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解釋城規職能屬政府

【本報訊】議員質疑城市規劃中政府權力過大,政府代表昨日回應,城市規劃職能屬政府,城規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亦由政府主導,城規從諮詢、制定到執行、修改、終止均由政府負責。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城市規劃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有議員指出,按法案建議,本澳城市規劃的制定、核准、修改以及終止均由行政法規定訂,行政當局權力是否過大。

陳澤武稱,政府代表強調,城市規劃職能屬政府,城市規劃涉及多方面,政府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可以順暢、適時進行城市規劃諮詢、制定、修改。即使是終止執行城規,也只會基於重大公共利益和避免自然災害發生,不會隨意決定。政府代表重申,這做法是在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執行的制度而提出。

此外,政府代表亦解釋城市規劃的定義,稱現時並無準確的城市規劃定義,今次所訂立之法案只是框架性規定。未來會按此框架提出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陳澤武稱,委員會已完成法案首章討論,委員會今日將與政府代表繼續開會,有關法案銜接等技術問題將交由法律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