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貪賄應簡化行政程序及制訂資訊公開法 防范貪賄應簡化行政程序及制訂資訊公開法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前日在主持「公共行政領域施政座談會」後指出,廉潔是公務員應有的操守,相信大部分公務員都是奉公守法的,而且在這兩年多來很努力地工作。不過,個別公務員因為貪念而做出違法違紀行為,影響了整體公務員的形像。她強調,特區政府絕不容許公務員違法違紀的行為,一經發現調查証實後必會作出處罰,而行政當局會將繼續加強與廉政公署合作。她還表示,每次有揭發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案件,行政當局都要作出反省,到底問題出在哪裡?是個別公務員操守不好之外,部門監管制度施行是否不完備,程序上是否出現問題?政府是鼓勵行政程序必須簡化及有高的透明度的,以使市民方便辦手續及清楚收費與規則,從而一旦發現有人舞弊就會作出檢舉。她更希望市民遇到不公或收賄貪污情況,請即舉報。

陳麗敏司長的這番話,是她兩年多來談及到同一話題時,較有誠意、較為自省的一次。這是因為,在過去她每逢談及此問題時,大多強調是涉案公務員的個人違法違紀行為,而沒有深究涉案公務員違法違紀的滋生土壤,更沒有檢討政府監管制度的缺失。而在今次,她終於表示,政府對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行為作出反省,並間接承認個別案件的致案原因除了是個別公務員操守不好之外,也與監管制度不完備及行政程序不透明,有一定內在關係。

實際上,按照唯物辯証法的觀點,事物的變化,必須是內因與外因同時發生作用,外因是變化的條件,內因是變化的根據,外因通過內因而起作用。雞蛋因得適當的溫度而變化為雞仔,但溫度不能使石頭變成雞仔,因為二者的根據是不同的。反過來,如果沒有適當的溫度,雞蛋也不能變成雞仔。按此觀點,如果澳門公共行政內部的監管制度嚴密,行政程序公平、公正及公開,具有較高的透明度,即使是有個別操守不好的公務員意圖「上下其手」,也難以得手。

在過去葡治時代,是個別公務員操守不好的「內因」與監管制度鬆弛、公共行政程序缺乏透明度的「外因」在互為相倚、互為促進,從而使澳門公共行政領域幾乎成了貪污賄賂者的「天堂」:一方面,由於政府行政手續繁複,而且又沒有「安民告示」,再加上大多數華人居民不懂當時的官方語文葡文,這就為某些公務員索賄受賄創造了「條件」;另一方面,食髓知味的某些公務員為了為自己索賄受賄創造更佳的「條件」,又在公共行政程序操作中製造了更為繁複的手續,及更嚴重的「黑箱作茉」,又迫使更多的華人居民在向政府部門申辦各種行政手續時被迫行賄。記得,當時的《明報晚報》刊出一幅漫畫,畫面上一名土生葡人公務員在一大堆文件面前「伏案工作」,而這大堆文件則將他與前來洽公的市民隔絕開來,這名市民只好「獻」上一疊鈔票向他說:「效率費來了」。這幅漫畫就很形像地說明了貪污受賄現象的「內因」〔某些公務員的操守有問題〕與「外因」〔行政程序不透明及監察機制不健全〕互起作用的關係。

近來廉署所揭發的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案,大多是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前發生的,而且有不少案例正是因為行政程序不透明而使涉案公務員有了索賄受賄的可乘之機。澳門回歸之後,特區政府重視簡化公共行政手續的工作,並適當提高了行政程序的透明度,逐步清除了滋生貪污賄賂的土壤。然而,與國際上先進國家和地區相比,與廣大澳門市民的要求來衡量,還是很不足夠的,仍有許多公共行政手續尚待簡化,還有許多行政程序需要提高其透明度並「安民告示」。例如,最近廉署在揭發了有公務員在換取駕駛執照手續時進行貪賄後,行政當局才連忙「補鑊」,公佈換領駕駛執照的手續。這個「補鑊」動作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未來,但畢竟是在回歸兩年多之後,尤其是在被揭發弊案之後才作出,則顯然是「遲到的正義」。

實際上,公務員的腐敗、貪污行為,經常源自在行政手續繁複、行政程序不透明之下,公務員濫用其行政裁量權。而以現代政府的型態來說,行政裁量權既然是必須存在的,就應當控制行政裁量權運用的過程,求得程序上的正義,使得裁量的結果能夠符合公平正義及依法行政的原則。行政程序是行政機關處理事件的過程及手續,如果對於這種行政程序未如以嚴格的規范,也沒有使之公開化,而是放任裁量的任意行使,自然會使不肖公務員於其中有可乘之機亦容易上下其手,枉法貪墨。因此,在先進國家中,均對行政程序加以立法規范,而且范圍十分廣泛,並簡化行政手續,對於人民權利保障十分周全,當事人可以要求聽審、閱覽卷宗,對於處分的過程務求攤在陽光之下,不讓「黑箱作業」有機會存在,也避免造成相同事件卻有差別待遇的情況。如此,各類的行政行為能夠予以類型化,自然減少公務員利用職權之便,以裁量權換取不當利益。因此,光有反貪法律及反貪機構還不足夠,還應要簡化行政手續,提高行政程序透明度,及制訂「資訊公開法」予以配合。看來,特區政府在制訂立法計劃時,應當思考這方面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