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強調,必須全盤考慮《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法案中建議之合同內容,不能只抽出個別條款比較。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昨日舉行會議,繼續細則性審議《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列席會議。
法案建議政府可與公務員簽長於兩年、少於五年的長期合同,要件之一是公務員簽約前四年的工作表現不低於“十分滿意”,在上次會議中,雖然政府已表明現時約八成四公務員都有此評語。然而議員對“十分滿意”是否很難得到持不同意見,要求政府提供詳細的數據。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今次會議,政府已經向委員會提交了資料,列明不納入制度的機構和部門,以及過去數年公務員的工作評核數據。
他稱,委員會關注有公務員反映,法案中建議的行政任用合同解僱賠償不符合勞動關係法最低標準。政府代表在會上解釋合同條款應要全盤考慮,不能抽出個別條款與勞動關係法比較。
法案建議合同屆滿前60天,如政府不表示續約,即默示終止合同,有委員認為條文不合時宜,對僱員不公。政府代表稱,會考慮意見決定是否修改,下次列席會議時進一步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