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花崗是否已按基本法確認為私有土地?

澳門特區基本法第七條清楚列明,除特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 外,所有土地和自然資源皆屬於國家所有。所謂 “確認” 者,據台灣教育部重編的國語辭典,是指 “肯定的答覆或承認” ,即必須先要有待確認的事物,再由有權限實體予以承認,而 “依法” 一詞, 一般理解為 “通過既定的法律程序”,由是觀之,基本法所指的 “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 ,可以理解為:前政府通過既定的法律程序,對已存在的私有土地,作出承認的行為,倘在法定期限前未完成確認的行為,則土地撥歸國家所有。

就桃花崗事件,初級法院2004年判決所針對的標的,為一幅有明確地界且有獨立物業登記的私有土地的所有權。然而,關鍵問題是,桃花崗土地的地界及獨立物業登記是否在特區成立以前已經存在,並且已經依法確認為私有土地呢?

須知道,桃花崗土地儘管分割自另一幅早已登記為私產的農地,但其性質也並非必然屬於私有土地,百多年間所經歷的歷史事件和土地使用上的變化,往往會令土地的性質發生改變,例子屢見不鮮。桃花崗土地長期由市政機關管理此一事實,在前澳門普通管轄法院1999年審理關於毗鄰土地(分割自同一幅農地)被取得時效佔有的案件當中,相信申請人或法院已有所考慮,否則很可能不會只佔有889平方米,即沒有攤擋在其上擺賣的部份,而是佔有整幅農地。

因此,桃花崗土地的性質至少在特區成立以前是極不明確的。一方面,從在文件上看,桃花崗土地分割自一幅屬於完全所有權的農地;另一方面,從歷史事實上看,桃花崗土地長久以來一直以公產土地的方式被使用著,其年期甚至遠超由私人以取得時效佔有的最少二十年規定,對於此種模糊不清的狀態,實在有釐清之必要。

為此,有權限實體必需要在特區成立以前,完成作出或不作出依法確認桃花崗土地為私有土地的行為。而從客觀事實推之,有權限實體如決定確認其為私有土地,則桃花崗土地在特區成立以前應該已在物業登記局存有獨立的登記,並且已劃出清晰的地界;反之,則可視為有權限實體不視桃花崗土地為私有土地。

由此推斷,如果桃花崗土地在特區成立以前已有獨立物業登記及清晰地界,則初級法院的裁決並沒有抵觸基本法;如桃花崗土地在特區成立以前並沒有獨立物業登記及清晰地界,即未有按基本法第七條依法確認其為私有土地,那麼,桃花崗土地便應屬於國家所有,而初級法院2004年裁決私人以取得時效佔有國有土地,便違反了基本法有關規定。

桃花崗土地於何時作出獨立物業登記及於何時劃出地界,是判斷初級法院的裁決有否違反基本法的關鍵。

可惜的是,特區政府並未有詳細公佈相關物業登記資料[物業標示編號:6202(整幅農地) 、23011(889平方米地)、23143(桃花崗土地)],以釋除公眾疑慮。但據所能取得的物業登記局證明,桃花崗土地的地籍圖應該於2000年8月21日,即特區成立以後才完成,而事實上,2000年8月21日亦為見之於物業登記局所發出有關桃花崗土地的所有生效及非生效之登錄中最早的日期。

因此,合理的懷疑為,桃花崗土地在特區成立之前,很可能一直沒有任何獨立物業登記,其清晰的地界在特區成立以前亦不存在。初級法院有否傳召利害關係人及核實證據真偽等姑且不論,合議庭主席在作出判決時似乎從來沒有考慮到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和其引伸涵意,似有欠專業。

本人並非法律專業,僅按普通常識,淺陳陋見,拋磚引玉,望法律專業人士指正,助社會作更深入的討論,透過具體事件,加深大眾對基本法的了解;與此同時,亦希望特區政府公佈桃花崗相關土地的所有登記資料,以免外界無謂揣測。

閒話一句,我個人的觀感是,工務局單憑一紙百多年前的農地登記,不考慮期間土地使用上發生的變化,便斷言由該農地分割出來的桃花崗土地也屬於私有土地,實在有點兒嬉。此中很大可能是特區政府高層在桃花崗事件爆發後,方查出此一1904年的農地登記,為 “忽悠” 傳媒及市民,尤其是為免被指控違反基本法而引起中央關注,便以此為推搪藉口,民政總署這次很可能是食了 “死貓”,啞仔食黃蓮,有苦自己知!

補充資料:

基本法第七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

物業登記證明(桃花崗土地部分資料)

No 23143 申請編號 Apresentacao no 8 de 27/10/2004

分割自物業 Desanexado do predio no: 6202

性質 NATUREZA:農用地 Rustico

堂區 FREGUESIA:花王堂區 STO. ANTONIO

位置 SITUACAO:S/N 羅若翰神父街 RUA DO PADRE JOAO CLIMACO

總面積 AREA TOTAL:379.0000mq

房地產記錄 MATRIZ:未申報 omisso

價值 VALOR:$1,000,100.00

地籍圖 PLANTA CADASTRAL:4580/93 de 21/08/2000

昔日新聞

對於紅街市羅若翰神父街俗稱桃花崗土地的業權問題,土地工務運輸局昨日發出新聞稿稱,根據物業登記局資料顯示,地段在1904年已屬於完全所有權土地(俗稱“私家地”),並非政府土地。

根據物業登記局資料,桃花崗土地涉及兩個地段,分割自一幅標示於物業登記局、屬完全所有權的土地。

其中一幅地段面積為889平方米,現業權人於1999年12月13獲前澳門普通管轄法院裁決,透過時效取得有關土地的完全所有權,該裁決於2000年1月17日轉為確定性。

該地段的業權人於2002年向土地工務運輸局申請街道準線圖,根據該準線圖規定,地段用作興建非工業用途樓宇,基於公眾利益,地面層部分面積用作公共街道,並須騰空89平方米的土地交予特區政府作公產土地。2010年業權人再申請街道準線圖,仍維持有關規劃。該地段的發展項目已動工。

另一幅地段面積為379平方米,並已標示於物業登記局。該土地於1978年進行業權轉讓,因從法律層面處理原業權繼承問題(????),有關人士於2004年始獲初級法院第二庭的裁決,透過時效正式取得完全所有權。其後透過2012年7月27日簽署的公契書,現擁有業權的公司獲轉讓該地段完全所有權。該公司已向政府申請街道準線圖,正進行技術分析。 牛歡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