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指購經屋公僕被剝削房津

【本報訊】立法議員區錦新指政府不准購買經屋的公務員在簽訂買賣公證書前領取房津極其荒謬,質詢已承諾跟進的法務司長陳麗敏,其跟進情況如何。

他指出,關閘信達廣場經屋購買者十年來仍未簽訂買賣公證書,若購買經屋的公務員,因政府的失誤十年未能簽訂買賣公證書,難道要他們損失十年房津,要低層公務員受此無理剝削?

區錦新說,當局認為公務員認購經屋至正式簽訂買賣單位公證書期間不能領取公務員房津,這見解在立法會上遭多名議員狠批,認為如此做法極其荒謬。行政法務司長陳麗敏在立法會上表示政府會認真跟進,至今個多月已過,但跟進情況並未見透露。

區錦新說,行政當局如此理解,主要是錯誤解讀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的第十條(收取津貼的權利)。第十條中有兩款,其中第二款是:「如上述人員居住於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公法人財產的房屋,或每月收取租賃津貼或同類津貼者,無權收取房屋津貼。」

在制訂此法律時,政府與議會非常清晰地解這條條文的含意,是不能讓人雙重享用房津。若有公務員正在以優惠條件租住政府房屋,或正收取其他的房屋津貼時,則此法律規範的房津便不能取得。立法取向非常清晰。但公務員自認購經屋至正式簽訂買賣公證書期間便不能享有房津,是當局認為此段期間認購了和入住了單位,在正式簽訂買賣單位公證書前,這單位是公產,公務員被視為「居住於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公法人財產的房屋」,所以不能再領房津。只有簽訂買賣單位公證書後,單位才從公共資產轉成私人資產,屆時購買經屋的公務員便可重獲發房屋津貼。這樣滑稽的推理實荒唐之極。行政暨公職局竟敢向各公共機關廣發如此指引,令人驚詫。

購買經屋究竟有沒有領取雙重房津?肯定沒有。或謂購買經屋已「數」,但這個所謂「數」是所有居民的權利,不論是否公務員。若購經屋視為「數」,就不應購買經屋後再獲公務員房津。公職局的指引顯然是邏輯混亂的產物。

應當說,購買經屋至正式簽訂買賣單位公證書時間過長才是徵結,這是澳門的官僚痼疾。若從認購經屋到正式簽訂買賣單位公證書十天半月便可完成手續,即使行政暨公職局錯誤理解法律,恐怕受影響者都寧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懶於開聲。問題是,這種延誤可以延誤十年。以關閘信達廣場的經屋為例,零二年購買的經屋,竟然至今十年大部份仍未能正式簽訂買賣單位公證書,購屋者哭笑不得。一天未正式簽訂買賣單位公證書,仍受家團不得有任何房產的限制。十年時間,許多家庭狀況已發生變化,當年未結婚的子女已結婚,子女長大可能須另置物業,當經屋家團子女自置物業時,可能違反了家團成員不得擁有任何房產的規定,搞得問題極為複雜。總不成住了十年之後的經屋竟因此而被取消交易。這實在是只有澳門才會有此現象。購屋多年而遲遲未能正式簽訂買賣單位公證書,責任誰屬?當然是政府行政失當,但責任卻由居民承受,受懲罰的也只有居民而從沒有官僚因被歸責而受處分。

區錦新說,若購買經屋的一對公務員夫婦,十年未能簽訂買賣單位公證書,每月損失三千元房津,一年三萬六,十年三十六萬。司長、局長薪金照逗、房津照收,可憐薪酬不高的基層公務員卻被剝奪本應獲發房津的權利。澳門真是無奇不有。

區錦新質詢當局:

一.行政法務司陳麗敏在立法會辯論大會上公開承諾跟進公務員認購經屋至正式簽訂買賣單位公證書期間,不能領取公務員房津之事宜,跟進到底至何時才有決定?跟進研究進展如何?

二.購買及入住信達廣場經屋十年的家團至今仍有不少尚未能正式簽訂買賣單位公證書,購樓者十年來承受種種的壓力和不便,房屋局回覆的原因是工作太忙無法應付。十年時間竟然連安排辦理簽訂買賣單位公證書也因太忙而無法安排,是否荒謬?除了信達廣場外,還有多少經屋是至今尚未能辦理簽訂買賣單位公證書?請表列說明各幢經屋無法辦理買賣單位公證書之詳細理由。

三.對現時正在興建之經屋,行政當局採取預售方式以掩蓋無法如期完成之失誤但若一旦完成並安排正式購買及入伙之後,政府能否承諾確保諾確保在一定時間內完成簽訂買賣單位公證書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