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一併考慮對諮詢組織進行改革的問題

特首崔世安日前在會見民間智囊團體時指出,「培育政治人才也是一項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要建立培育機制,過程中存在傳統制約需要解決,也需要決心和資源的投入。政府也希望創造條件為年青人提供更多歷練機會,參與社會事務,目前有一初步構想是同一代表不可兼任數個諮詢組織成員,以騰出位置讓其他有志之士參與。此項課題需要社團、年青人、社會各界多思考探索。」這當然是一件早就應該進行的改革作為。當然,倘是能夠藉此機會,對各類諮詢組織進行全面、系統的調整改革,就更能符合「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施政理念,使「澳人治澳」方針在最大範圍內得到落實貫徹,並進一步提高行政效率。

《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可根據需要設立諮詢組織」。澳門特區的諮詢組織,是政府依法設立的隸屬於政府的諮詢組織。其職能是為政府的決策或政府制定政策提供諮詢意見。至於諮詢組織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設立,如何設立,諮詢組織的組織架構、具體職能及運作方式等,則應由澳門特區的法律予以規定。

在回歸前,前澳葡政府就成立了各類諮詢組織,以為其決策或制定政策提供諮詢意見。澳門回歸後,繼續保留這種制度。實際上,澳門特區行政機關可根據需要設立諮詢組織,是澳門特區「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重要支柱之一。諮詢組織之設,保証了行政機關掌管制訂政策所需的資訊及掌握民意的渠道。在制訂政策時,行政機關可透過諮詢組織吸納體制外〔甚至是「反對派」〕的意見,增強政策的代表性和認受性,確保制訂及推行的政策能兼顧各方的利益和與大部份民眾的訴求一致,這是成功實行「行政主導」的必由之路。若能善用諮詢組織吸納民意的功能,就可使行政機關更加瞭解民情,而不會各自對民意有不同的理解,並可使決策與民意的關係成為互相促進、互相制衡,但不互相羈絆的關係,緩和社會矛盾,對澳門社會的穩定發展是百利而無一害的。

諮詢組織在治理精英方面的功能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它與其他政治建制一道,共同發揮相輔相成的作用,有助治理精英在不同層次深入瞭解行政當局的運作和特定的政策。正因為這個功能,使諮詢組織既能配合特區政府培養治理精英,又能協助澳門特區政府達至決策民主。實踐證明,諮詢組織制度對政府的決策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通過言些組織,政府部門可以較多地瞭解民意,聽取專家及有關利益團體的意見,有利於制訂出較為切合實際的政策,保證政策的科學性及可行性。澳門設立各類諮詢組織並充分發揮其作用,就是努力提高施政能力的一個重要標誌。

但也應當指出,澳門回歸後,現時一些諮詢組織的成員,有些是從前澳葡政府的諮詢組織乘坐「直通車」成為特區政府的諮詢組織的,連「乘客」也是一張「車票」直通到底,已經呈現「老化」的跡象;甚至有極為個別的成員,觸犯了法律以至是被法院判刑確定,仍然在「位子」上。更令人詬病的是,出現了「來來去去這班人」的陋習,甚至是同一個人擔任十幾二十個諮詢組織的委員,而擠占了新一代有志者貢獻才智,接受錘煉的機會。如果說,在特區剛成立時,百事待興,千頭萬緒,特區政府未有來得及認真研究回歸前後的諮詢組織的性質在根本的區別——回歸前是前澳督為實施殖民管治而擺設的「花瓶」;回歸後是當家作主的「澳人」參與「治澳」的重要渠道,因而有意無意地將諮詢組織當作是一種可有可無的「點綴」,因而尚可理解的話,現在回歸已經十三年,過了《澳門基本法》「保持現有制度不變」的四分之一,仍然是保留著這種陋習,就難以讓人心服口服了。當今社會發展已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社會公共事務需要更新知識,也擁現了一批又一批的新人,但諮詢組織仍是由一批「舊人」佔位,未有補充「新血」。這種組織形態,故諮詢組織又如何能真正反映民意?

對此,崔世安出任特首之後,有心進行改革。他在《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就指出,過去十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歷了急速的經濟發展和社會轉變。面對未來的機遇和挑戰,除了鞏固現有的公共行政體系,深化公共行政的政策措施,特區政府還將逐步確立更科學、更公開、更民主的決策模式,以公共利益為大前提,實現陽光政策的施政理念。而為了加大諮詢的成效,將在今年執行《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期望諮詢目的到位,優化政府與居民的溝通模式。繼續完善現時政府各個諮詢組織的角色,吸納專業的建議和民間的意見,以制定或修訂更符合社會實情的政策措施。

而這個《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指出,為優化公眾參與的途徑,讓公眾或關係人有效參與,有利政府將民意融入施政,政府部門在推行公共政策諮詢時應遵循七項原則,包括:一、有效安排與協調公共政策諮詢項目;二、促進公眾的平等參與;三、適時及充分提供政策資訊;四、以多途徑、直接及簡單便捷的方式,讓公眾尤其相關利害關係人能知悉、取得相關諮詢資訊及提出意見;五、加強與諮詢組織、社會團體及部門間的交流與合作;六、提高諮詢的透明度與回應;七、對公共政策諮詢的推行進展及成效進行檢討與評估,作為適時調整及持續改善的參考依據。

應當說,社會文化政務領域對執行這個《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是較為積極的,除了是在青年諮詢委員會中引進建制外社團的代表(主要是「青年動力」的代表)之外,也旅遊發展、婦女等委員會中,引進了新聞界中層職位人士的代表。希望這個成功的經驗,能將推廣到其他政務領域的諮詢組織去。而在《城規法》草案中,也建議規定,城規委員會中的民間代表成員,任期只有兩年,期滿必須輪換。這些,都是有利於消除「來來去去這班人」及「老化」現象的可喜嘗試。

當然,要使諮詢組織更能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還必須考慮這些諮詢組織的以下特性及功能:一、專業性。政府應透過各類諮詢組織吸納專家及社會人士的意見,對特定的社會事務進行研究,集思廣益。二、參與性。行政機關應透過委任不同階層及不同界別的代表或個人參與各類諮詢組織的工作,增加市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讓市民對公共事務有一定的發言權。三、政治性。諮詢組織機制應能為政府營造開明和開放的形象,並可透過委任諮詢組織的成員,讓政府扶植及培養「親政府」的力量,加強政府的管治能力,推動政府的施政。四、獨立性。政府為避免直接處理一些敏感引起尷尬的問題,就宜成立獨立的諮詢組織以增加決策的公信力和獨立性,並讓非官方人士能以客觀及獨立的態度處理上訴個案,作出仲裁,以增加公眾對政府部門的監督,也可提高上訴過程的公信力。五、統疇性。諮詢組織應能令政府部門打破官僚部門的規限,對某些政府特別關注的政策範疇作更有效的統籌及協調。六、督導性。為了確保一些重要工程或政務計劃能按時按質完成,宜成立一些督導性的諮詢組織加以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