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可能會成為兩岸移交逃犯的非正式窗口 澳門可能會成為兩岸移交逃犯的非正式窗口

據報導,台灣新任「內政部長」余政憲在今年二月上任之初就曾指示,「警政署」有關在重點國家和地區派駐警察聯絡官一事,「確有需要,值得加以推廣」。而「刑事警察局」即據此指示,已決定先在菲律賓、泰國、越南、澳門、日本、美國華盛頓、洛杉磯等七個國家或地區派遣專責的刑事警察各一名,其職責主要是延伸打擊犯罪觸角,先期阻絕毒品、槍械於海外,及加強外逃要犯的查緝遣返。日前,實施計劃已簽陳余政憲核閱,並邀請「外交部」、「陸委會」、「國家安全局」等單位同意。

澳門何其榮幸,在台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佈點派遣專責刑事警察聯絡官的七個國家和地區中,澳門亦赫然上榜,連國際知名度比澳門高得多、國際及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活動更為頻繁的香港都未能享受到這份「殊榮」。這除了是基於台灣民眾入境澳門手續簡單,使台灣刑事犯罪嫌疑人逃匿較為方便的客觀因素之外,是否台灣刑警當局受到近年多宗海峽兩岸警方移交台灣逃犯是在澳門進行的鼓舞,及大陸海協會亦率先在澳門設立辦事處的啟發,有意利用澳門的便利條件,將澳門作為兩岸逃犯的非正式交接地點?

看來,上述兩方面的考量都有,但前者只是屬於普遍性的常態安排,而後者則是在台灣尚未有加入國際刑警組織,而兩岸亦尚未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的特殊情況下的權宜安排。

在前者而言,由於澳門對台灣民眾的入境政策甚為寬鬆,台灣民眾無須事先申辦入境証件,只需持憑台灣地區的旅行証件,就可免簽入境澳門逗留二十天,故確實是被一些刑事犯罪嫌疑人視為躲避警方追緝的「避風港」或外逃的「第一站」。實際上,台灣警方曾經透露,不但澳門的賭場是台灣黑幫覬覦已久的地盤,而且澳門也是台灣黑幫在遭掃蕩打擊時最易落腳藏身的地方。如一九九六年八月,台灣「治平專案」掃黑行動開始前後,就有許多黑道分子紛紛走避澳門,包括「竹聯幫」的黃少岑、王國慶、李宗魁;「四海幫」的趙經華、楊光男;「天道盟」的吳桐潭、施春成;「松聯幫」的王知強;「廈門幫」的陳治仁;「北聯幫」的唐重生等各幫派的老大、瓢把子等五十多名大哥級人物都曾前往澳門避風頭。據警方稱,由於入境澳門免簽辦証件,離台灣又近,台灣黑道人物只要一出事通常就以澳門為逃亡的「第一站」。一些大幫派甚至在澳門投資酒店、賭場或設置據點,派人長駐澳門負責接待前往澳門的幫兄弟。例如「天道盟」在葡京酒店內就設有一家有多名職員的「公司」。另外,台灣的一些幫派也曾與澳門的黑社會組織「結盟」,其中一個動機就是為了方便收容遭到台灣警方通緝的幫內「兄弟」。在此情況下,台灣警方加強與澳門警方的合作,也就很有必要。澳門回歸後,兩地警方曾進行過非公開式的互訪活動,而兩地檢察機構亦曾以民間團體的名義,輪流在兩地舉辦過合作打擊跨境犯罪活動的研討會。但直接派駐刑事警察聯絡官的做法,卻是第一次與聞。

至於後者,正如上面所述,由於台灣刑事當局未有參加國際刑警組織,也由於台灣當局至今不承認「一個中國」原則,致使兩岸至今未能進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談判並簽署協議,故兩岸間追捕和遣返逃犯的問題就遇到了政治和技術上的障礙。過去,曾試過以執行「金門協議」的方式,在廈門與金門的海面上移交過犯罪嫌疑人,但此一方式並不完善,且似乎是存在著安全問題,尤其是在移交一些幫派要角時,可能會遭到幫中「兄弟」劫持。為此,兩地警方就逐步摸索出一套較為便捷、安全的「澳門移交」模式來。本月初在澳門國際機場以「窗口移交」方式,由大陸公安將在台灣犯下多件殺人及擄人勒索等重大刑案的頭號槍擊要犯「穿山甲」詹龍欄,在服完大陸刑期之後,押送澳門「驅逐出境」,即由事前趕來的台灣刑警在澳門國際機場旅客已辦理出境手續的區域將之拘捕,並押上台灣享有「管轄權」的「長榮」客機送回台灣歸案,就是最新而又最佳的典例。而在此之前,兩岸警方也曾在澳門以類似方式移交涉嫌高雄縣殺人棄屍案的鄭雙喜和「天道盟」特攻隊長徐文賢。為此,澳門已被兩岸警方視為非正式刑事司法協助的最佳「窗口」。

不過,由於過去曾發生過台灣警方曾准備採用同一模式在澳門押解「四海幫」幫主楊光南返台卻因班機提前抵達被其逃逸的意外,要更好地進行此類非正式合作,就須加強聯絡,並在事前進行指紋比對和身份的文書查驗工作,在確定待移交疑犯的身份後,才正式進行「境外移交」,故需要有專人進行該項工作。實際上,本月初移交詹龍欄時,據說就因兩岸尚未建立刑事司法協助機制,而在聯絡等問題上發生了許多周折。如有專人,就因有特定聯絡對象及具體操作人士,而可能會減少以至避免周折,並可避免再次發生類似「楊光南逃脫」之類的「意外」。

但是,也正因為兩岸間至今尚未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而澳門與台灣之間也未簽署此類協議,故台灣刑警局派駐澳門聯絡官的身份,就頗為尷尬,至少是他不可能像澳門與內地的警方聯絡官那樣可以堂而皇之亮出「聯絡官」的身份並在公開場合進行正式接觸。不過,這位「聯絡官」以台灣駐澳機構──「台北經濟文化中心」職員的名義,由內地和澳門警方「默認」其具有聯絡功能的形式,「手中無劍,心中有劍」地在澳門進行接觸活動並執行其職責,看來是一個可行的權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