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賠償條件政府堅持立場

【本報訊】政府堅持因城市規劃導致土地發展受限,獲得賠償的條件是要有工程准照。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多位議員反對,雙方無共識。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連續兩日審議《城市規劃法》法案,討論因城市規劃而導致土地發展受限制的賠償問題。上次會議政府已經表明賠償必須有條件,條件就是要有工程准照。當時已經有不少議員反對,認為政府批則速度慢,以工程准照作為賠償條件,土地發展人的個人財產權得不到保障。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今次會議中,政府重申應該要有工程准照才可獲賠償,若無准照即無建造的權利,無法按建多少層樓作賠償。持不同意見的議員認為徵收土地,政府一樣可計算賠償,為何必須以工程准照為條件。

賠償權方面,陳澤武稱,政府提出法律公佈後3年內要完成索償。政府代表在會上未能說明何時會有全澳各區的詳細規劃,只強調會在2至3年內完成總體規劃,包括5幅新填海造地,及優先處理世遺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