有整改的問題再整改,確保問題見底,形成有力的再震懾。而澳門廉政公署的「回頭看」,也確實是發揮了這方面的作用。
  廉政公署在進行案件調查的過程中,曾經向內地和香港的對口部門提出協查請求,也收到境外執法機關請求協查的要求。由於貪賄案件是屬於刑事案件,而且也是屬於履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範疇,因而在查案過程中,需要進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而後者,是在一個中國範疇內,尤其是在強調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之後,本來應該是能夠執行得較好;但由於受到各種主客觀原因的制約,澳門特區至今仍然未能為規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立法,因而就無法分別與內地及香港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這對開展跨境反貪工作,當然更是建立與內地及香港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都頗為不利。因此,應當盡快恢復《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的立法工作,並在此基礎上,分別與內地及香港進行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的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