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嚴重關切台灣當局對駐外代表機構改名動作

據《台灣日報》昨日報導,台灣當局「外交部」規劃分階段推動台灣駐外「使館代表處正名」工作,其中舊館部分將「台北」統一改為「台灣」,新館部分則堅持以「台灣」為名設館。首輪外館改名計劃以美國十四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改為「台灣辦事處」或「台灣代表處」。

這是台灣民進黨「新政府」進行的「正名運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內容。這一動作,與台灣新當局在「護照」上加注英文「台灣」,及計劃將「國營事業」中凡稱謂帶有「中國」的全部改為「台灣」〔如「中國鋼鐵公司」改為「台灣鋼鐵公司」等〕,以及「新聞局」更改局徽等一系列舉動一樣,都是為了「去中國化」,以「台灣」來偷換「中國台灣」或「中華民國」的概念,為未來正式宣佈「台灣獨立建國」預作鋪墊。

台灣當局的駐外「外交」機構分為兩類:其一是「大使館」和「領事館」,其中「大使館」是派駐與台灣當局有「邦交」關係國家的「外交代表機關」,而「總領事館」和「領事館」則是派駐與台灣當局有「邦交」關係國家的特定城市的「領事代表機關」。其二是「代表處」和「辦事處」,其中「代表處」是派駐沒有「邦交」關係國家的半官方「外交代表機關」,而「辦事處」則是派駐沒有「邦交」關係國家的特定城市的半官方「領事代表機關」。《台灣日報》報導中「駐外使館代表處正名」工作所涉及的單位,看來是應當並不包括其駐外「使領館」,因為這些派駐與台灣有「邦交」關係的國家的「正式外交代表機關」或「正式領事機關」,已經「名正言順」地打出了「中華民國」的旗號,故無須進行「正名」。而是指台灣當局派駐沒有「邦交」關係的國家的半官方「外交代表機關」或半官方「外交領事機關」。因為這些國家一般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邦交國,台灣當局為了進行「務實外交」,從八十年代中期起向「非邦交國」派出了半官方「外交機構」,這就是駐外「代表處」與「辦事處」的由來。

實際上,據《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第一條規定,「外交部為促進與我國無外交關係國家或地區之實質關係,及保護旅居當地國人之權益,得在上述國家或地區設置駐外代表機構」。該「組織規程」第四條又規定,「駐外代表機構依其任務性質及業務區域,分為代表處及辦事處兩類。凡以一國為業務區域者,設代表處,其地位相當於大使館;以一國中之某一地區為業務區域者,設辦事處,其地位相當於總領事館或領事館」。第十條則規定,「駐外代表機構人員之對外職稱得由外交部視環境需要酌定之」。

據台灣「國家政策研究中心」授權出版、衛民所著的《中華民國的雙邊外交》一書所示,台灣當局除了在正式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設立「大使館」或「領事館」之外,台灣在無「邦交」的國家或地區,設立以經貿或文化為名稱的代表處或辦事處,擔任「駐外代表機構」,總計在五十個國家設立了七十六個機構〔按:指該書出版的一九九四年十一月時的情?F,下同;現時則是在六十三個國家中設有九十七個代表處或辦事處〕。在這些國家的駐外機構中,除了其中十一個國家內所設的十二個駐所是使用「中華民國」的名稱之外,其他大多冠以「遠東」

、「自由中國」、「台北」等名稱,至於機構形式則是「商務處」、「貿易中心」、「經濟文化代表處」……等。此外,也有以人名為機構名稱的,如「孫中山中心」。而在「忌諱」比較大的國家或地區,甚至更稱作「貿易公司」或「旅行社」。例如台灣駐澳洲的代表機構「駐墨爾本遠東貿易公司」、駐香港的機構「中華旅行社」等。一般說來,在亞洲、美洲地區的「外交機構」多稱作「遠東商務處」或「遠東貿易中心」。至於歐洲地區,則由於當地受傳統國際法影響較深,台灣駐當地「外交機構」的名稱,就顯得相當「隱晦」。例如在瑞士、盧森堡的代表處稱作「孫逸仙中心」、「孫中山中心」,在英國、愛爾蘭的代表處稱「自由中國中心」,在法國的代表處稱「法華經濟貿易觀光促進會」,在奧地利的代表處稱「中國文化研究所」。不過,近期台灣派在無「邦交」國家的「外交」機構名稱有逐漸趨向「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的情形,例如原來駐印尼的「駐雅加達中華商會」、駐菲律賓的「太平洋經濟文化中心」、駐德國的「遠東新聞社」,名稱都已改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而新設立的「外交部」駐外機構,也多採用與此類似的名稱,例如設於澳門的「駐澳門台北貿易旅遊辦事處」,設於匈牙利的「台北貿易辦事處」……等皆是。

在該書出版之後,情況又有了新的變化。一方面,新設立的機構,堅持要使用「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之類的稱謂,如越南、韓國、柬埔寨等;另一方面,則謀求將以「商務中心」或「自由中國中心」為名的舊機構稱謂「升格」為「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原駐泰國、汶萊、斯里蘭卡等的代表機構即是,甚至還直接改名為帶有濃厚「外交」意味的「駐xx台北代表處」的,如丹麥、德國、匈牙利、拉脫維亞、英國、比利時、愛爾蘭、瑞典、法國、意大利、荷蘭等。不過,畢竟其是以「台北」作為派出單位名稱,仍可使人能明確辨識其只是「半官方」機構。

然而,倘台灣新當局的「正名運動」成功推行,前述的「駐丹麥台北代表處」等機構,就將會「正名」為「駐丹麥台灣代表處」。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在「台北」變「台灣」之下,其性質已有所改變,帶有強烈的「官方」色彩,而且也蘊含「台灣國」的意味。這一動向,堪可值得關切。曾在九十年代中期台灣當局將其駐外代表機構的稱謂由「商務中心」改名為「台北代表處」的「升格潮」中,大意忽略、無所作為的我國外交部門,應當吸取教訓,對此有所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