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有線電視立法朝向反壟斷經營發展 台灣有線電視立法朝向反壟斷經營發展

台灣地區的《有線廣播電視法》,與《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一道,被稱為「廣電三法」。陳水扁時代的「行政院」,曾經為了加強對電子媒體的控制,主張廢除《有線廣播電視法》和《衛星廣播電視法》,單以《廣播電視法》作規範之。但遭到國民黨強烈反對,因而無法闖過「立法關」。反而在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的主導下,幾次修訂包括《有線廣播電視法》在內的「廣電三法」,都是朝向反壟斷經營發展。今年初因發生以蔡衍明為首的財團計劃收購《萍果日報》,引發「壟斷媒體」的懮慮,而輪到民進黨發起「反媒體壟斷」運動,「火大遊行」的三大訴求之一,就是「反媒體壟斷」,並推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擬定俗稱為「反媒體壟斷法」的《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內含有「蔡衍明條款」。在「立法院」本屆第二個會期的倒數最後第二日,即五月三十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反媒體壟斷法案」,呈現了難得的藍綠朝野「立委」團結一致的態勢。在此背景之下,《有線廣播電視法》中的一些條文還需配合「反媒體壟斷法」的內容進行修訂,朝著多元發展,反寡頭壟斷的方向發展。就此而言,澳門地區目前有線電視的獨家專營狀況,與台灣地區有線電視的以法律來保障其多元發展的模式,是相悖的。

台灣地區的有線電視事業,從「社區共同天線」開端,經歷了「第四台」的發展,到目前的有線電視,既呈現了興旺蓬勃的態勢,也面臨著混亂惡鬥的狀況。因此,台灣當局決定為規範管理有線電視立法,由前「新聞局」成立「有線電視系統專案組」,其中的「立法組」擔負了草擬《有線電視法(草案)》的任務。此後經過上下幾次業者和學者的諮詢,經歷十年反復波折,終在一九九二年八月由「立法院」三讀審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合計十章七十二條條文。

但在頒布實施後,又遇到財團傾軋與惡性競爭,有線電視媒體連接引發「斷訊」、「蓋台」、「任意調價」、「可任意解碼的色情頻道」、「違法播發大量藥品、食品廣告」等亂象,而進行多次修訂。據前「新聞局」出版,何吉森撰著的《有線廣播電視法釋義》一書介紹,其修正重點為:

一、開放外國人經營。配合自由化、國際化政策,並參酌《電信法》修正草案,採取放寬外資限制的做法,以吸引外資及技術。另採取配套管理措施,將外國人投資台灣傳播事業可能造成之不利影響降至最低,如增訂系統經營權應為台灣人所主導、授與「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外國人投資有線播電視案件之審查權,並維持台灣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之規定。

二、防止壟斷經營。數位化及寬頻傳輸科技的變革,迫使傳統媒體界線漸趨模糊,電子媒體結構亦發生變化。對跨媒體經營之限制,有必要兼顧整合寬頻網路之趨勢予以解禁。但為避免多系統經營模式產生弊端及規範上游頻道業者購併下游系統業者,故採行下列配合措施:1、水平合併之限制:明定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多系統經營條件。2、垂直合併之限制:明定頻道節目由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用頻道之三分之一。

三、強化收視戶權益保護。藉由契約之簽訂,明訂斷訊之處理及主管機關為預防損害發生得為之必要措施,另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公告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四、授權地方政府管理。為因應有線電視之地方性(社區性)媒體屬性,切合各地民眾需求,擴大授權地方政府與有線電視事業之輔導與管理。如會同地方政府參予有線電視經營區之劃分及調整、核準當地系統收視費用及授與對違反節目或廣告管理之業者核處之權責。

《有線廣播電視法》的第一條「立法目的」,其條文內容表述就是立法宗旨:「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之權益,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

據《有線廣播電視法釋義》一書介紹,這一條文的撰擬,參考了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條文內容。其中日本《有線電視廣播法》第一條的內容表述是:「本法是為使有線電視廣播設施之設置及業務之營運適當化,除了保護有線電視收視者之利益外,並以促使有線電視廣播健全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為目的。」而韓國《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一條則規定:「本法制定之目的,係為透過有線放送之合理管理、促進有線放送之健全發展與合理利用,俾增進公共福利。」

據何吉森在《有線廣播電視法釋義》一書中詮釋,台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一條「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一句,是讓實際上早已存在的有線傳播媒體,得以在既有的營運基礎及經驗上,將其系統設置及業務納入管理,進而輔導有線電視事業很健全的方向發展。在準許產業互跨、開放外國人投資、防止壟斷經營等方面,有明確的傳播產業政策,將有線廣播納入管理,使有線多頻道傳播媒體有健全發展的產業環境與規範。

而「保障公眾視聽的權益」一句,是指提供民眾多元化、專業化之娛樂及資訊服務,乃是有線廣播電視的立法精神之一。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除了在第七章條文予以明確宣示外,其它諸如節目內容,廣告管理等,亦多本此精神考量。《有線廣播電視法》藉由契約之簽訂,明訂斷訊之處理;另明定主管機關為預防損害發生得為之必要措施,並另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前述契約公告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契約條款。

至於「增進社會福祉」一句,則是指有線廣播電視傳播科技之良性發展,對於開闊民眾的資訊視野,及整個社會的生活型態均將產生一定的影響。尤其是在滿足地區性的資訊、藝文及教育需求上,有線廣播電視可扮演其「小眾媒體」的特色,有助公共福利的開拓。《有線廣播電視法》授權地方政府管理系統的節目、廣告、收費及消費者權益,其精神即在此。

將會對《有線廣播電視法》再次修訂產生重要影響的「反媒體壟斷法」更是規定,市佔率達百分之二十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無線電視、新聞及財經頻道、全台性廣播與全台性日報、新聞頻道及日報禁止整合;業界關心的「媒、金分離」也入法。金控、保險、銀行等機構負責人以及受捐助的財團法人,持有媒體股權比重將受限制。未來經營無線電視、有線電視、新聞及財經頻道、全台性廣播事業者,需要在「反媒體壟斷法」實施後一年內訂定「編輯室公約」。若未在一年內完成,可依罰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反媒體壟斷法」也規範媒體資本額在十億元以上者,應該選任外部董事,監督媒體運作。

由此可見,目前澳門地區的有線電視專營方式,就是台灣藍綠朝野及廣大民眾都強烈反對的「媒體壟斷」。因此,在有線電視的專營合約期滿後,有必要參考台灣地區的做法,促進有線電視事業的多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