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勸有關部門熟讀基本法特區法律及相關著作 奉勸有關部門熟讀基本法特區法律及相關著作

前一段時間,本澳多份報章報導,中央有關部門為避免在港澳地區工作的內地勞工因連續性居留而可能會成為當地永久居民而引發爭議,有意收緊內地居民在港澳工作的政策,不再批出在兩地工作六年以上的勞工的續期簽注。本澳廠商擔心有大量熟手勞工流失而影響生產,四出謀求向中央及有關部門爭取寬限。而澳門特區政府亦已推出解決對策,允許企業可為在今年內滿六年期的外勞提前續約,據稱絕大部分企業於二月底前已基本入信申請,相信四月底便會批出續期結果。

這則「中央有關部門擔心赴港澳工作勞工連續七年以上會成為當地永久居民」的報導,初讀之,確是令人深深地感受到中央有關部門對維護港澳兩特區安定繁榮,防止有內地勞工藉「連續居留七年」成為當地永久性居民而衝擊港澳地區的人口和就業政策的苦心和誠意。然而,如果再對照「澳門基本法」相關規定和澳門特區頒佈的相關法律,我們又不禁啞然苦笑﹕中央的這個「有關部門」,可能是被年來香港發生的「居留權風波」而弄得杯弓蛇影、草木皆兵,毫不理會到香港、澳門兩個「基本法」在「居留權」問題上有著不同的規定,也不理會澳門特區頒佈的第八/一九九九號法律「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申明「以非本地勞工身份在澳門逗留」並不屬於「在澳門通常居住」的規定,而是以「一刀切」的手法來處理香港、澳門的內地勞工問題,嚴重影響澳門工商業者的經營,使其原來是「維護港澳兩特區安定繁榮」的良苦用心走向了其反面,變成了騷擾澳門工商業經營。這是典型的唯心主義官僚作風及「動機與效果不統一」效應。

實際上,由於澳門的情況與香港存在著若干差異,更由於「澳門基 本法」是跟隨「香港基本法」之後起草,吸收了「香港基本法」的許多經驗,故「澳門基本法」在一些具體條文上顯得比「香港基本法」更為周密、嚴謹,尤其是在居民權利、葡裔居民權利、行政長官任職資格、立法及司法機關的產生和設置、土地制度、娛樂博彩業、歷史文物保護等方面,「澳門基本法」都具有與「香港基本法」不同的規定。正因為如此,澳門並無導致發生「居留權風波」的法律漏洞可乘,所謂「江海學生事件」也難以得到廣大民眾的同情。但是,現在卻突然爆出了一個中央相關部門「一刀切」地對待在港澳工作的內地勞工的「居留權」問題,不知該部門是如何理解「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的?也不知該部門是否有對澳門特區的居留權法律進行調查研究?如果這個「中央有關部門」就是負責簽發內地勞工所持「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証」的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話,那麼,依據中共中央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和國務院辦公廳批覆國務院港澳辦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該辦公室的主要職責之一,是「宣傳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中央的有關方針、政策」,「對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涉及的有關法律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來嚴格要求衡量之,其在自身對「澳門基本法」相關規定已是「昏昏」的情況下,又如何能使人「昭昭」,全面、準確地理解、領會、落實、執行「澳門基本法」?

實際上,關於界定澳門居民的「居留權」問題,「澳門基本法」是與「香港基本法」有著不同的規定的,這主要體現在具有中國公民身份的香港、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所生的子女,在何種條件下有資格成為香港、澳門特區的永久性居民的問題,但亦就並非澳門出生而在澳門居住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取得永久性居民資格作出了「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限制。這個「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概念及「以澳門為永久性居住地」概念的界定,已由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六日舉行的澳門特區籌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實施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的第七條決定,授權由澳門特區制定「實施細則」訂定。

因此,在澳門特區立法會「午夜立法」通過及特首何厚鏵在澳門特區成立當日凌晨簽署的一系列「特區成立必備法律」中,就有一項第八/一九九九號法律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其第四條「通常居住」的第二款就明確規定,「以非本地勞工身份在澳門逗留」,不屬在澳門「通常居住」。也就是說,非本地勞工即使是在澳門工作超過七年,也無權藉此變身為「澳門永久性居民」。這是有澳門特區的法律作保障的,而澳門特區作為法治地區,相信也能認真地執行這一法律規定,又何須勞煩「中央有關部門」杞人憂天,如此地毫不信任澳門特區政府的執法守法能力?

其實,關於外地勞工在澳門工作期間並不被計算為「通常居住年期」的問題,早已成為有份參與「澳門基本法」起草的專家學者的共識,並被作為相關條文的立法原意。──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蕭蔚雲教授在其《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一書中就指出,「通常居住連續」中的「通常居住」是指「正常地在澳門定居」而〔外勞在澳門工作是不被視為「定居」的〕。澳門基本法起草委會秘書處負責人、國務院港澳辦澳門司前副司長駱偉建〔法學博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概論》一書中也指出,「通常居住指的是合法在澳門居住,並以澳門為常居地。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及居留權法的規定,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僅獲逗留、以難民身份逗留、以非本地勞工身份逗留、領事機構非本地人員、被法院判決監禁和羈押等,不屬通常居住」。澳門基本法草委會秘書處工作人員、國務院港澳辦澳門司前處長楊靜輝〔法學碩士〕的《澳門基本法釋義》一書也指出,「通常居住」是指必須要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並通過正常的途徑獲准在澳門合法定居。看來,對在澳門工作的內地勞工証件續簽問題作出「一刀切」決定的「中央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除了應當熟讀「澳門基本法」及「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的相關規定之外,還應熟讀他們舊日同僚的這幾本宣介「澳門基本法」的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