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應及早進行政府採購法的立法工作 澳門特區應及早進行政府採購法的立法工作

廉政公署經過兩年調查,前日成功偵破一宗前澳門市政廳高官涉嫌濫用職權,以不正常方法進行物品採購、批給工程服務合約,涉及金額接近八百萬元的案件,並將此案移送檢察院偵辦。該弊案所涉及的價值雖然不是很大,但涉案人員卻是職位較高的,而且還有現正受到重用的現職局級官員,這顯示出廉署正努力改變「只打蒼蠅,不打老虎」的形像,朝著「既打蒼蠅,更打老虎」的方向前進。

由於該弊案的三名涉案人員,有受到特區政府重用的現職局級官員,也鑑於「無罪推定論」的司法原則,故廉政公署在公佈偵破這宗弊案的消息時,並不公佈涉案者的姓名,只是以「事件涉及兩名前澳門市政廳領導層成員和一名主管人員,該三人現任職民政總署」來表述之。不過,如果我們對照與在該弊案的案情中所涉業務有關的前澳門市政廳領導層及主管人員的名單,我們大致上也可得知哪三位仁兄是該宗弊案的涉嫌人了。

由此推理,其實廉政公署今次所揭發的這宗弊案,並非是什麼「新案」,而是在回歸前就已遭到前市政議會議員揭發,有人因此而被「燉冬菇」,及不能過渡為臨時澳門市政局領導成員的「舊案」。只不過是,該弊案雖在回歸前就已被初步揭發,但由於前澳葡政府統治下「官官相衛」的人為因素,及葡式殖民法律制度存在某些方便貪官逃脫制裁的漏洞,而未能使涉案者受到應有的追究及懲罰而已。

澳門回歸後,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廣大澳人當家作主,代表廣大澳人進行治澳的特區廉政機構和司法機關,以高度責任感來執行職責,衝破了「官官相衛」的樊籬,才使這宗弊案在已遭初步揭發的基礎上,發掘到更多可以立案的案情及証據,由由澳門中國公民主掌的特區廉政公署予以偵破並將之移交檢察院偵辦。

然而,「官官相衛」的「人為因素」基本消除後,還有現在所沿用的舊式法律是否能有效地遏止及制裁這類弊案的問題,仍是值得關切。這個問題又分兩個層次,其一是檢察院和法院分別在偵辦及審判該宗弊案時,所依據的法律是否能有效地將涉案者繩之於法的問題,其二是現行採購批給制度是否能有效地預防及遏止此類弊案繼續發生的問題。

關於前一個問題,筆者對本澳刑事法律制度尤其是訟訴程序了解不多,故祈望識者能多多指教。至於後一個問題,筆者雖然對現行公共行政採購批給法律制度也不熟悉,但從廉政專員張裕三月十三日在「清茶談廉政」新春聚會上,談及到廉署已經提出了關於公務採購方面的研究報告中受到啟發:現時施行的公務採購制度已經沿用十多年,早已不適應當今形勢發展,尤其是該制度在出台時的起點較低,根本無法與後來世界貿易組織諸協定中的《政府採購協定》相銜接。因此,無論是從加強澳門特區的廉政建設的良好意願出發,還是從澳門已是「WTO」成員,必須與國際接軌的角度著眼,都有必要及早修訂澳門公務採購制度。具體做法是,參考《政府採購協定》的精神和內容,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對其進行修訂,甚至是全盤新修。這樣,才能符合中國澳門作為「WTO」成員體的身份地位,及提高澳門特區在國際貿易市場的形像。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的《政府採購協定》,由二十四個條款和四個附錄組成,主要包括適用範圍,有關政府採購的基本原則和規則,成員間爭端的解決,政府採購委員會的職能等內容。《政府採購協定》的宗旨是,通過消除針對外國貨物、服務和供應商的歧視,增強透明度,將國際競爭引入傳統上屬於國內公共財政管理的政府採購領域,實現國際貿易更大程度的自由化和世界貿易的擴大。而「政府採購」的定義,是指政府機關自用或為公開目的而選擇購買貨物或服務的活動,其所購買的貨物或服務不用於商業轉售,也不用於供商業銷售的生產。是否參加《政府採購協定》,對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貿易公平、公正、公開形像具有重要影響。

截至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政府採購協定》的簽約方,已有二十九個,大多是經濟發達國家或地區,包括中國香港在內。目前,中國台灣亦正在加緊制訂《政府採購法》,以求早日參與簽署《政府採購協定》。中國澳門至今尚不是這個「協定」的成員,據說其中一個原因就是澳門的政府採購批給法律制度並未能與《WTO》的《政府採購協定》相銜接。實際上,澳門的公務採購法例是《政府採購協定》生效前的一九八九年頒佈的,當然未能符合《政府採購協定》的要求。但如今既然廉署已有對公務採購法例進行研究,以供特區政府在修訂、完善政府採購及批給法律制度作參考,故也就不應忽視如何回應「WTO」法律體系之下的《政府採購協定》的問題。而且,中國澳門藉此而參與簽署《政府採購協定》之後,澳門特區參加國際招標、國際採購,也能受到國際協議的保障,對澳門特區的利益有利。因此,這個問題已不應單止是停留在加強廉政建設的層面,而是應上升到提高澳門特區的國際競爭力和強化「一國兩制」的國際形像的較高層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