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審議《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法案建議勞動合同制人員可以自行中止合同,議員指法案沒訂定有關人員是否需要賠償,因公職人員可能擔任要職,突然離職會影響公共部門運作,政府及委員會均認為,賠償不一定是最好的解決方法,政府將考慮其他辦法修改條文,日後提交新文本再與委員會討論。
主席陳澤武會後介紹,立法會法律顧問對法案十五條即“合同失效”條文提出意見,如部門或員工未能按合約到期前六十日相互表示續期是否要加入罰則,如“勞工法”中的代通知金概念。政府及委員會均認為,賠償不一定是最好的解決方法,因公職人員可能擔任要職,突然離職會影響公共部門運作。委員會建議在合約到期前六十日及時通知公務員是否獲續約。
關於評核制度,有議員要求政府提供實位公務員過去的評核數據,並詢問為何局級官員豁免評核,政府澄清,過去局級官員並非豁免評核,而是由上級司長評核,再呈交行政長官,並透露今年將實施局級官員評核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