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司長宜兌現諾言對博彩中介人合理徵稅 譚司長宜兌現諾言對博彩中介人合理徵稅

前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了第六/二00二號行政法規《訂定從事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資格及規則》。新華通訊社對此消息予以報導時,將該項行政法規的頒佈形容為「專門為博彩中介人制訂行政法規,這在澳門博彩業歷史上還是第一次」。

誠然,隨著澳門博彩業由專營走向開放,澳門特區政府為配合《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的具體實施,制訂並頒佈了這個「博彩中介人法規」,標並著賭牌開放的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實現博彩中介人活動的合法化及對其進行監察管理,並向其徵收合理稅額,當然也向其提供法律保障,正在法律制度的層面上得以落實。這不但是澳門特區作為法治地區的應有作為,也是國際上博彩業營運活動中的一項創舉,將能增強澳門這個「東方賭城」在國際博彩業中的專業地位。當然,從維護澳門地區穩定繁榮的內部運作角度衡量,這個「博彩中介人法規」的制訂,也將會使全澳超過一百個的「中介人」實體和三千至五千名「合作人」的營運,及佔澳門博彩業經營額實績七成的「博彩中介」活動,盡在政府當局的有秩管理及嚴格監察之中,以預防回歸前為爭奪賭場邊緣利益而引發連串罪惡活動,嚴重影響本地區安定繁榮及損害本地區國際形像的狀疊再次發生。因此,無論如何評估,這個行政法規的意義,都是頗為深遠的,它不但無愧於新華社電訊稿所指出的「第一次」,而且對今後澳門特區進一步鞏固和發展博彩業開放的成果,也將起著弼輔推動的作用。

實際上,正如當代「博彩中介人」模式的創建人之一的周錦輝議員日前所言,「博彩中介人」過去雖然存在已久,長期運作,並為澳門博彩業的壯大發展作出了不容否定的貢獻,但其地位卻並未得到法律的認可,也不獲社會的重視,甚至有負面的看法,更未獲得適當的法律保障。因此,在過去,當一提到「賭廳廳主」、「疊碼仔」,就予人並非正面的印像,甚至有人將之視為是「黑社會」的同義詞。而在「博彩中介人法規」頒佈之後,他們的經營都已合法化,並得到法律保障,而且他們亦向政府繳納稅款,這就使他們能理直氣壯地成為社會財富的創造者,其社會地位也得到提高。尤其是籌建中的「澳門幸運博彩業中介人協會」正式成立之後,博彩中介業也將會成為澳門各界同胞及各行各業中的重要一員。可以預料,隨著有關博彩專業教育制度的建立,日後將會出現一批有高等專業教育文憑的青年投入到「博彩中介人」及其「合作者」的隊伍中去,使這一行業的專業形像大為提高。

但也無庸諱言,正如本欄三月二十二日所指出的那樣,由於這個「博彩中介人法規」在研擬及立法的過程中,缺乏了「以民為本」的精神,未有認真徵詢與該法規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中介業務」從業人員的意見,雖然作為「中介人」的利益代表──「澳門幸運博彩業中介人協會」曾有主動地尋求參與,要求當局「廣泛地聽取業內外人士的意見」,並在對該「法規」的「詳細內容還不知道」的情疊下,向經濟財政司司長、博彩競投委員會主席譚伯源遞交了一份「意見書」,並將其副本抄送博彩監察暨協調局局長雪萬龍,但行政當局卻並不重視、更無意接受該「意見書」的建議,故而使到這個未有充分汲取「中介人」意見的「養份」而至「先天不足」的法規,仍不能算是一個發育健全良好、健康活潑的「新生兒」。如果在日後的施行過程中,執法當局的理解及執行有所偏差,形成「後天不良」的話,那就極有可能會產生某種負面效應──因為徵稅不合理而導致「中介人」的服務活動轉向海外市場,造成澳門博彩業以至整體經濟的損失。

為此,身兼「中介人協會」召集人的立法會議員周錦輝,前日在立法會的議程前發言中,再次指出了對這個「博彩中介人法規」中的某些不合理之處,並以「剪羊毛的故事」來形像、生動地闡述了「牧羊人」〔中介人〕、「綿羊」〔賭客〕、「羊毛工廠」〔澳門博彩業〕、「工廠管理人」〔特區政府〕之間的辯証關係,指出如果「工廠管理人」要讓「牧羊人」負擔雙重稅項,「牧羊人」不堪負荷,就有可能會將「綿羊」趕到別的地方的「羊毛工廠」去,這就使「工廠管理人」的意願適得其反,想多得少。

周錦輝的這一已算是並不「逆耳」的忠言,值得特區政府及博彩監管當局重視及關切。其實,關於對「中介人」以毛收益徵稅會造成雙重負擔的問題,不但是從事「博彩中介」業務的人士,在自己的專業領域內有所切身感受,而且即使是與「博彩中介」業務沒有直接利益關係的會計核數專業人士,也有此同感。實際上,就曾有核數師指出,政府對賭場毛收益徵收百分之三十五專營稅,加上百分之五建設費,變成從賭場毛收益抽取百分之四十,餘下百分之六十是賭場所得。而賭場持牌人〔公司〕把賭場分成很多賭廳出租,賭場完稅後之百分之六十大概可分成兩部分,賭場持牌人〔公司〕佔百分之十五,餘下百分之四十五是賭廳廳主所得。賭廳廳主除了要投資裝飾購廳外,還要承擔費用和風險,包括壞賬。賭廳需要一些「合作人」〔JUNKER/進客〕把賭客引導到賭廳,因此要向這些人支付佣金,一般是百分之十六左右。如今政府要向這些賭廳廳主和「合作人」徵收百分之五稅項,以他們的毛收益計算,這就產生兩個問題:第一、賭廳廳主和「合作人」的收益是賭場完稅後餘下的部分,這部分實際已完稅,形成雙重徵稅。第二、賭廳廳主和「合作人」的身份不同、層次不同、承擔風險不同,以他們的毛收益作基准徵稅也不合理。因此,用徵收個人入息稅的形式,從「中介人」的真實利得中徵稅,則較為合理。

還是那句老話,希望譚伯源司長能夠兌現其日前關於政府當局可根據「新博彩法律」第二十九條關於行政長官可基於公共利益的原因,在最多五年內部分減免博彩中介稅率不超過四成的規定,在短期內向特首作出建議,並將會就「中介人」實際收益的計算方法,「與博彩中介人溝通並聽取業界意見」,以最公平、直接的方法來計算「中介人」的實際收益的諾言,使到「合理徵稅」問題還存在可以調適的空間,不至於使「中介業務」從業人員的實際利益受到損害,並對某些不合理的情疊予以補救,從而營造「稅務公平」的環境,並使「博彩中介」業務從業人員感受到他們的社會地位及意見建議受到政府當局的尊重,心情舒暢地為社會創造更多的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