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出版的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兩份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以及命令公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現簡介有關內容。
第21/201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對《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第七條“二零零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規定和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第三條“二零零九年及以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定,作如下解釋:
一、上述兩個附件中規定的二零零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是指可以進行修改,也可以不進行修改。
二、上述兩個附件中規定的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者備案,是指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改時必經的法律程序。只有經過上述程序,包括最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批准或者備案,該修改方可生效。是否需要進行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
三、上述兩個附件中規定的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果不作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仍適用附件一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規定;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仍適用附件二關於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
第22/201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有關內容如下:
一、《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關於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
二、在不違反《決定》第一條的前提下,2013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附件一第七條、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作出適當修改。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