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房屋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討論,草案將加房屋局職責,並調整該局架構,增設一名副局長,准照及監察廳,人員編制由現時的一百三十三人增加至二百二十五人。
本澳有關房屋法律和制度已改變,尤其樓宇管理仲裁中心已於2011年6月上旬起運作,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於2011年10月1日生效,根據該法律,經濟房屋不再透過訂立房屋發展合同建造,而是直接由公共機構(包括房屋局)全資興建;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亦於今年7月1日起生效,有必要適當調整房屋局的職責及其組織運作架構。政府制定了《房屋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新法規規定,房屋局現有的職責基本維持不變,尤其是在公共房屋樓宇建造工程的技術監督、監察適用法例的遵守狀況以及行政程式的處理(特別是與社會房屋及經濟房屋相關的分配程式)等方面。根據相關法律及法規的修訂,房屋局將同時負責對有利於房地產仲介業務發展的輔助措施作出研究及建議;監察從事房地產仲介業務的活動,以及依法發給有關准照;與其他公共機構或部門合作,促進舉辦房地產仲介業務範疇的培訓活動,以提升服務質素;建立及更新與房地產仲介業務有關的資料庫;對樓宇管理仲裁中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按本草案,房屋局組織架構重組後,新的組織架構由一名局長、兩名輔助局長的副局長組成,並共設五個廳及十三個處,而其中三個處為直屬處,由局長直接領導。
重組後,房屋局五哥廳包括:公共房屋廳,下設社會房屋處、經濟房屋及援助處、公共房屋監管處;樓宇管理廳,下設組織處、樓宇管理事務處及樓宇管理支援處;准照及監察廳,下設准照處、業務監察處;資訊及輔助廳,下設行政及財政處及資訊處;資訊及輔助廳,下設行政及財政處及資訊處;研究廳及法律事務處、工程事務處、宣傳及推廣處。
另外,草案建議房屋局人員編制由現時的一百三十三人增加至二百二十五人。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