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區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及應否有葡族代表問題 澳門區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及應否有葡族代表問題

正由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的「關於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和「澳門特區選舉第十屆全國人大會議代表的辦法〔草案〕」都規定,澳門特區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的應選名額為十二人。

如按「關於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中城市按人口二十四萬人選代表一人的建議規定,只有四十三萬人口的澳門特區,最多只能分配兩名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而現在澳門特區卻獲分配十二名代表名額,平均每三萬五千八百人就可獲分配一個名額,是常規分配方案的六倍〔亦即在內地,只有擁有二百八十八萬人口的城市,方可獲分配與澳門特區同額的全國人大代表名額〕。這應是國家對澳門特區很大的照顧。

即使是與香港特區相比,澳門特區所獲得的照顧也是十分明顯的。雖然只有六百八十萬人口的香港特區亦獲分配三十六個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平均十八萬八千多人就可安排到一個全國人大代表名額,比常規分配標准「多佔」了百分之二十七的名額〔換另一種方式計算,如按內地常規分配標准折算,香港特區只能獲分配二十八個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也可算是有所照顧,但這個「照顧」與中央對澳門特區的照顧相比,是簡直「冇得比」。因此,在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分配的問題上,澳門居民完全沒有理由慨嘆「大香港小澳門」。

然而,中央對澳門特區給予很大的照顧,是一回事,但因此而在客觀上導致澳門特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的「代表值」有所降低,亦即每名澳門特區全國人大代表的「代表居民數量」的「含金量」,只是相當於由內地城市選出的每名全國人大代表的六分之一,又是另一回事。也就是說,在全國人大會議就國家大政方針或最高國家機關負責人任免進行投票表決時,澳門區代表的一票,只是代表不到四萬人,而內地城市的代表的一票,卻是代表著二十萬人。如以「政治學‧選舉學」中的「平等原則」來衡量,澳門特區對內地城市在客觀上存在著不平等,這只能以實施「一國兩制」政策帶來的特殊優惠來作解釋。

當然,即使是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也並非實行絕對的「平等原則」。比如,「關於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就建議規定,「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區,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十五人」。其實,這一規定已在過去歷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中實施。而根據這一規定,一些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區,如海南、青海、寧夏、西藏等,如按常規的城市人口每二十四萬人選出一名代表,農村人口每九十六萬人選出一名代表的標准計算,即使是再加上「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代表一人」的特殊優惠,也不可能滿足到可獲分配十五個代表名額所需的人口數。故在客觀上,這些省、自治區所選舉產生的十五名代表,其每名代表的「代表人口含金量」,也相對地比按常規標准選舉分配名額產生的代表要低。由此可見,澳門、香港兩個特區所享受的優惠,並非是特別行政區所特有,內地的一些省、自治區也同樣享有類似的優惠。

但如以「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區,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十五人」的建議規定來比照,獲得分配十二個名額的澳門特區,又似乎是「吃虧」了。這是因為,在中國的行政區劃中,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澳門特區,與我國內地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等行政區域相等。實際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和排列次序的通知,就將香港、澳門兩特區收納進去,與內地三十一個省級地方行政區域相提並論。既然澳門特區在行政區劃上享有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平等的地位,為何在分配全國人大代表時,又不實行類似「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區,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十五人」的優惠政策呢?

同樣未有受到「人口特少」優惠政策惠澤的,是台灣省代表團。雖然台灣地區有二千三百多萬人口,但台灣省代表團僅只獲分配十三個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當然,有關方面可以解釋說,這只是因應於台灣尚未與祖國大陸統一的權宜安排,故此「決定草案」也明確指出「台灣省暫時選舉代表十三人」,凸顯了其中的「暫時」二字。待日後台灣與祖國大陸統一後,在分配全國人大代代表名額方面,亦將與香港、澳門特區一樣,有特別優惠。但既然如此,澳門已經回歸祖國,為何卻仍被拒於與內地省級行政區域平起平坐的門外,未能享受到「人口特少」的政策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七條規定,「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代表一名」。而「決定草案」亦有同樣的建議規定。按此規定,人口在常規標准〔即城市人口二十四萬,農村人口九十六萬〕以下的赫哲、獨龍、鄂倫春等四十餘個少數民族,都能在全國人大這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中,擁有自己的代表。

有趣的是,被列入中華民族五十六個組成民族中的若干少數民族,雖在我們國家是少數民族,但在其他國家卻是主要民族,如蒙克族、朝鮮族、哈薩克族、京族〔越南〕、俄羅斯族、烏孜別克族等。

由此,我們突發奇想,在「一個中國」的架構之內,是否還有一個「葡萄牙族」?這是因為,在澳門特區內,生活著一群具有葡萄牙血統的居民。他們中的一些人,已按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選擇了中國國籍,如警察總局局長白英偉,澳門特區第九屆全澳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江濠生等。他們應當是被視為「葡萄牙族」,還是像愛潑斯坦、沙博理、陳必娣等第九屆全國政協委員那樣,被視為「外國血統中國公民」呢?如果是前者的話,看來就有必要執行「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代表一人」的規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