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辦法有改善仍有不足 澳門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辦法有改善仍有不足

「澳門特區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辦法草案」,已正式提交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討論,預計在會議閉幕之前進行大會表決並可獲高票通過。否則,如果該「草案」未能通過的話,澳門特區就因為沒有法律依據而無法趕及在明年三月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開幕之前,選舉產生澳門特區出席第十屆全國人大的代表,造成澳門特區居民在行使依據國家憲法和「澳門基本法」所賦予的參加國家事務管理尤其是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工作的權力方面的「真空」。即使是該「法案」獲得通過,但如得票率是「低空掠過」,也將會造成某種並非正面的政治形像的問題。因此,這個「草案」將會獲得高票通過,已在預料之中。

這個「草案」的主要內容,已比「澳門特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產生辦法」有所進步,具體表現在澳門特區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候選人,必須要得到選舉會議成員過半數的選票始可當選,及每張選票需要劃足應選名額的十二名候選人,該選票方作有效。在前者而言,這是為了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四十一條關於「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的,始得當選」,及「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的規定。這個「絕對多數制」的規定,將有利於提高人大代表的「民意代表性」,亦即保証人大代表的「含金量」。在實踐上,前年一月澳門特區增選第九屆全國人大的七名代表時〔包括後來自動遞補的崔世平〕,其得票率都已過半,故相信這個「絕對多數制」對有意參加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的各路英雄人物來說,不會有什麼壓力。既然如此,這個體現了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政治行為,採用「絕對多數制」就更應是順理成章的事。何況,這也是為了與「人大代表選舉法」看齊,凸顯了「一國」的原則。

而在後者而言,這個「選舉辦法」卻與「人大代表選舉法」的某些相關規定有所出入。實際上,「人大代表選舉法」第四十條規定,「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於或者少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按此規定,無論有多少個應選名額,投票人只要圈選多位候選人中的其中一人,這張選票也屬有效。而在前年一月澳門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增選中,也有一些選票是只圈選幾名甚至是一、兩名候選人的,但亦算有效。因此,點票結果是七個應選名額及一百九十九張選票的得票總數只有一千零五十八票,比全額的一千三百九十三票「流失」了三百三十五票,約佔應投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四,等於有約四十八位選舉會議成員投了「白票」。換言之,平均每張選票只圈選五點三二人。這種情況,令人產生「候選人認受性不高」的錯覺。為了保証每位當選代表的「含金量」,這個「澳門特區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辦法」採用了與「人大代表選舉法」第四十條規定不同的方法,則顯示出「兩制」的另一面,與前面所堅持「一國」,形成頗為有趣的對比。

當然,我們在對「選舉辦法」比前有所調整改善而感到欣慰的同時,卻又對這個「選舉辦法」中的某些不足,不能不感到遺憾。其中最主要的,是未有針對澳門居民較為特殊的國籍問題,重申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中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強調凡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澳門特區居民,必須在辦理選擇中國國籍手續之後,才可享有中國公民才能享有的政治權利。而在前年一月的澳門特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增選過程中,就因全國人大通過的「選舉辦法」,疏忽了這一點,結果導致澳門特區第一屆政府推委會委員、土生葡人馬若龍遞交了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報名表格,並獲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澳門特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名單時,接納其報名並予以公佈,但在其後,馬若龍卻在選舉會議舉行第一次會議當日,突然宣佈自己不具中國公民資格而退出選舉會議。由於選舉會議成員名單是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予公佈的,亦即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已經確認了馬若龍中國公民身份,但馬若龍卻竟然又表示自己並非中國公民並宣佈退出選舉會議,這就等於是侮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衍生了嚴重的政治問題。這個教訓,十分深刻。倘若「選舉辦法」來不及或不方便就此作出規定的話,日後在選舉會議開始運作時,全國人大常委會亦宜在這方面作出適當的指引,或是選舉會議在制訂相關規則時,引入針對此問題的適當規範。畢竟,可以乘坐「直通車」成為澳門特區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的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中,有若干人就具有葡萄牙血統,其中更有人曾迴避自己是否是「中國公民」的問題,而一味以「澳門人」來掩蓋之,在關係國家主權的中國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的層次上,刻意混淆「中國公民」這個屬於「一國」與「澳門居民」這個屬於「兩制」的不同概念。

還有一個問題,雖然不屬於「選舉辦法」規範的範疇,但卻是悠關更好地體現中央關於同級人大代表與政協委員「不得交叉」規定,及有利於讓更多的澳門居民參政議政以至參加國家事務管理的問題,就是澳門區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適宜提前進行選舉。亦即是在醞釀協調邀請澳門居民出任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或地方各級政協委員之前,宜先進行選舉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工作,以盡量避免有人在獲邀請出任全國政協或地方各級政協委員之後,又當選全國人大代表,一人身兼多職,擠佔他人參政議政名額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