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從戰術上重視台灣意圖參加世衛問題

去年十一月底,接近陳水扁的人士間盛傳,美國總統布殊已經透過某種途徑知會陳水扁,謂美國政府將支持台灣加入世界衛生組織〔WHO〕,近期目標是力爭讓台灣能以「觀察員」的身份,參加今年五月在日內瓦召開的世界衛生組織的年會──世界衛生大會〔HOA〕。隨後,台灣當局調整「融入國際社會」策略,決定將民進黨在奪取台灣地區執政權過程中使用的以「地方包圍中央」經驗,推廣到「務實外交」活動方面,採用「以聯合國專門機構包圍聯合國」及「以單項性政府間國際組織包圍聯合國」的手法,「迂迴進攻」聯合國,並投美國「人權高於主權」霸道理論之所「好」,將台灣參加國際組織與「人權」、「人道」問題掛起鉤來,提出「不能把二千三百萬人的人權及福祉排除在外」的口號,集中各種政治資源,首先主攻一些主旨與「人權」、「人道」有關,但政治性質較為淡弱的國際組織,包括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和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勞工組織等。

前〔四〕日,美國總統布殊簽署了第二七三九號法案,使之成為美國國內法律。這項法律授權美國行政部門設法協助台灣成為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准會員」,並以「觀察員」身份參加今年五月在日內瓦召開的世界衛生大會〔WHA〕。該法案要求美國國務卿指示美國代表團執行這一計劃,而國務卿亦須在法案生效後十四日內向國會提出報告。第二七三九號法案的簽署,折射出布殊已將去年十一月底向陳水扁作出的口頭承諾,化為美國政府的實質行動。如果說,在此之前,美國政客的支持台灣加入世界衛生組織的政治挑囂,還僅止是美國國會議員出於其反華反共意識形態的本質,並在收受了台灣當局的政治獻金之後進行的政治表演,其所通過的決議案對美國政府並未具法律約束力,我們仍可以「在戰略上藐視」的眼光來審視之,是可以理解的話,那麼,在美國總統布殊公然違背三個「中美聯合公報」所訂定的「一個中國」原則,以國內立法方式將支持台灣加入世界衛生組織列為「國家政策」,並指使出席「WHA」的美國代表團執行這一政策,那就不應再輕視及忽略美國政府的這一政策轉變,而是應在「在戰略上藐視」的同時,也應「在戰略上重視」如何應對及遏制這股逆流。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布殊簽署第二七三九號法案的時機背景,除了是必須趕在「WHA」大會在五月間召開之前,讓美國代表團有必需的時間進行活動的「客觀原因」之外,屬於布殊本人政治取向的「主觀原因」,則更凸顯布殊作出這個決策的行為,並非是一時心血來潮,而是深謀遠慮。這是因為,就在他簽署第二七三九號法案的同一日,他在一場演說中使用了「台灣共和國」來稱呼台灣當局,並把海峽兩岸併列稱為「這兩個國家」,事後白宮網站還在刊出布殊的演說全文中,赫然仍有「REPUBLIC

OF TAIWAN」一詞,這就顯示布殊並非是「口誤」、「疏失」,而是刻意所為。另外,四月十日是「台灣關係法」立法二十三周年紀念,台灣朝野各黨的「立委」組團前往美國出席紀念活動,並參加美國「國會台灣連線」的成立記者會,而布殊月前在訪華時,竟在北京公開宣示「台灣關係法」。這種種事例串在一起,顯見布殊簽署第二七三九號法案,是本屆美國政府的「既定政策」。因此,更應「在戰術上重視」這一新動向。

要做到「在戰術上重視」,就不能流於形式,更不能滿足於只是發表概念化、口號式的抗議聲明或批判文章,而應當深入研究世界衛生組織的章程,及台灣當局的「NO

EXCLUSION﹗〔不要把台灣排除在外〕」訴求,以及美國支持台灣加入「WHO」及參加「WHA」的「理由」,從中找出破綻,堵塞漏洞,不讓台灣當局的意圖得逞。

實際上,如果是以「台灣不是主權國家,不能參加以主權國家為會員的世界衛生組織」的制式道理來批判及反對台灣企圖加入世界衛生組織的圖謀,是並不足夠的,理由也是並不全面的。這是因為,台灣當局和布殊都是分別鑽了《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第八條及第十八條第八項的空子,並非是要讓台灣成為只有主權國家才具資格的「會員」,而是以這兩個條文「不能自行負責處理國際關係的領土或領土群,經負責對該領土或領土群國際關係的會員國或政府當局代為申請,並經衛生大會通過,得為本組織准會員。出席衛生大會的准會員代表,應具有衛生技術方面的能力,並應由該領土或領土群的本地人中選出代表。准會員的權利與義務的性質及其范圍由衛生大會決定」,及「〔衛生大會〕邀請與本組織職責有關的任何國際的或全國性的組織,政府的或非政府的組織派遣代表,在衛生大會所指定的條件下,參加衛生大會、委員會、或由衛生大會召開的會議,但無表決權。至於全國性的組織,須經有關政府同意後始得邀請」的規定,意圖以「觀察員」身份參加「WHA」,隨後即以「准會員」的身份參加「WHO」的活動。

熟悉聯合國專門機構法律制度的人都知道,聯合國一些專門機構從行政與技術角度著眼,是允許某些非主權的政治實體參加其組織的,只不過是它們在組織中的地位與主權國家的地位並不相同,如世界衛生組織就是利用「聯繫成員」制度使之與「國家成員」相區分,這是專門機構在成員資格制度上的一個發明。因此,我們如果只是以「台灣不是主權國家,不能參加世界衛生組織」來作出反對的理由,就只能是起到「打空炮」的反效果。如要有效地化解台灣當局與布殊的「聯合攻勢」,就必須緊緊抓住《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第八條「准會員」中的「經負責對該領土或領土群國際關係的會員國或政府當局代為申請」,及第六十條第二項關於「WHA」邀請非主權國家的組織作為「觀察員」列席大會,「必須出席及投票的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的規定,做深入細緻的工作,這才是以理服人之途及出手必有效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