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各業務處屬下各科職掌情況〔下〕

〔續昨〕三、第三科:〔一〕關於對授權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各項業務交流之中介團體委託、監督等法制事項。〔二〕關於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等法制事項。〔三〕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共同防制犯罪業務之研擬、協調、聯擊及處理事項。〔四〕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法制事項。

四、第四科:〔一〕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法務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二〕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往來法規之研擬、審議及協調事項。〔三〕關於大陸法制問題之研究事項。〔四〕關於本會之其他法制事項。

五、第五科:〔一〕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內政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二〕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國防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三〕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社會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理。〔四〕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上漁事糾紛及其涉案來台業務之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

E、港澳處 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一〕關於本處施政計劃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二〕關於港澳會報議事、紀錄及決議之追事項。〔三〕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相關業務會議之召開事項。〔四〕關於港澳月報之編印及分發事項。〔五〕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有關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一〕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民間團體、人士之邀訪及接待事項。〔二〕關於與香港及澳門地區民間團體交流活動之推動事項。〔三〕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大陸政策之宣導事項。〔四〕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同胞來台定居、就學、投資與其他活動之聯繫及服務事項。〔五〕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法令規章之彙編事項。

三、第三科:〔一〕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政策之研究及規劃事項。〔二〕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有關事務之專案研究及民意調查委辦事項。〔三〕關於與香港及澳門地區學朮研究機構之聯繫事項。〔四〕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情勢、資訊之蒐集、研判及編印事項。

四、第四科:〔一〕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事務與各機關之協調及聯繫事項。〔二〕關於駐香港與澳門地區機構之協調及聯繫事項。〔三〕關於港澳資訊中心之規劃及管理事項。〔四〕關於處理港澳事務民間團體會務發展之輔導事項。〔五〕關於輔導中華港澳之友協會及「中華民國」港澳協會之會務發展事項。

F、聯絡處 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一〕關於本處施政計劃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二〕關於大陸事務相關資訊之諮詢及服務事項。〔三〕關於本會與「國會」之聯繫及服務事項。〔四〕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有關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一〕關於本會之新聞發佈、新聞聯繫及記者會安排事項。〔二〕關於國外新聞界人士來會採訪之安排事項。〔三〕關於大陸地區新聞資訊之蒐集事項。〔四〕關於大陸政策輿情之反應事項。〔五〕關於外賓拜會訪問之接待事項。三、第三科:〔一〕關於大陸政策宣導計畫之研擬事項。〔二〕關於大陸政策教育、宣導活動之規劃、協調及安排事項。〔三〕關於大陸政策宣導之編訂事項。〔四〕關於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大陸政策宣導之規劃及審核事項。

四、第四科:〔一〕關於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團體之聯繫事項。〔二〕關於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團體所需大陸事務相關資訊之提供事項。〔三〕關於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訪之安排事項。〔四〕關於民間團體辦理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聯繫之協調事項。

G、秘書處 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一〕關於本處施政計劃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二〕關於委員會議、業務協調會報、主管會報、行政管理會報與擴大業務、會報等重要會議議事及紀錄事項。〔三〕關於本會施政方針、施政計劃及工作報告彙編事項。〔四〕關於重要施政項目、長官交辦案件之追、管制、考核事項。〔五〕關於公文列管、稽催及辦理績效分析填報事項。〔六〕關於「立法委員」質詢問題之彙復事項。〔七〕關於本會公報之編印及發行事項。〔八〕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有關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九〕關於其他不屬各處、室事項。

二、第二科:〔一〕關於營繕工程、設備、物品與印刷品之估價、招標及採購驗收事項。〔二〕關於款項出納、票據保管事項。〔三〕關於財產、物品之管理及維護事項。〔四〕關於公務車輛之管理及維護事項。〔五〕關於辦公處所管理及安全事項。〔六〕關於警衛、駕駛、技工、工友之調配、訓練及管理事項。〔七〕其他有關事務工作之處理事項。

三、第三科:〔一〕關於公文收發、繕校事項。〔二〕關於印信之使用、典守事項。〔三〕關於文書行政及公文改革之處理事項。〔四〕關於本會檔案管理事項。〔五〕關於檔案管理技朮研究及改進事項。

四、第四科:〔一〕關於資訊相關業務之規劃及推動事項。〔二〕關於電腦作業應用系統之系統分析、系統設計、程式設計及績效評估事項。〔三〕關於電腦與?]邊設備之管理及維護事項。〔四〕關於資料庫管理、作業系統及應用系統之維護事項。〔五〕關於資料之安全及保密措施事項。

五、第五科:〔一〕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信函之處理及保管事項。〔二〕關於文稿之撰擬事項。〔三〕關於首長、副首長每日行程安排事項。〔四〕關於交辦案件之聯繫事項。

依照《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陸委會」內還設有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其主理的業務並非是「陸委會」的特定專業業務,而是每個行政機關都必備的共同業務,故不作介紹。

另外,「陸委會」還設有相當於秘書長的主任秘書。目前已被任命為「香港事務局」局長的鮑正鋼,此前就是主任秘書。而現任「澳門事務處」代處長的林振貴,來澳前也在主任秘書室任職。主任秘書的職掌,是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一、各處、室文稿核判。二、機密文件撰擬。三、長官授權文件代判。四、計劃報告核閱處理。五、各處、室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劃分之核議。六、主管業務之接洽、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七、長官交辦事項。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