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關係法:如此惡法還要朝何方向修訂?

今日是美國的「台灣關係法」立法二十三周年。由於美國總統布殊今年初訪問北京時,公然聲稱美國政府將會信守「台灣關係法」,使到台灣當局感到可有所恃,為此策動了十四名朝野「立委」前往美國,除以「台美國會議員聯誼會」的名義出席美國「國會台灣連線」的成立記者會之外,還將參加紀念「台灣關係法」立法二十三週年的活動。該團成員在美國活動期間,將向美國國會表達希望能修改「台灣關係法」,以適應美國與台灣關係二十三年來所出現的新情勢的訴求。在布殊近來就台灣問題頻頻祭出「新招」、「怪招」的背景之下,台灣朝野「立委」要求美國國會修改「台灣關係法」的活動,能否產生效果?他們所提出的修法訴求,包括了些什麼內容,是否會進一步提昇美國與台灣關係的定位?這都是值得關切的。

「台灣關係法」本身就是美國政府在台灣問題上向美國國會內的反華勢力妥協讓步的產物。實際上,中美關係正常化的進程始終是在秘密中推進的,特別是中美建交談判更是在美國國會休會期間達成協議的。眾所週知,美國國會內有相當多的人對台灣有著特殊的感情,故他們在中美關係正常化的進程中,出於反共反華和不願放棄美國在台灣的傳統戰略利益考量,加上中美兩國政府在台灣問題上的分歧始終未能徹底解決,美國國會內一些人就繼續利用台灣問題大做文章,企圖阻撓破壞中美關係的順利發展。然而,卡特總統既已作出了實現中美建交的政治決定,他就要違背美國國會的意志來行事。為防止美國國會從中作梗,卡特特意選定一九七九年元旦將至,美國國會正在休會,議員正在休假的空檔,於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與北京同時發表「中美建交公報」,以減少國會的阻力和反彈。卡特的策略取得了預期的勝利,但國會必然要進行反撲。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戈德華特為首的國會議員對卡特提出訴訟,聲稱卡特終止「美台共同防御條約」是「違憲」,請求法院追究卡特的刑事責任,並揚言要彈劾卡特總統。一九七九年一月十五日,當國會恢復開會時,國會議員們對台灣的留戀和對白宮做法的不滿情緒匯集並迅猛地爆發了出來,紛紛提出了各種決議案,內容大多是如何維持美國與台灣的外交和軍事關係的具體立法建議。

為此,卡特被迫向國會作出讓步,於一九七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向國會提交了維持今後美台關係的綜合法案即「台灣授權法案」,並致函要求國會迅速完成立法程序,聲稱此法案將確認台灣人民繼續有權參與美國法律規定而與外國政府進行的計劃和活動,美台人民間維持這些非正式的關係,符合美國的利益。美國國會就此法案展開辯論,參眾兩院共提出一百三十五件「修正」提案,經過兩個多月的激烈爭論,並與政府反復協商,大體上使台灣當局提出的種種要求得到了「滿意的答覆和保証」,將「台灣授權法案」改名為「台灣關係法」,編號HR二四七。三月二十八日,參議院以九十票對六票,眾議院以二百四十五票對五十五票通過了最後文本,卡特總統於四月十日簽署公佈了「與台灣關係法」,追溯自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並載入《美國法典》。

「台灣關係法」是中美關發展道路上的「惡法」。此一法案的主旨和許多條文直接違背了「中美建交公報」的精神,直接干涉中國的內政,引發了許多後遺症,成為中美後來在台灣問題上許多紛爭的源頭。該法案「承認」給予台灣當局的權利及資格有:一、互派代表。雖然不使用使、領館等名銜,但給予外交特權。二、將台灣當局作為「獨立政治實體」對待。不論移民配額、進口配額及統計項目等,均將台灣單獨列出。三、訂立條約、協定之當事人資格。四、承認台灣的「中華民國護照」繼續使用。同時,該法案又給予台灣下列「關切」與保証:一、關於台灣主權地位,只提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而不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二、出售「防御性」武器。三、關切台灣的「安全」、外來經濟封鎖及禁運。四、「關心」台灣的人權問題。五、「凡當美國法律提及或涉及外國和其他民族、國家政府或類似實體時,上述各詞含義中應包括台灣」。

「與台灣關係法」的要害問題有兩個:一是「保証台灣安全問題」,二是美台關係的性質問題。在「保証台灣安全問題」方面,該法案明文規定,美國「認為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抵制或禁運來決定台灣前途的任何努力,是對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和安全的威脅,並為美國嚴重關切之事」,「美國將向台灣提供使其能保持足夠自衛能力所需數量的防御物資和防御服務」。這些條款明顯違反「中美建交公報」和國際原則。──美國國會的立法要管中國的台灣地區的事情,台灣的前途、安全和社會經濟制度純屬是中國主權範圍內的事情,美國政府有什麼權利橫加干涉?

在美台關係的性質方面,美國在「中美建交公報」中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在此範圍內,美國人民同台灣人民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係。然而,「台灣關係法」中有不少規定,實質上是繼續把台灣當做一個「國家」。而美台之間在一九七八年底以前有效的「條約」和「協定」,除「共同防御條約」及其有關「協定」外,一律繼續有效。這也就是說,把美台之間過去以「國家」名義簽訂的一大批「條約」和「協定」,原封不動地保留下來。這就難怪,美國國會一些議員直言不諱地說,「台灣關係法」所創立的「美國在台協會」,除了名稱之外,「具有美國政府官方機構的一切屬性」。因此,「台灣關係法」不但是美國繼續干涉中國內政的表現,也是美國「兩個中國」政策破產後轉而推行「一中一台」、「一國兩府」政策的主要標並。

即使是這麼一個窒礙中美關係發展的「惡法」,台灣的一些「立委」也要提出「修改」建議,其所建議修改的內容也就必然是進一步提升美國與台灣之間的關係,這從台灣當局將其駐美非官方機構改名為含有官方意涵的「台灣代表處」中,就可見一斑。對此新動向,確是不應輕視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