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中介業務納入監管是博彩業改革重要內容 將中介業務納入監管是博彩業改革重要內容

行政會昨日完成了審議《訂定從事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資格及規則》行政法規,估計將會在於下周一出版的「澳門特區公報」中發佈,並將於四月一日起生效,正好與「澳博」所獲賭約的生效期相吻合。

這個「博彩中介人行政法規」,是澳門賭牌開放活動的配套法規。第一六/二零零一號《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法律的第二十三條「博彩中介人」和第二十九條「博彩中介人?-金之稅項」就規定,從事博彩中介人之活動必須領取准照且須受政府之監察,並須在其提供服務的每一承批公司作登記,承批公司須監察博彩中介人的活動並向政府承擔責任;每一承批公司必須每年將預計下一年內為其服務的博彩中介人的名單送交博彩監察暨協調局,以便由政府核准;政府每年定出獲准為每一承批公司服務的博彩中介人的最高名額;博彩中介人可擁有經其選定的合作人,合作人的最高限額由博彩監察暨協調局定出,故博彩中介人亦應透過承批公司將下一年度與其合作之人的名單遞交博彩監察暨協調局〔但未提須由政府核准〕。而在稅項方面,規定承批公司必須透過確定性就原扣繳的方式,收繳支付予博彩中介人的佣金或其他報酬有關的稅項,而其稅率為百分之五且具免除責任的性質。行政長官可在最多五年內部份豁免繳納稅項,但該豁免不得超過有關稅率百分之四十。另外,行政長官亦可批准對於作為給予博彩者各種便利之實物給付之報酬,尤其是與博彩中介人所提供的交通運輸、住宿、餐飲及消遣有關的報酬,全部或部份不納入該稅項範圍內等。

「新博彩法律」上述的兩項規定,將過去長期以來游走於法律邊緣的「博彩中介人」,納入了法律軌道之內,亦即是給予合法地位,並對其進行行政監察管理。不過,這兩個條文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尚有待政府當局制訂相應的行政法規作為其實施的細則。而行政會昨日完成審議的「中介人行政法規」,就是執行「新博彩法律」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實施細則。從另一個角度說,「新博彩法律」為這個「中介人行政法規」提供了法源依據。

這個配套法規的出台,標並著賭牌開放的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實現博彩中介人活動的合法化及對其進行監察管理,並向其徵收合理稅額,當然也向其提供法律保障,正在法律制度的層面上得以落實。這不但是澳門特區作為法治地區的應有作為,也是國際上博彩業營運活動中的一項創舉,將能增強澳門這個「東方賭城」在國際博彩業中的專業地位。當然,從維護澳門地區穩定繁榮的內部運作角度衡量,這個「中介人法規」的制訂,也將會使全澳超過一百個的「中介人」實體和三千至五千名「合作人」的營運,及佔澳門博彩業經營額實績七成的「博彩中介人」活動,盡在政府當局的有秩管理及嚴格監察之中,以預防回歸前為爭奪賭場邊緣利益而引發連串罪惡活動,嚴重影響本地區安定繁榮及損害本地區國際形像的狀況再次發生。

實際上,因無法可依而未能對「博彩中介人」進行有效監管,而使有組織犯罪集團有可乘之機摻入「博彩中介人」活動中,為爭奪賭場邊緣利益而策動各種爆炸案、兇殺案和縱火案,正是回歸前澳門治安惡劣的根源所在。澳門回歸後,雖然在澳門警務隊伍啟發出當家作主精神,不辱使命,連破大案,有力地打擊了犯罪勢力的囂張氣焰,及得力於祖國內地公安部門的全力支持,建構起打擊跨境犯罪活動的合作機制,從情報交換到截捕及互遣逃犯,都密切合作,使澳門警方如虎添翼之下,從而使澳門社會治安基本好轉,成為世界上治安最好的地區之一,但如果未能從法律制度的層面上管好「博彩中介人」的活動,仍將會是難以根本杜絕影響社會治安的源頭。因此,這個「中介人行政法規」的制訂,是十分有必要的,也是非常及時的。尤其是其中關於所有「博彩中介人」及「合作者」必須通過資格審查,凡是有刑事犯罪紀錄者不得參與「博彩中介人」及「合作者」經營活動的規定,應能在杜絕影響澳門社會治安的其中一個源頭方面,起到一定的實效。

正如當代「博彩中介人」模式的創建人之一的周錦輝議員日前所言,「博彩中介人」過去雖然存在已久,長期運作,並為澳門博彩業的壯大發展作出了不容否定的貢獻,但其地位卻並未得到法律的認可,也不獲社會的重視,甚至有負面的看法,更未獲得適當的法律保障。因此,在過去,當一提到「賭廳廳主」、「疊碼仔」,就予人並非正面的印像,甚至有人將之視為是「黑社會」的同義詞。而在「中介人法規」頒佈之後,他們的經營都已合法化,並得到法律保障,而且他們亦向政府繳納稅額,這就使他們能理直氣壯地成為社會財富的創造者,其社會地位也得到提高。尤其是籌建中的澳門博彩中介人協會正式成立之後,博彩中介業也將會成為澳門各界同胞及各行各業中的重要一員。可以預料,隨著有關博彩專業教育制度的建立,日後將會出現一批持有高等專業?教育文憑的青年投入到「博彩中介人」及其「合作者」的隊伍中去,使這一行業的專業形像大為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