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遏台入世衛圖謀應方法對頭講求實效

面對著台灣當局來勢洶洶但卻色厲內荏的「加入世界衛生組織」、「參加世界衛生大會」攻勢,應當採取什麼樣的反擊措施,做到既在戰略上不輕視分裂勢力,也在戰術上重視分裂勢力?這是一個應當認真、慎重地應對的問題。只有採取「水來土擋,火攻水滅」的適當、對路措施,才能瓦解分裂勢力的「攻勢」。否則,如果對方是使用「圍點打援」戰術,己方卻是只顧固守據點而未能主動出擊對「打援敵兵」進行「反包圍」而聚殲之,就只能是殆失戰機,讓對方「偷襲」成功。

目前就有類似的跡像出現。實際上,連日來無論是外交部發言人章啟月在記者例會上發表的談話,還是內地權威媒體的評論,都是那句一成不變的老話:只有主權國家才有資格參加世界衛生組織,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沒有資格加入世界衛生組織。這句話,如果是針對台灣當局企圖參加那些成員資格只是限於主權國家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各議會聯盟、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原子能機構…等,當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但是,如果在面對台灣當局正在採取迂迴戰術,避開「主權國家」的擋火牆,而是以「地區實體」的身份力圖參加其章程有此權宜規定的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組織時,仍是將眼睛盯在「主權國家」的擋火牆之上,而忽略了加強對「地區實體」側翼的防衛,就很可能會讓台灣當局「偷襲」成功。

實際上,無論美國總統布殊所簽發的第二七三九號法案,還是歐洲議會通過的決議案,都並非是主張台灣當局以「主權國家」的身份參加世界衛生組織和出席世界衛生大會,而是以「觀察員」的身份出席世界衛生大會,並在此基礎上以「准會員」的身份參加世界衛生組織。而台灣當局也在明知道世界衛生組織是屬於聯合國轄下的專門機構,其「會員」資格必須具有主權國家的身份,自從台灣當局在聯合國所竊據的席位被剝奪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取代之後,台灣當局已根本不可能以「主權國家」的身份成為世界衛生組織的正式「會員」的情況之下,已經改為採用了迂迴戰術,並沒有要求成為世界衛生組織的正式「會員」,只是冀求能以「觀察員」的身份出席「世界衛生大會」並成為世界衛生組織的「准會員」。接著,再尋求在世界衛生組織內部地位上「完全會員、完全平等」的目標,例如推動修改「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將「主權國家」修改為「衛生實體」,從而使台灣當局可以享受正式「會員」的待遇。另外,台灣當局為了繞過「主權國家」這道「擋火牆」,也並不打算是以「中華民國」的名義去爭取世界衛生大會的「觀察員」資格,而是仿效其以「地區經濟實體」的名義參加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模式,先是以「台灣醫療實體」的身份爭取作為「觀察員」出席世界衛生大會,在參與組織實際運作後,再逐步朝推動修改「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方向努力,爭取成為正式「會員」。因此,以諸如「台灣不是主權國家」的理由來反擊台灣當局爭取以「觀察員」身份出席世界衛生大會及參加世界衛生組織的圖謀,只能是起到「打空炮」的效果,導致動機與效果不統一。

台灣當局參加世界貿易組織的過程,就是一個以「地區經濟體」身份,先是成為關稅與貿易協定〔GATT〕的「觀察員」,然後再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正式「會員」的過程。而且,由於「WTO」的性質和國際地位都比「GATT」更為接近於「經濟聯合國」,故台灣當局現在是「食過番尋味」,正在計劃將此「經驗」全面舖開,爭取以各「領域實體」的方式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以避開「一個中國」的政治原則。這種方式已被台灣當局認為在現實狀況下爭取「突破」、與世界接軌的「較佳途徑」,也將會成為國際社會開創新的國際法思維上的新模式。據說,這一手法為一些國際組織所欣賞,如「中西太平洋高度迴游魚群養護與管理公約」的簽署國就同意台灣當局以「漁捕實體」的名義參與締約,而台灣當局也因此而成為「中西太平洋高度迴游魚群養護與管理委員會」的會員。另外,台灣當局亦以「漁捕實體」的身份,成為「北太平洋鮪及似鮪品種臨時科學委員會」的正式「會員」,並因此而創制了「漁捕實體」的概念名詞。現在,台灣當局又繼「經濟實體」、「漁捕實體」之後,企圖再創造出「醫療實體」的新名詞,來向世界衛生組織「進攻」。如果「偷襲」成功,就可能會繼續在環保、文化、勞工、人權等領域,以「人道」及「人權」等普世價值為訴求,採取不涉「主權爭議」的做法,以各「領域實體」的身份,爭取加入這些領域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如世界氣象組織等。

台灣當局的這一手法,並非完全沒有法理依據。在這方面,內地的一些國際法學者就有清醒的認識。比如,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教授梁西所著的《國際組織法》〔武漢大學出版社和台灣志一出版社分別出版〕就指出,「一般只有主權國家才能成為政府間專門機構的成員,例如國際民航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國際勞工組織等,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但是,專門機構的成員資格,主要是從行政技術角度著眼的,因此不少專門機構也允許在有關專業領域內享有某種管理權的非自治領土或地區參加其組織,以便在更廣泛的範圍內進行必要協作。例如世界氣象組織、國際電信聯盟、萬國郵政聯盟、世界衛生組織等皆是如此。不過這種成員的權利常常受到一定限制,稱為准成員〔Associate

membership〕。這種成員雖然可以利用組織的各種服務與援助,並可提出各種建議,但是在大會、理事會等主要機關中,在財政經費等重要事項上,往往不能享有表決權。」

本欄四月六日《應從戰術上重視台灣意圖參加世衛問題》也指出,「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的第八條及第十八條第八項,也有世界衛生組織可吸收「准會員」,及世界衛生大會可以邀請非政府組織派遣代表參加世衛大會的規定。而從相關資料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巴勒斯坦民族解放組織等「不是主權國家」的組織,就以「觀察員」的身份出席世界衛生大會,並成為世界衛生組織的「准會員」。

因此,阻遏台灣當局以出席世界衛生會議及參加世界衛生組織來凸顯「一中一台」圖謀的最佳做法,不是發表口號式或概念性的聲明,而是行動起來,以其人之道治其人之身,緊緊抓住「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第八條關於「不能自行負責國際關係的領土或領土群」,必須由「負責對該領土或領土群國際關係的會員或政府當局代為申請,並經衛生大會通過,得為本組織准會員」的規定,聲明台灣當局如欲加入「世衛」必須是由中國代為申請,但中國為維護「一中」原則,將不會代台灣當局提出申請,及第六十條第二款關於世界衛生大會邀請非主權國家及組織作為「觀察員」列席大會,「必須出席及投票的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的規定,深入細緻地做「世衛」各會員國的工作,促請他們否決某些會員提出的邀請台灣當局出席世衛大會的決議案。這樣,

才是避免「打空炮」,能夠起到實效的可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