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澳門特色議會民主監督機制值得宏揚 具有澳門特色議會民主監督機制值得宏揚

立法會昨日舉行行政長官答問大會。由於這次答問大會是在爆發了「歐文龍案」,及社會上對澳門特區政府的一些行政失誤導致產生了不少負面社會效應而疊生怨言,使到特區政府以至特首何厚鏵的威望有所下挫,尤其是社會上盛傳這些不滿情緒將會演化為今年「五一」的大型遊行抗議活動之際舉行的,因而也就引發眾多社會人士的重視和關注。他們冷靜地觀察,特首何厚鏵能否利用這個難得的與民意代表溝通的機會,對某些行政失當作出令人感到可以接受的解釋澄清,並提出系列的令人滿意的補救和整改措施,最大程度地撫平民眾的不滿及焦躁情緒,從而提前對「五一遊行」發揮危機防消效應,進而早日恢復特區政府和何特首本人的崇高威望。

可以說,何厚鏵昨日是有備而來,也不負眾望。由於議員們的提問稿事前已呈交到他的手中,使他能預作系統完整的準備,更由於他能按「施政報告」中強調的「謙卑」態度,虛心接受議員們所提出的各項意見,並予以正視及重視,在政策許可及政府能力所在的範圍內,作出實事求是的回應,並趁此契機宣佈了多項調整決策。其中在調整養老金發放年齡、大量興建經濟房屋和社會房屋、以立體模式處理公共交通問題,及暫停投資移民申請、恢復公開競投住宅用地等議題上,基本上正面回應及滿足了議員們及社會各界人士的批評和要求。因此可以說,在某種意義上,這次答問會是成功的,至少是展現了澳門特區政府和特首何厚鏵誠意為廣大「澳人」服務,以「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態度,勇於正視和修正自己的行政失誤,從而折射出立法會答問會是「具有澳門特色的議會民意監督機制」。

實際上,「議會監督」亦即「代議機關監督」,是民主監督制度的其中一項重要內容,也是首要內容(其他內容還有行政監督、司法監督、政黨監督、公民與社團監督、輿論監督等)。無論是西方國家的議會,還是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基於其立法、財政和監控方面的權能,以及其他衍生權力(如建議權、受理請願權等),以代議機關的角色,通過審議批准議案、法案和重大人事罷免等形式,對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行為和司法行為,從立法管轄權和審查的角度,從權力制約的角度,給予宏觀監視、督促和制約。這既是代議機關行使其職權的重要標誌,又是代議機關實現其職能的主要手段。其監督主體的至上性和立法權能,使之具有很高的權威性、制約性和控制力。

西方國家和地方的議會在行使其監督權時,普遍實施了「質詢制度」。質詢是議會對於政府所應負責的事,用書面或口頭提出詢問並要求答覆。質詢的主要目的,在於明瞭政府施政的內容及方針,但同時亦可用以批評政府的政策,並督促政府,糾正政府官員的違法或失職行為。如運用妥適,可表達民意於政府且可使政府知悉而有所警戒。

然而,在我國台灣地區,議會質詢制度卻被操弄為政黨及朝野惡鬥的工具。其一、書面質詢泛濫成災,形成了行政機關嚴重的負擔,致使行政機關不是草草應付了事,就是浪費太多時間在答覆方面,以致「立法院」成為「國會助理VS行政機關幕僚」的「公文政治」,使到書面質詢的功能已幾乎蕩然無存,無法發揮其補充口頭質詢時間不足的作用。書面質詢因為泛濫成災而因此種下「立委」問政「重量不重質」的弊端。其二、口頭質詢淪為作秀工具。口頭質詢原本是「立委」問政的最佳利器,也是測試「立委」問政能力的重要「觀測點」,很多行政方針與決策都是在這種一問一答的逼問方式下無所循形,甚至因此呈現弊病或漏洞,行政機關也因此才會尊重民意而調整其不適當的既定政策或立法計劃。然而,由於「立委」的專業知識與問政能力不足,常導致口頭質詢無法切中要害甚至是天馬行空浪費議事時間,或者行政官員因為法治素養不足而常發生「反質詢」或「實問虛答」的弊端,造成行政與立法部門的議事衝擊。同時,因為口頭質詢是新聞媒體的焦點所在,「立委」無論是否準備充足,便登記上台質詢,使口頭質詢演變成「立委」作秀工具,無法發揮口頭質詢監督「政府」施政的功能。甚至還演變成政黨和朝野惡鬥的工具,引發「立委」與行政官員的對罵。另外,每到口頭質詢時間,行政部門的官員每每受困於「立法院」枯坐,致使其大多數時間耗費在「立法院」議場內而無法在行政部門正常辦公,致影響「政府」的運作。因此,台灣式的「議會質詢監督」,並不可取。

「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澳門特區立法會職權,也包括了監督權。其表現形式為立法會有權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有權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有權就任何涉及公共利益的問題進行辯論。而其中的「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現在是採用「行政長官答問會」的形式進行。這種做法,避免了台灣「立法院」口頭質詢的種種弊端,在能夠有效發揮議會監督權的同時,又可和諧立法機關與特首、行政機關的關係,也不致被某些「有心人」利用作為「朝野惡鬥」及作秀的工具。因此,立法會答問會是具有澳門特色的議會監督機制。

正因為如此,立法會主席曹其真昨日在答問會上制止某位議員違反遊戲規則,不按已提交質詢問題稿發問,而是臨時另行提出問題的做法,是正確的,維護了這種具有澳門特色的答問會機制的秩序和權威。當然,這位議員所陳述的他原先所擬提問問題,已由其他議員「搶先」提問的理由,也可理解。但立法會應吸取此一教訓,為答問會立下一條「不成文規定」:倘已報名提問的議員原擬提問的問題已為其他議員先行提問,為避免重覆,主席有權取消其此次提問題機會,但在下次答問會時應給予提供優先提問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