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清單‧無授權立法‧非法治狀態 法律改革清單‧無授權立法‧非法治狀態

連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亦承認本應是在「三月出台」的法規擬制,修訂計劃及進度清單,終在昨日由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以「短,中期法規草擬/修改計劃清單」的名義公佈了。雖然是比原訂的計劃遲了整整十天,但「遲到好過冇到」,「遲交卷好過交白卷」,希望行政法務司在未來三年內〔剛好與澳門特區第一屆政府的任期基本吻合〕,按照該進度表完成全部的法律改革計劃,不要使「春天不是讀書天」成為現實。

在這個「清單」中,被列為短期計劃的待草擬,修改法規共有一百零六項〔其中有五項已經完成立法程序〕,中期的計劃有六十一項,跨越短中期的計劃則有十二項。由此可見,法律改革的任務,相當繁重,如果只是依靠政府法務部門的專業人士進行,也如果仍是以「春天不是讀書天」的態度來處理,恐怕難以在兩年多的時間內按質按量予以完成。看來,還須像陳麗敏司長所言,將部分法規草案的擬制,修改工作,予以「外判」。另外,也需要特區立法會全力支持及配合,因為即使是政府法務部門能按時完成這些法規草案的擬制,修改工作,如果立法的審議進度跟不上,也是未能完滿完成澳門特區的法律改革任務的。

本來,按照回歸前的立法制度,是可以採取「授權立法」的方式,亦即立法會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條第一款D項「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的規定,通過決議將某些法律授權給執行權進行立法的,這就可以減輕立法會的負擔,加快立法進度,並可保証某些專業性較強的法案能保質按時完成立法程序。實際上,《澳門刑法典》等大型法律,就是採取「授權立法」的方式進行立法的。

然而,「澳門基本法」中並無「授權立法」的規定,這可能是為了吻合 「澳門基本法」對特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區「唯一行使立法權機關」所作出的設計,以避免發生「雙軌立法」制式下的各種弊病。不過,「授權立法」與「雙軌立法」在原則上是有著嚴格區隔的。「授權立法」的出現,主要是由於根據分權原則,西方國家的行政機關無權制定法律,然而為實現有效的社會管理,又需要行政機關執行某些立法職能。在此情況下,立法機關不得不放棄獨攬立法權的作法,而將某些需要立法調整的事項授予行政機關制定法律加以規範。因此,即使是在嚴守「三權分立」的國家,「授權立法」也佔有極為重要的地位。時至今日,「授權立法」已經成為政府管理的一個最為重要的手段。無論是「歐陸法系」的德國,法國,還是「海洋法系」的英國,美國,以至「社會主義法系」的中國,目前都有「授權立法」的制度,但就是澳門,香港兩個特區卻付諸厥如。這就使澳門特區在這一波法律改革工作中,未能採用「授權立法」的手段,這將使特區立法會的立法任務,頗為艱巨,而且所涉及到的各類專業知識,也頗為複雜。單靠特區立法會的二十七名議員,而且其中只有三人是法律專業出身,並欠缺這份「清單」中開列的一些法規所涉及到的建築,社會工作,無線電等專業領域所需的專業人才,這就將使立法會在承擔這一波法律改革中的立法任務時,顯得頗為辛苦。

據陳麗敏前晚所言,這份「清單」是由在特區政府各部門提交需要草擬及修改的法規的名單的基礎上,由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統籌編制的。粗看起來,這一百七十九項法規涉及到各個領域,既有屬於居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特區對外關係,民商法典的基礎法律,又有公共行政方面的法律,似是「面面俱到」;但仔細對照查閱,卻仍存在著「掛一漏萬」的情況,仍有一些與廣大市民權益密切相關,但已不適應形勢發展的現行法律〔規〕,未被列入「清單」之中,成了法律改革工作的「漏網之魚」。

實際上,與四十三萬澳門居民息息相關的《道路法典》,就沒有被列入這個「清單」之中。而有關交通管理的法規,不但是規範了逾十萬持有駕駛執照的市民,同樣亦規範著未持駕駛執照的三十餘萬市民。因為他們只要離開家門,就與「交通」,「道路」發生關係。無論是步行,還是乘車,都是如此。因此,《道路法典》是一個影響最為廣泛的法規。但偏偏這個法規到了它頒佈了將近十年之後的今日,已經不適應當今的交通實況及交通管理的需要。其中一個表面看來只是小事,但實質上卻是關係到澳門特區法治形象的大事的「掛牌」規定,就是一例。因為按照《道路法典》的規定,機動車輛只能掛置澳門地區發出的車牌,禁上懸掛其他地區的車牌。而內地車輛管理機構為了防制偽造車牌活動,在跨境行駛的澳門汽車上使用一種不能拆脫的緊固螺栓來掛置「粵澳」車牌。這些汽車在返回澳門境內時,就無法將之拆脫下來,這就明顯地是抵觸了《道路法典》的相關規定。有關執行部門如果不予處理,就等於是「執法不嚴」,損害澳門特區的法治形像;如果「依法執罰」,卻又將會是「死得人多」了。唯有修訂《道路法典》,才可避免出現這種「兩難」狀況。另外,《道路法典》的法律名稱,也有「自我作大」之嫌,實際上當時的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的中方負責人就已指出,不能濫用「法典」一詞。因此,這個「清單」遺漏了《道路法典》,顯然是欠妥的。

又如,《出版法》中的第四章「出版委員會」,特區成立兩年多來一直未有「依法執行」。既然幾個新聞專業社團都主張不設立「出版委員會」,或是只設立非官方的「出版委員會」,當局就應將《出版法》的第四章予以刪掉,以免在客觀上形成「有法不依」的非法治狀態。但「清單」並未將《出版法》開列進去,這就是說,特區政府的新聞出版執法存在著「有法不依」的非法治狀態,還將繼續存在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