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聯黨排連宋馬條款真正目的是分裂國土

「台獨」政黨「台聯」又搞新花樣。據「台聯」黨團副幹事長陳建銘昨日透露,「台聯」黨團正在醞釀研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份條文修正案,規定只有出生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即台澎金馬地區」的人民,才具參選正、副「總統」的資格。這個修法構想,表面上看雖是專為剝奪在大陸地區出生的連戰、宋楚瑜,及在香港地區出生的馬英九參選正、副「總統」的權利而設,實質上卻是為「台灣獨立建國」塑造法源基礎。這是因為,它嚴重違背《中華民國憲法》關於「固有之疆域」的規定,也抵觸「國統會」關於「一個中國」的涵義中「中華民國主權及於整個中國」的規范。因此,「台聯」的這一政治小動作,值得高度關切,因為這可能只是「台聯」黨團成軍後的「初試啼聲」,以宣示其對「台灣定位」問題的立場態度,及測試各方反應,今後還將會有更多帶有「台獨」性質的花招陸續耍出。

關於正、副「總統」參選人的資格規限,按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條規定,是「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回複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該「選罷法」第二十六條還補充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者。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按:妨害投票自由罪〕、一百四十四條〔按:投票行賄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按:賄求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1選〕、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按:在公職人員選舉中,向選舉人行賄要求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按:在公職人員選舉中,以捐助團體之名要求其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之罪,經判刑確定者。四、犯前三項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複權者。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八、褫奪公權,尚未複權者。九、受禁治產宣告,尚未複權者」。

該「選罷法」第二十七條亦規定:「左列黨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一、現役軍人或警察。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三、具有外國國籍者。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國民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台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

另外,按照「港澳關係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但在港澳分別回歸前已經取得「華僑身份証明書」的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一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

上述規定已很明確,除了受「刑法」、「民法」、「國籍法」、「港澳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被剝奪或暫時未享有政治權利者外,凡是符合「總統選罷法」的規定條件者,不論是在台灣地區,還是大陸地區、港澳地區,以至海外地區出生的,都有權報名參選正、副「總統」。實際上,在過去,蔣介石、陳誠、嚴家淦、蔣經國、李元簇等正副「總統」當選人,都不是在台灣地區出生。而曾經報名參選正、副「總統」並獲核准候選人資格的郝柏村、陳履安、連戰、宋楚瑜、李敖等人,也是在大陸地區出生。這一行為體現了《中華民國憲法》所含的「主權及於整個中國」的精神,在某種意義上是符合「一個中國」原則的。

然而,「台聯」黨團卻以「出生在台澎金馬者,才會真心愛台灣;要領導這塊土地上的人民,當然應出生在這塊土地」,及「全世界有不少國家的憲法,都明確限定出生在該國者才能選總統,台灣人的總統也應限定為出生在台灣的人民」為由,醞釀研擬修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列「非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出生者」不得參選正、副「總統」的規定,這不但是將會剝奪在大陸地區出生的連戰、宋楚瑜、胡志強等人,及在香港地區出生的馬英九參選正、副「總統」的權利,更重要的是,竟以某些國家「限制出生在該國家才能選總統」作為「立法依據」,把大陸地區和港澳地區定位為「其他國家」,這分明是分裂國土的行為。如果「台聯」的這一詭計得逞,日後「台獨」份子要對各種涉及「國家定位」的法律進行修法,將「兩國論」摻入到這些法律之中,就有了這個「法律參考典范」作參考依據。

「台聯」黨團的這一修法設想,還出於另一個政治目的,就是要塑造省籍矛盾,挑動族群對立,這才是台灣地區真正的「亂源」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