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遺址視野下的文化遺產保護

保護和利用好大遺址不僅僅是保護和傳承悠久文化,也是促進社會和諧、實現城市科學發展的必要途徑。

“大遺址保護”是隨著我國對文物保護的重視和對文物不可再生性認識的加強而衍生的新的文物保護概念,這一概念是在“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保護方針和“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下形成,具有加大文物保護力度,合理利用文物資源,弘揚悠久傳統文化的現實與歷史意義。

承載豐富的歷史文化信息

大遺址是指古代人類在社會活動中留下的建築或設施遺跡,如墓室、城堡、村落、居室、宮殿、作坊、寺廟等建築或建築基址,還包括從事經濟活動的礦穴、採石坑、窯穴、倉庫、水渠、水井等,也包括壕溝、柵欄、圍牆、邊塞烽火道、長城、界壕及屯戍遺存等古代軍事設施。

所謂的大遺址,已不只是大型古遺址、古墓葬或大型古文化遺址的簡稱。大遺址既包括文物的本體,也包括與地理環境相關聯的遺址以及包含有文物、建築群遺址的群體總稱,可引申為區域人文文化遺產和人文文化遺產與自然文化遺產的融合內容。它是反映中國古代歷史各個發展階段的綜合文化信息,包括涉及古代政治、宗教、軍事、科技、工業、農業、建築、交通、水利等方面的文化信息,具有規模大、價值高、影響深遠的特性。

大遺址既有文物概念,又有區域概念。從文物概念講,遺址的本體就是文物。從區域概念講,它包括了人類在遺址周邊的活動範圍。

大遺址承載著豐富的歷史信息和文化內涵,是中國五千多年燦爛文明史的主體和典型代表,它不僅具有深厚的科學與文化底蘊,還具有環境景觀和旅遊資源的特色,具有向世界展示悠久傳統文化、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作用。

根據我國大遺址的歷史文化內涵,大遺址大致可分為八大類,它們的面積有幾十萬平方米、幾百萬平方米,甚至幾十平方公里、幾百平方公里。其中包括:一、原始聚落和猿人化石遺址,如周口店遺址、良渚遺址等;二、古代都城遺址,如二裏頭遺址、安陽殷墟、曲阜魯國故城、樓蘭遺址、元上都遺址等;三、古墓和墓葬群,如秦始皇陵、西夏陵、明十三陵、清代帝陵等;四、手工業遺址,如河北定窯遺址、河南汝窯遺址、陝西耀州窯遺址、長沙窯遺址、龍泉窯遺址等;五、軍事設施遺址,如長城、玉門關烽燧遺址、孔雀河烽燧群遺址等;六、交通和水利設施遺址,如鄭國渠遺址、都江堰遺址、大運河遺址等;七、宗教遺址,如龍門石窟、敦煌莫高窟、大足石窟、雲岡石窟等;八、其他建築和設施遺跡,如北京圓明園、西安華清宮、西安大明宮等。

從我國大遺址保護狀況看,對大遺址的保護,主要採取建立大遺址公園、遺址博物館,公佈為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村鎮(街區)等方法。

早在20世紀50年代,著名考古學家蘇秉琦先生就提出了保護大遺址的概念,他認為:“大遺址保護首先要保護遺址現狀。”在上世紀80年代以前的大遺址保護中,有關部門較重視考古發掘和對出土文物的保護,對於遺址和遺址環境的保護缺乏足夠重視。

上世紀90年代中期,大遺址的保護工作得到了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1995年全國文物工作會議和1997年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對大型文化遺址的保護提出了具體要求。

加大保護力度

進入21世紀後,我國大遺址保護進入到具體的實施階段。2000年11月,國家文物局向國務院提交《“大遺址”保護“十五”計劃》,將50處大遺址列為重點保護實施項目。

2006年9月頒佈的《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中,100處大遺址被列入;同年,國家文物局發佈《“十一五”期間大遺址保護總體規劃》,啟動了100處重要大遺址的保護工程。

2009年底,國家文物局頒佈《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辦法(試行)》,並以附件的形式公佈《國家考古公園評定細則(試行)》,使大遺址保護步入規範化的管理模式。

2010年10月,國家文物局在四川成都公佈了首批12個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和23個立項名單,大遺址保護工作邁入了全新階段。

2012年12月,國家文物局發佈《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規劃編制要求(試行)》,對編制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規劃提出了規範性的要求;2013年1月,國家文物局頒佈《關於加強大遺址考古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了考古先行的大遺址保護原則;2013年5月,國家文物局印發《大遺址保護“十二五”專項規劃》,將150處重要大遺址列入“十二五”保護規劃;2013年6月,國家文物局啟動文物保護樣板工程,將安徽呈坎村、黃田村和河北西陵列為樣板工程進行保護,以取得經驗並加以推廣。

“十二五”期間,我國將加大大遺址保護力度,以“遺址本體保護好,周邊環境整治好,人民生活改善好,經濟社會發展好”為目標,構建以西安、洛陽、荊州、成都、曲阜、鄭州6個大遺址片區,長城、大運河、絲綢之路、茶馬古道4條文化線路,環國境線分佈的重要大遺址的“六片、四線、一圈”為重點,以150處大遺址為支撐的大遺址保護格局,著力實施重大保護示範項目,建設大遺址保護示範園區。

困難與挑戰

我國地域遼闊,歷史悠久,又是個多民族的文物大國,所留下的文化遺產數量多、類型廣、規模大,文化底蘊濃厚,僅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就達到了4295處(第六批前累計2352處,第七批1943處),其中有數百處屬於大遺址概念。這些大遺址面積大,跨省的數量多,如:長城遺址跨越了12個省市,大運河遺址跨越了8個省市,茶馬古道遺址也跨越了7個省區。

大遺址數量多、類型廣、面積大是中華五千年文明的集中反映,也是中國人引以為豪的實物載體。但是,如此多的遺址遺存,也加大了保護的責任和困難。除來自各種自然力的侵蝕和破壞外,人為的不利因素也導致保護工作舉步維艱。

首先是農業生產和生活活動帶來的破壞。例如,鄉鎮企業發展、日常農業生產生活活動,包括占地、取土、開山、農民建房、耕作、開荒、植樹,都對處於農村腹地的大遺址造成衝擊與威脅。如陝西的周原遺址、漢長安城遺址、漢魏洛陽城遺址、山東的齊故城遺址和浙江良渚遺址等,這類問題較為突出。

城鄉建設發展帶來的破壞也是一大問題。隨著城鎮化、工業化和房地產開發,處在現代城市疊壓、半疊壓或鄰近城市的大遺址,遭受破壞的程度最大。如鄭州的商城遺址、洛陽的隋唐東都遺址、西安的唐長安城和大明宮遺址、揚州的唐宋城遺址和開封的北宋東京城遺址,皆處於這樣的情形。

基本建設帶來的破壞也不可忽視。包括水利、公路、鐵路等的基本建設項目,如三峽水利工程、南水北調工程、向家壩水利工程等,均涉及大遺址保護難題。文物盜掘、劫掠的違法行為,已達到了令人髮指的程度,並屢禁不止,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最為猖獗,甚至連普通墓地都不放過。著名的樓蘭遺址、山西侯馬晉國遺址等被破壞得非常嚴重。

地方政府對大遺址保護和利用的冷暖態度,也導致大遺址保護不力。當大遺址觀賞價值和旅遊開發價值高時,一些地方政府就不顧文物的承受力,急功近利地在文物景點或控制地帶開發建設,興建賓館、商業網點、娛樂設施、纜車等,甚至在原址上重建或複建仿古建築,舉辦對文物有威脅的冒險活動等。這些行為雖然在經濟上獲得了一定的利益,但嚴重影響了文物的原址形象,污染或破壞了大遺址的環境,甚至對文物本體構成威脅和破壞。有些破壞行為,不但現在還沒有認識到它的嚴重性,而且還在津津樂道地加以宣傳,如1992年“亞洲飛人”柯受良駕駛摩托車飛越金山嶺長城等。

當大遺址觀賞價值或旅遊開發價值不高時,一些地方政府則漠視大遺址的保護和利用,保護範圍被縮小、建設控制地帶不予劃定、規劃得不到落實、保護經費沒有保障等問題突出。

大遺址保護不是僅靠中央財政支持的全額撥款的保護項目,中央財政只是對已列入計劃名單的大遺址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大部分的保護經費仍依靠地方財政或其他方式籌措。大遺址保護是需要龐大資金支持的文物保護項目,包括征地費、移民補助、拆遷補償、環境整治、土地利用調整、產業結構調整、農居點改建和市政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資金投入,還包括保護設施(圍欄、圍牆)、展示設施、考古發掘和文物本體保護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費用,多則數億,少則數千萬元。對於如此大的經費投入,沒有數倍於投資的回報效應,僅靠公益性的冠名,很難得到相應的支持。

在大遺址保護工作中,還存在重視規劃制定、冷漠規劃實施的現象。目前,大多數待保護和利用的大遺址,旅遊開發價值和觀賞價值都不是很高,地方政府希望國家層面的文物主管部門准予開發,其中的一大環節是制定大遺址保護規劃,於是不惜重金委託權威部門或專家予以制定,以爭取通過,並得到更多的財政支持。但是,層面高的部門或權威專家,對文物主體保護和遺址合理利用的要求非常嚴格,對濫開發和不利於文物保護的行為堅決抵制。在一些地方,當規劃和預期相抵觸時,儘管規劃通過了,擔當實施重任的責任方總會百般挑剔,致使規劃難以落實。

大遺址保護的管理體制有待提升。許多大遺址的保護級別非常高,有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也有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還有世界文化遺產等。因為屬地原因,一些大遺址的管理層面與保護單位級別不匹配。須解決人才和管理體制水平的配套,高級別的保護單位,需要高水平的體制建設,更需要高素質的人才隊伍管理。健全大遺址管理體制和人才隊伍建設對於大遺址保護至關重要。

保護和利用好大遺址不僅僅是保護和傳承悠久文化,也是促進社會和諧、實現城市科學發展的必要途徑。因此,大遺址保護不僅僅是文物部門的事情,也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需要地方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的全力支持。

(郝國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