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緩刑期間再辱警即入獄

【本報訊】一名司機緩刑期間辱罵一名警員,被裁定加重侮辱罪名成立,再被判緩刑,檢察院不服,提出上訴,中院裁定得直,判處被告必須立即入獄服刑,以儆效尤。

2013年,一名的士司機(被告)以粗言穢語高聲辱罵一名正在稽查的士違例停泊的警員,警員雖再三警告,被告仍不理會。初級法院刑事法庭裁定因被告加重侮辱罪名成立,判處被告3個月徒刑,緩期1年執行。檢察院不服,向中級法院上訴,指被上訴的決定違反《刑法典》第48條的規定,要求中院判決徒刑立即執行。

中院指出,被告並非初犯,他曾於2012年觸犯一項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被判處7個月徒刑,緩期1年半執行,條件是須於兩個月內向受害人支付3000澳門元的賠償,但被告是經法院多番嚴重警告後才作出賠償。

中級法院指出,被告緩刑期間再故意犯罪,更為嚴重的是被告本次並沒完全承認被歸責的事實。中院認為對涉案的加重侮辱罪作一般預防非常急切,經綜合考慮整體情況後,不論對一般預防還是對特別預防,僅譴責事實並以監禁作威嚇不足實現處罰之目的,故裁定檢察院的上訴理由成立,命令立即執行判處被告的徒刑。

參閱中級法院第750/2013號案之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