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由新聞專業團體自行制訂新聞工作者通則 應由新聞專業團體自行制訂新聞工作者通則

本欄周前針對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公布的「短、中期法規草擬/修訂計劃清單」中,並無亟待修訂的《出版法》一事,認為《出版法》的主管單位──新聞局應當有所作為,及早向特首提交《新聞工作者通則》草案,裨特首能及時頒佈《新聞工作者通則》行政法規。

但有新聞同業指出,《新聞工作者通則》不應由官方制訂及頒佈,而應當按照國際慣例,由新聞工作者的專業團體擬就並通過,作為新聞從業員的「自律公契」。因此,在立法會修訂《出版法》的時候,應當修訂其第五十六條「新聞工作者通則」,將「行政長官在聽取有關界別的專界人士及如有的社團的意見後,在本法律生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內公佈新聞工作者通則」,修改為「在本法律生效日起×××天內,由新聞專業團體協商擬制並公佈新聞工作者通則」。

其實,由新聞專業團體自行撰訂「新聞工作者通則」,在本澳已有先例。一九九六年十一月間,「澳門記者聯會」就發表了《記者專業守則》,供其會員參照執行。但可惜此舉得不到自詡為「最有代表性」的「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的積極正面回應,而未能形成一種應由新聞界行內自行擬制《新聞工作者通則》的行業輿論氛圍及壓力,亦即是任由前澳葡政府掌握制訂並頒佈《新聞工作者通則》的主導權。

按照西方新聞學的觀點,「新聞自律」並非法律的強制行為,而是由新聞界自動自發之共同制約,其對象可包括一切的新聞報導、副刊,甚至廣告。而自律的重點不僅是與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直接有關諸因素,舉凡道理倫理、善良風格,亦均可為自律的範疇。而「新聞自律」的規範,不外乎下列三個範圍:一、一般性的新聞守則。這是「新聞自律」的規約,也是最高的准則。如美國的《新聞守則》、日本的《新聞倫理綱領》和台灣的《中國新聞記者信條》等。其內容大半以新聞記者編輯的採編業務為對象,以提高新聞業標准為目的。二、處理新聞、言論、廣告的准則。三、對犯罪新聞的處理。後兩點的涵蓋面比第一點還要廣,是整個新聞行業的職業道德規範。祖國大陸的「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即「全國記協」,下同〕制訂的《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准則》,及台灣「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分別制訂的《「中華民國」報業道德規範》、《「中華民國」無線電廣播道德規範》,及《「中華民國」電視道德規範》等,即是屬於此一類行內職業道德規範。

「全國記協」所制訂的《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准則》,如果撇除其為了體現「充分發揮黨和人民的耳目喉舌作用」而列明的「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等政治部份不說,屬於新聞專業的,就有新聞、言論、圖片和音像要注意社會效益,不得宣揚色情、兇殺、暴力、愚昧、迷信及其他格調低劣、有害於人們身心健康的內容,以及新聞活動和經營活動要嚴格分開,記者編輯不得從事廣告或其他經營活動,從中牟利,及提倡正當的業務競爭,反對以個人或小團體私利出發,故意給同行製造困難,敗壞同行聲譽等內容。而台灣「新聞評議委員會」制訂的幾個「道德規範」,也分別在「新聞採訪」、「新聞報導」、「犯罪新聞」、「新聞評論」、「讀者投書」、「新聞照片」、「廣告」、「教育節目」、「音樂與戲劇」、「一般娛樂節目」、「公共服務」、「公益節目」等章節,作出了詳盡的道德規範,可說是涵蓋了整個新聞傳播行業的運作及經營全過程的職業道德規範。

如果以上述分類標准來作為比照的話,「澳門記聯」所制訂的《記者專業守則》,只能是屬於第一點,亦即是規範記者、編輯在其專業操作過程中的職業操守,而並不涵蓋整個新聞傳播行業在其整體運作及經營的過程,亦即是未能起到上述第二及第三點的作用。不過,由於考慮到,按照「澳門記聯」章程所示,該團體的會員資格,是「屬於本澳並於傳播機構從事記者工作以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傳媒之駐澳記者」,亦即是只限於「記者」這一較為狹窄的層面,故該會所制訂的要求該會會員遵守執行的《記者專業守則》,只是對「記者」專業的職業道德操守作出規範,也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那麼,對本澳整個新聞傳播業的整體專業運作及經營的職業道德作出共同約制的任務,應是由哪一個專業團體來承擔呢?本欄認為,是應當由澳門特區的幾個合法線冊的新聞專業團體──「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澳門記者聯會」和「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聯合協商擬訂,具體辦法是由三會推舉代表組成工作小組進行起草工作,其草案分別徵詢三會會員的意見,並分別經三會會員通過,然後以三會的名義聯合公佈。

按照「社會責任論」者所示,「新聞自律」是由新聞界自動自發的共同約制。而新聞工作者重視了「新聞自律」,就不但可預防及消除新聞業中一些不良現象,以整頓自己的陣營,還可以避免政府直接出面干預。因此,如果澳門三個新聞專業團體能夠主動地制訂「通則」,而不是由特區政府草擬並頒佈《澳門新聞工作者通則》,相信特區政府就會樂於看到澳門立法會修訂《出版法》第五十六條關於行政機關必須在《出版法》生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內頒佈《澳門新聞工作者通則》的規定,並按照國際規例,認同由新聞專業團體制訂的職業道德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