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法律改革清單中不應出現的漏網之魚 再談法律改革清單中不應出現的漏網之魚

由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公佈的「短、中期法規草擬/修改計劃清單」,確實存在著不夠全面,遺漏了一些與澳門居民息息相關,但又不適應形勢發展 的現行法律的情況,放走了不少「漏網之魚」。

關於這一問題,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對比查驗。其一、是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宣佈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基本法」抵觸者外,採用為澳門特區法律。但與此同時,又宣佈有十二種澳門原法律、法令及規範性文件因抵觸「基本法」,不採用為澳門特區法律;另有三種原法律、法令抵觸「基本法」,不採用為澳門特區法律,但澳門特區在制定新的法律前,可按「基本法」規定的原則和參照原有做法處理有關事務。另外,有十八種法律、法令的部份條款抵觸「基本法」,不採用為澳門特區法律。為了防止出現「法律真空」,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零時澳門特區成立之際,特區立法會採用「午夜立法」的方式,通過了「回歸法」,及隨後亦通過了「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法」等一系列法律,填補了部份「法律真空」。但是,仍有部份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廢除的澳門原有法律或澳門原有法律中的某些條文,是特區立法會尚未來得及通過新的替代法律或是修改不被採用為澳門特區法律的部份條款的,這就需要在這次「法律改革」的過程中,予以優先處理,以免形成「無法可依」的情況。因此,從領導藝術和行政技巧上說,填補因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廢除澳門原有法律而出現的「法律真空」,才是法律改革工作中的當務之急、重中之重。這是法治社會的要求,也是更好地體現「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具有很高可操作性的需要。

誠然,在這份「清單」中,是有注意到這一情況的。比如,「修訂廣播活動法律制度」,「有關發出新身份証的法規」,「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逗留及定居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修改」……等,就較好地回應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中幾個附件所開列的「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名單」。

然而,也有不少「漏網之魚」。本欄昨日曾經指出,與四十三萬澳門居民息息相關的《道路法典》,居然未被列入法律改革的「清單」之內,顯然是欠妥的。如果我們對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這個「決定」,就更感到《道路法典》成了「漏網之魚」,是一個嚴重的政治失誤。這是因為,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附件三」中,就宣佈《道路法典》的第五十條第一款D項,因抵觸「基本法」,故不採用為澳門特區法律。按道理,澳門特區立法會應當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這個「決定」,修訂《道路法典》,對這個被宣佈「不採用」的條文,予以「刪除」或是「修正」處理,才算是完滿地完成立法程序,並體現「澳門基本法」第十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的精神。但是,在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收集法律改革「清單」的過程中,《道路法典》的主管機構──民政總署,竟然沒有將之上報。而更具諷刺意味的是,行政法務司司長本身就是民政總署的直接領導,也居然「看漏了眼」,在收到民政總署上報的需要修訂的法律名單時,未有注意到這份名單未能正面回應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問題。這個政治失誤的發生,實在是不應該。何況,行政法務司本身就負有立法事務、法律推

廣和宣介「基本法」的責任。

類似《道路法典》的失誤,還有一些。比如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定」列入為「不採用」的第五/九零/M號法律《關於訂定進入公職及晉升的語文知識水平》,第六零/九二/M號法令和第三七/九五/M號法令《關於確定向葡萄牙共和國招聘前來澳門執行職務人員章程》〔最近社會文化司正計劃向葡國招聘醫生〕,《關於訂定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表的編製與執行、管理及業務帳目的編製及澳門公共行政領域財務活動的稽查規制》等,在「清單」中都未能得到正面積極的回應。

其二、是應將部份條文未能「與時俱進」地適應發展形勢的特區法律,列入「清單」之內。昨日本欄提及到《出版法》未被列入「清單」形成「非法治狀態」的問題,就是一例,但因受篇幅所限,未能展開述評。其實,這個問題也可算是嚴重的政治失誤。這是因為,第七/九零/M號法律《出版法》的第七章「最後及過渡規定」規定,在《出版法》生效後一百八十天內,行政當局「在聽取有關界別的專業人士及如有的有關社團之意見後」,公佈《新聞工作者通則》;在《出版法》出版日起六十天內,行政當局公佈《出版登記規章》;在《出版法》生效一年後,訂定並公佈規範「出版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的法律。在《出版法》於一九九零年頒佈之後,當時的行政當局發佈了《核准出版登記規章》訓令,而《新聞工作者通則》及《出版委員會法律》,則因新聞專業人士及團體有不同意見,遲遲未有制訂及頒佈。一九九七年立法會議員周錦輝、馮志強等曾行使法律創制權草擬了「出版委員會法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但因新聞界中存在不同意見,立法會法定徵詢新聞界意見後再視情況處理。然而,在立法會向新聞界發出征詢意見函之後,就不了了之。因此,在澳門回歸之前,行政當局和立法會就已抵觸了《出版法》關於在一年內制訂及頒佈《出版委員會法律》,行政當局亦已抵觸了《出版法》關於在一百八十天內頒佈《新聞工作者通則》法令的規定,形成了「非法治狀況」。

如今,立法會已更換了兩屆〔含民選議員可乘坐「直通車」的特區第一屆立法會〕,行政當局也已由前澳葡政府嬗變為特區政府。即使是對《出版法》的相關時間規定予以「從頭計算」,也早已超逾了「一百八十日」及「一年」這兩個法定期限。但是,一直未見《出版法》的主管單位──新聞局對此有所作為〔在徵詢新聞界意見後,向特首提交《出版法》修訂法案,並由特首提交給立法會審議,並向特首提交《新聞工作者通則》草案〕,連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徵集法律改革「清單」的工作,新聞局也未予回應,使本應予以修訂的《出版法》變成了「漏網之魚」。這在客觀上就使澳門特區的新聞行政主管領域出現了「非法治狀態」,這不能不說是主管單位的失職失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