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何厚鏵昨日展開其對東南亞三國訪問的最後一站--新加坡的行程。他在總結新加坡之行時表示,新加坡在公共房屋政策方面經驗豐富,並因應社會發展不斷作出調整,特區政府將於月底派出工作小組前往取經,他還表示,特區政府還將會參考香港的相關政策,期望在短期內可以醞釀出一個較現代化並符合澳門居住需要的方案。
應當說,何厚鏵此次東南亞三國之行,如是以「取經」的角度來衡量,新加坡之行是收獲最豐的行程。因為此前的泰國、馬來西亞之旅,著重點是在兩地經貿合作,及向當地推介澳門旅遊方面,而「取經」的性質不強。只有新加坡一途,「取經」的成份大於「經貿合作」及向其推介澳門旅遊。這除了是新加坡是一個「城市國家」,城市形態與澳門較為相似之外,更因為在何特首此次東南亞之行的三個國家中,新加坡是唯一的「第二世界」國家,也是「亞洲四小龍」之一,其經濟實力和行政效能、居民個人素質等,都在澳門之上。再加上新加坡也是實行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及近似「威權管治」的國情,卻又為了防止滋生民怨而推出包括「組屋」在內的各項高社會福利政策,使其成為東南亞國家中居民收入最高、幸福感最強,及公務員廉潔度、效率最高的國家。這使到近年經濟實力雖逐漸緊追新加坡,但社會福利待遇卻遠遠落後之,而居民的思想素質、道德素質、能力素質、文化素質、科技素質、身體素質、法律素質、精神素質又有所不如的澳門,相形見絀。因而有必要拋下「博彩業老大哥」的自尊,虛心向新加坡學習。而何厚鏵通過今次訪問,提出了向學習新加坡「組屋」和公務員培訓經驗的口號和計劃,是正確的方向。其實,還有新加坡的整體社會福利制度,及居民素質等內容,都是值得澳門學習的。
實際上,新加坡能夠在全國範圍內實現「居者有其屋」,並不僅僅是因為它只有四百五十萬人口 ,關鍵還在於國家推行的是一套以滿足社會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為主要目標的「政府組屋計劃」。這裡所謂的中低收入家庭指的不是少數貧困人口,而是與少數富有人群相對而言的佔多數的社會成員。在新加坡,百分之八十七的居民都是通過低價購買或租住政府「組屋」獲得自己的居住權。讓大多數社會成員通過共享公共財富實現「居者有其屋」,這便是新加坡住房政策的最大特色。
新加坡「組屋」建設是從一九六一年就開始了,其間就土地徵用、購買人資格、再上市及出租管理進行了大量的實踐。初時,政府制定了「五年建屋計劃」,開始大規模興建低標準住房。一九六四年政府宣佈實行「居者有其屋」計劃,推行住房自有化政策,逐步解決了廣大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問題。新加坡的建屋發展局具有負責新加坡公共住宅區的發展規劃、徵用土地、建造「組屋」、對外發包或承包工程、房屋出售和出租等多重職能。新加坡政府賦予建屋發展局廣泛的合法權利,使它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無償地獲得國有土地。建屋發展局作為非贏利組織,財政預算納入國家計劃,享有低水平津貼,逐步過渡到自負盈虧。
另外,為了讓老百姓有能力購買「組屋」,新加坡政府制定了公積金政策。完備的公積金政策和補貼政策是新加坡解決居民住房問題的主要手段。政府規定,所有新加坡居民和永久居留的居民,每個月要將個人工薪的百分之二十一點五存入公積金賬戶,僱主(不論是私人機構還是國家機關)交納相當於僱員月薪的百分之十八點五,合起來相當於僱員月薪的百分之四十。這筆錢以個人名義存入中央公積金局,用於住房、醫療、教育、投資增值等諸多方面。法律規定不得將公積金挪為他用,以保障個人擁有公積金的權利。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公積金制度不僅解決了居民無力購房的難題,而且為國家實現住宅商品化提了取之不盡的住宅建設資金。
新加坡政府推行「居者有其屋」政策以後,新加坡人的居住條件得到了很大改善,消除了貧民窟,基本實現人人有房住。「組屋」也成為新加坡主要的住宅類型。「組屋」以高層或多層住宅為主,大部份是十層到二十層的建築群,分塔式和板式兩種。「組屋」的底層不作住宅使用,而是空著用作居民的活動場所。每個「組屋區」都有完善的設施,超級市場、診療所、熟食中心、學校、圖書館、購物中心和遊樂場一應俱全,公共交通也十分便利。
「組屋」的戶型大致分為三房式、四房式、五房式和公寓式。其中三房式的「組屋」面積為六十至六十五平方米,包括兩間臥室和一間客廳;四房式面積為九十平方米,包括三間臥室和一個客廳;五房式面積為一百一十平方米左右,包括四個房加一個客廳或者三間臥室、一間客廳、一間飯廳;公寓式「組屋」面積在一百三十平方米左右,與五房式較為相似。另外,針對那些月收入較低者和獨居的老人,政府推出了一房式和二房式的「組屋」供其選擇。
新加坡政府制定了縝密和嚴格的法律法規,確保「居民有其屋」政策的實施。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政府規定只有月收入在一千五百新元(一新元約合五元澳門幣)以下者方可申請購買「組屋」;八十年代提高到二五千百新元,隨後又放寬到三千五百新元,這樣基本保證了百分之八十以上中等收入家庭能夠購買廉價的「組屋」。而對於那些購買了其他公寓或獨立洋房的較高收入家庭,按照新加坡的法律規定,是不允許購買「組屋」的。
為了照顧低收入家庭購買「組屋」,政府還提供了補貼:購買三房式以下的住宅以低於半價出售;購買四房式可降價百分之十五出售;購買五房式住宅也會有少量優惠。對於收入低於八百新元者,政府允許其租用「組屋」。法律規定,公民在購買「組屋」時,需要一次性繳足相當於房屋售價百分之二十的款項,其餘部份由建屋發展局以低息貸款方式墊付,住戶可用公積金在五年、十年甚至二十五年內還清。
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合法權益,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限制炒賣「組屋」的行為。例如,規定所買的「組屋」五年內不得轉讓,如果實在需要在五年內出售,必須到政府機構登記,不得自行在市場上出售;一個家庭不允許購買兩套「組屋」,更不允許以投資為目的買房;「組屋」的房主買房五年內不得出租,五年後允許騰出半套與房客合租;如果購買「組屋」的人同時擁有兩套房屋,「組屋」和公寓樓各一套時,房主必須住在「組屋」等。由於嚴格執行一系列措施,新加坡基本上杜絕了利用炒賣「組屋」來牟利的現象。
新加坡政府規定,不同規模的居住區要配套建設不同規模的福利設施。在建屋局進行土地開發後,由各職能部門負責建設這些配套的商業、文化及衛生設施。由於分工明確、職能明晰,很少出現職能部門推卸責任及延誤工期的事件。
「組屋」的興建十分重視街道與景觀設計,努力為住戶營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樓房的頂層常被設計為公共活動場所,供人登高觀景和玩耍。另外,建屋局建立了龐大的維修服務中心,為各居住區提供二十四小時的緊急維修服務並每五年為「組屋區」進行粉刷外牆和維修內部工程。
在城市的體規劃上,新加坡政府始終堅持「避開大道,直取兩廂」的建設方針。在住宅的建設方面,避開房屋密集的市中心,選擇城市邊緣地帶。這樣不僅有利於居民的疏散,也有利於減少「組屋」的開發成本。隨著交通設施的發展,「組屋」建設呈現出由近及遠向外延伸的發展態勢。只有在市區人口減少到一定程度、新區住宅充足的情況下,建屋局才會考慮集中力量進行舊城改造。
新加坡的這些經驗,其中有不少內容對澳門解決「居者有其屋」問題,是頗具參考價值的。當然,澳門有自己的「區情」,不可能全部照搬照抄。但如能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參照新加坡、香港的經驗,走出一條澳門自己的「居屋」政策新路,相信對於澳門居民的安居樂業,以至保持社會長期穩定,就大有裨益。屆時,澳門特區就不僅是人均GDP踞於亞洲高位,而且居民幸福感也將名列亞洲前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