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業在臺灣經濟中的地位
在深化海峽兩岸經貿合作中,《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具有格外的重要性。因為大陸去年第三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為46.1%,首次超過第二產業占比(43.9%),未來占比還將繼續提高;臺灣更早已是一個服務業為主的經濟體,2008年—2012年,臺灣產業結構中服務業占比在67.4%—69.4%之間,服務業占臺灣就業人口比重超過58%。而且,臺灣服務業平均薪資高於工業,增長波動也小於工業。在這種情況下,要讓兩岸經貿最大程度帶動兩岸經濟發展,特別是令臺灣經濟受惠,就必須為兩岸服務貿易創造更好發展環境。由於兩岸貨物貿易已經發展到了相當大的規模,去年便高達1973億美元,進一步發展兩岸經貿的重心也相應必然要放到服務貿易上;服務貿易的發展,又有助於貨物貿易的深化及其效益提高。
二、“服貿”對臺灣經濟的意義
迄今海峽兩岸經貿發展的最突出特點就是不對稱開放,在貿易、投資、人員流動等所有方面,大陸對臺灣的開放程度都遠遠高於臺灣對大陸的開放程度,臺灣經濟受益良多。即使在對等開放的情況下,由於大陸經濟規模和穩定性均遠遠優於臺灣,且優勢日益擴大,臺灣產業和整個經濟受益程度也高於大陸。
在爆發東亞金融危機的1997年,大陸GDP相當於臺灣的3.2倍,到2012年已達16.8倍。2012年,臺灣GDP折合人民幣30893億元,大陸已有4個省經濟規模超過臺灣:廣東(57068億元)、江蘇(54058億元)、山東(50013億元)、浙江(34665億元)。到2013年,大陸GDP進一步增長至568845億元。
進入新世紀以來,中國大陸已經成為世界經濟主要增長源,對世界經濟增長的貢獻占30%。由於世界經濟步入低增長時期,中國大陸的經濟增長率也在放慢;儘管如此,其增長率在全球大國之中依然最高。一個規模居世界第二、增長率在全球大國中最高且相當穩定的市場,對於任何產業、任何企業都有著不可替代的重大意義。
在更大背景上考察,各國產業結構中第三產業所占比重隨著經濟發展而日趨上升,服務貿易早已是世界貿易中不可忽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東亞,服務貿易、特別是高增值和高技術的現代服務貿易相對製造業而言仍然是對外貿易的軟肋;通過增進區域內合作來增強本土服務業競爭力,共同提升在全球經濟利益分配格局中的地位,就成為區域內各方一條可行的道路。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政府將屬於一國之內的臺灣地區列為優先給惠的對象,確屬意料之中。
三、大陸對臺灣的不對稱開放
如上文所述,不對稱開放是迄今海峽兩岸經貿發展的最突出特點,在貿易、投資、人員流動等所有方面,大陸對臺灣的開放程度都遠遠高於臺灣對大陸的開放程度,不僅對臺灣履行了對其它所有世貿組織成員方的全部義務,而且臺灣商人在大陸還一直享受著“同等優先”的待遇。相反,臺灣當局多年來一直對發展同大陸的經貿關係深具戒心,對大陸商品、資本、勞動力實行了嚴厲的市場准入限制,其在入世之後對大陸的市場開放措施多年來多數是口惠而實不至,開放項目多屬臺灣的優勢產業,不開放項目則是大陸的優勢產業。直到2009年初,仍有2200種大陸商品不能入台。
(一)兩岸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不對稱開放
在2010年達成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早期收穫計劃下,在貨物貿易領域,大陸對539項原產於臺灣的產品實施降稅,2009年大陸自台進口上述產品金額138.3億美元,占當年大陸自台進口總額的16.1%。臺灣對267項原產於大陸的產品實施降稅,2009年臺灣自大陸進口上述產品金額28.5億美元,占當年臺灣自大陸進口總額的10.5%。
(二)兩岸人員流動和勞動力市場的不對稱開放
臺灣人士在中國大陸旅行、居住高度自由,就業待遇寬鬆,大陸對臺灣人士陸續開放了多種專業技術人員就業市場,僅2007年一年就向臺灣居民開放了會計、衛生、計算機技術與軟件等15類(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臺灣醫師可在大陸直接執業,大陸有關仲裁機構增聘臺灣仲裁員,允許臺灣農民在大陸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臺灣農民創業園直接申辦個體工商戶等等。
非國有企業機構自不待言,就是大陸國有事業單位,也在數年前就向臺灣人士打開了就業的大門。正因為有寬容的環境,在中國大陸常住的臺灣人士才能接近20萬之眾。
相反,臺灣經濟本來較為發達,本地勞動力成本居高不下客觀上導致島內企業需要輸入外來勞動力,本來有潛力吸收較多的大陸勞動力,既為大陸剩餘勞動力提供就業機會,又有助於抑制臺灣經營成本上漲,實屬“雙贏”方案。
然而,臺灣當局多年來嚴厲限制島內企事業單位使用大陸勞動力,即使在前些年島內勞動力短缺、迫切需要輸入外勞時,臺灣當局也不顧大陸勞工同文同種的優勢而計劃優先向東南亞國家勞工開放。對少數以合法身份進入臺灣企業的大陸勞工,臺灣當局又百般限制其基本人身權利,如禁止大陸漁工上岸住宿,等等。在臺灣當局的限制下,本來頗有潛力的臺灣勞動力市場多年來幾乎對大陸勞動力完全封閉。
直到新世紀以來,臺灣當局在這個方面方才開始改進。如2003年1月,台“陸委會”通過《跨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開放跨國企業邀請大陸人士來台從事受訓、商務訪問等商務活動,也可讓大陸人士來台工作,最長可停留4年,並將申請審批期從兩個月縮短至10個工作日。但無論是出於人道主義原則還是處於提高經濟效率目的,臺灣當局在這方面的改進空間都仍然很大。
四、“服貿”給予臺灣企業與居民的優惠待遇
在此基礎上,《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延續了20餘年來的不對稱開放和“同等優先”對台讓利優惠思路。將該協議附件一《服務貿易具體承諾表》中大陸方面承諾與中國加入世貿議定書《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和2011年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對比,可以看出,這項協議給予臺灣企業與居民的待遇大面積優於對其他世貿組織成員方的待遇,也優於2011年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的外資待遇。其對台優惠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擴大市場准入
如與加入世貿議定書相比,《服貿協議》在電信服務領域對台資開放了因特網接入服務、呼叫中心、離岸呼叫中心三項業務,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呼叫中心業務,無地域限制,台資股權比例不超過50%。
在市場准入方面,大陸開放的領域比臺灣當局承諾開放的領域明顯要多。會計、升級和簿記服務;建築設計;因特網接入、呼叫中心……等許多大陸對台資開放的領域,臺灣當局均未承諾對陸資開放。
(二)提高台資持股比例上限
在軟件實施服務領域,加入世貿議定書規定外資進入大陸市場僅限於合資企業形式;《服貿協議》則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獨資、合資企業,提供軟件實施服務。
在環境服務領域,入世議定書只准外資企業以合資企業形式進入大陸市場,《服貿協議》則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提供環保服務。
加入世貿議定書規定外資證券公司在大陸市場設立合資公司持股比例不超過1/3,《服貿協議》則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台資金融機構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在上海市、福建省、深圳市各設立1家兩岸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台資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且大陸股東不限於證券公司。
(三)放寬台資企業資質認定標準
《服貿協議》規定,在建築設計服務、工程服務、集中工程服務領域,規定,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對於個人業績,其在臺灣和大陸的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依據,但在臺灣完成的業績規模標準應符合大陸建設項目規模劃分標準。
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獨資物業服務企業,在申請企業資質時,可以將在臺灣和大陸承接的物業建築面積共同作為評定依據,但在大陸承接的面積不得低於50%,在臺灣承接的面積不得用於其在大陸設立的多家企業申請資質時重複計算。
(四)便利臺灣居民人員流動和在大陸從業
《服貿協議》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聘用臺灣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並將其作為本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在資質審查時不考核其專業技術職稱條件,只考核其學歷、從事工程設計實踐年限、在臺灣的註冊資格、工程設計業績及信譽。
對於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從大陸獲取了服務合同,為履行這些合同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且其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的情況,《服貿協議》規定,此類合同服務提供者只要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注;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而按照加入世貿議定書規定,外國企業的外國雇員在這種情況下入境期限為90天。
(五)優惠臺灣中小企業與個體戶
攝影服務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屬於限制外資行業,但臺灣攝影業屬於優勢產業,《服貿協議》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提供攝影服務,實際上為臺灣中小攝影機構與獨立開業的攝影師創造了條件。
五、“服貿”和相關協議擴大臺灣受益覆蓋面
多年來,大陸方面一直注重根據經貿發展現實制定相關政策法規,在不違反原則宗旨的情況下務求最大程度便利台商,不使台商為規避臺灣客觀條件限制而喪失受惠的條件,擴大臺灣社會受益面。把《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正文、附件與大陸此前已經頒佈實施的其它相關法規結合起來,我們不難清楚地看到這一點。
確保台商受惠無遺漏,這一指導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