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與《城規法》法案在建築物的高度限制上有矛盾,有待社會文化司和運輸工務司範疇官員協調。
政府代表列席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會議,審議《文遺法》。委員會主席鄭志強在會後指出,法案建議由行政長官批示制訂文物緩衝區的限高,但《城規法》提出規劃本澳不同區域設不同限高,委員會認為2項法案須互相配合,避免存在灰色地帶。
鄭志強又稱,委員會以輕軌為例指出,本澳的重大工程若影響文物或文物緩衝區的保護,政府應考慮在法案中指明須強制公開諮詢,並突出文化局在審查過程中的角色和作用。
【本報訊】《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與《城規法》法案在建築物的高度限制上有矛盾,有待社會文化司和運輸工務司範疇官員協調。
政府代表列席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會議,審議《文遺法》。委員會主席鄭志強在會後指出,法案建議由行政長官批示制訂文物緩衝區的限高,但《城規法》提出規劃本澳不同區域設不同限高,委員會認為2項法案須互相配合,避免存在灰色地帶。
鄭志強又稱,委員會以輕軌為例指出,本澳的重大工程若影響文物或文物緩衝區的保護,政府應考慮在法案中指明須強制公開諮詢,並突出文化局在審查過程中的角色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