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已完成討論《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將提交立法會審議。文化局長吳衛鳴稱,保護文化遺產必須將保護文物與城市建設、政府政策、資金運用、社會監督、公眾參與聯繫起來,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規定。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說,草案參考了國際法,對各類文化遺產訂定了明確清晰的定義,除將不動產文化遺產列入保護範圍外,亦將動產文化遺產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保護範圍內。同時制定合適評定程序、評審標準以及保護措施。 草案建議設立文化遺產委員會,對評定程序、被評定的不動產的用途、建築計劃、緩衝區內的工程、產生巨大影響的工程、被評定的動產的出境及文化遺產項目入選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等發表意見。草案規定特區政府應為“澳門歷史城區”制訂符合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指引並遵循有關採取符合保護、弘揚“澳門歷史城區”的內容的技術指引的管理計劃。
梁慶庭說,草案建議必要時,政府應為該等財產設立緩衝區,設定緩衝區時應指明其所包括的範圍,以及規定緩衝區內的工程未經文化局發出具約束力的意見,不得發出新建、擴建、更改或拆除工程的准照。並引入公眾參與原則,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可參與制訂和實施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包括設立諮詢渠道讓公眾參與。草案規定文化遺產所有人的權利及義務,亦設立了獎勵、優惠、鼓勵及支援保護文化遺產的制度。
草案建議對違規者科處罰款,並可剝奪收取公共部門為保護文化遺產而給予的優惠的權利;剝奪參與公共競投的權利;中止已獲發的許可、准照及執照。此外,可對違反待評不動產命令,或違反臨時緩衝區內不動產的重建或拆除命令的人,以加重違令罪追究責任。另外,毀壞、搶劫或盜竊考古遺跡將構成刑事違法行為。
立法應對保護與發展的挑戰
梁慶庭稱,目前澳門保護文物的措施主要源自八四年及九二年頒布的法令。前者定出了各類文化遺產的定義,規範了保護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的事宜,清楚規定了保護文化遺產的各種程序;後者設立了具建築藝術價值建築物的保護類別,重新調整紀念物、建築群及地點的評定名單。
“澳門歷史城區”在二零零五年七月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後,有需要深入檢討和修訂現行的文物保護法例。
吳衛鳴指,世界先進的文化遺產保護理念的範圍包括保護文化遺產的周邊環境,與該文化遺產過去歷史有關的文化活動、社會經濟項目、城市規劃,並尊重與文化遺產有關的宗教思想及傳統。文化遺產工作必須將保護文物與城市建設、政府政策、資金運用、社會監督、公眾參與聯繫起來,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規定。政府因此制訂了《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完善本澳文化遺產保護和回應本澳城市可持續發展及環境保護面對的挑戰。
他說,草案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出發,訂定圍繞文化遺產的法律概念,遵循國際公約的要求,借鑑國內外成功經驗,及廣泛徵詢公眾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