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專業團體擬制通則:兩岸能,澳門也應該能 由專業團體擬制通則:兩岸能,澳門也應該能

新聞職業道德規範的緣起,是在十七世紀至十八世紀之間,隨著西方產業革命的發展,新聞傳播活動範圍不斷擴大,同時也出現了根據道聽途說編造消息、肆意誹謗、抄襲新聞,以及在報業之間相互干擾,為吸引讀者擴大銷量而不擇手段等不良現象,為了調整新聞傳播活動中各有關方面的關係,一些新聞機構和新聞團體分別制訂《報業信條》、《記者守則》等規則,作為報業和新聞工作者自我約束、自我規範的行為准則,以達到保障新聞自由和防止濫用新聞自由之目的。它們一般由兩方面的內容組成,一部份是社會公德,一部份是新聞記者的職業道德。一九二三年,美國「報紙編輯人員協會」制訂的《新聞規約》是西方第一個由新聞同業制訂的自律規約。一九五四年,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草擬了《國際新聞道德公約》,由聯合國大會頒發各會員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參照執行。

新聞道德規範的範圍一開始僅局限於報刊業,隨著新聞傳播手段的增加,又擴展到了廣播、電視等整個新聞事業。到上世紀七十年代末,世界上大約有六十多個國家訂有新聞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守則。

即使是在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將大眾傳媒視為「喉舌」的祖國內地,也有制訂及發表《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准則》,而且並非是由政府出面立法,而是由以「群眾團體」形態成立的「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簡稱「全國記協」,下同〕擬定並發表的。年前,筆者跟隨本澳一個新聞界參訪團赴京訪問,在拜會「全國記協」時,曾向該會的負責人了解該會所制訂的《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准則》的情況。該會負責人表示,「全國記協」是按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而行使制訂行業職業道德准則的權力的。這個「職業道德准則」是「行內協約」,要求行內從業人員尤其是該會會員自覺遵守,而並非是行政命令。實際上,按照國際規例,這種「行內協約」是不應由政府以法令形式頒佈的。

「全國記協」負責人的這番話,較好地體現了「社會責任論」,亦即是在捍衛「新聞自由」原則下做好「新聞自律」的精神,同時又堅持了「新聞自律」應該是「新聞界自動自發共同制約,而並非是法律強制行為」的原則。另外,在台灣地區也是由「新聞評議委員會」自行制訂有關報業、無線電廣播及電視業的「道德規範」。這種原則和精神也是適用於澳門地區的。實際上,在實施社會主義制度的祖國大陸,都可以而且應當這樣做了,而實施資本主義制度的台灣地區也是這樣做了,那麼,在保持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並遵循西方新聞學理論與實踐的澳門特區,就更應是這樣做的了。因此,《出版法》第六十五條的由行政當局頒佈《新聞工作者通則》的條文內容,應當修訂為由澳門新聞界專業團體自行協商制訂《新聞工作者通則》。而為了促使行政當局與立法會協商修改這一條文,作為澳門主要新聞團體的「澳門記協」,就適宜出面聯同「澳門記聯」和「澳門傳協」,盡早自行草擬《澳門新聞工作者通則》。

「全國記協」是在於一九九一年一月舉行的第四屆第一次全體會議上通過《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的,並於一九九四年四月舉行的第四屆第二次全體會議修訂。而在台灣,則由「新聞評議委員會」先後制訂了《中國新聞記者信條》、《中國報業道德規范》、《中國無線電廣播道德規范》及《中國電視道德規范》。其中,「記者信條」比較原則性,而三個行業「道德規範」則比較具體而詳盡。由於海峽兩岸與澳門的中文報業都是同文同種,有許多相通之處,故兩岸上述的新聞道德准則或道德規範,有許多內容是可供澳門三個新聞專業團體在草擬《新聞工作者通則》時參考的。

《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准則》在撇除了「四個堅持」的政治部份之後,在屬於新聞專業的道德規範方面,有如下多點是可供參考的:一、新聞報導不得宣揚色情、兇殺、暴力、愚昧、迷信及其他格調低劣,有害於人們身心健康的內容,要促進積極向上、健康文明的社會風尚。二、維護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不揭人隱私,不誹謗他人,要通過合法和正當的手段獲取新聞,尊重被採訪者的聲明和正當要求。三、維護司法尊嚴,對於司法部門審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決之前作定性、定罪或偏袒的報導。四、不得捕風捉影,不得想像虛構,不得弄虛作假,不得為追求轟動效應而歪曲事實。五、工作要認真負責,避免報導失實。如有失實,應主動承擔責任,採取補救措施。六、採寫和發表新聞,不得從個人或小團體私利出發,不得利用自己掌握的輿論工具發泄私憤,或作不公正的報導。七、尊重科學、尊重實踐,對於有爭議的學術問題,不任意褒貶,不武斷偏袒。八、克服行業不正之風,不刊發各種形式的「有償新聞」,不得以新聞或版面作交易,索要錢物,牟取私利。九、新聞活動和經營活動要嚴格分開,記者編輯不得從事廣告或其他經營活動,從中牟利。十、同行之間應建平等、團結、友愛、互助的關係,提倡正當的業務競爭,反對從個人或小團體私利出發,故意給同行製造困難,敗壞同行聲譽。

而台灣的三個「道德規範」的內容,除了與北京的「職業道德准則」有相同或近似之處的之外,還有以下幾點是值得澳門同行參考的:一、新聞採訪應以公正及莊重態度為之,不得假借採訪,企圖達成個人阿諛、倖進或其他不當之目的。二、新聞報導錯誤,應即更正;如誹謗名譽,則應提供同等地位及充份篇幅,給予對方申訴及答辯之機會。三、報導犯罪新聞,不得寫出犯罪方法;報導色情新聞,不得描述細節,以免誘導犯罪。四、少年犯罪,不刊登姓名、住址,亦不刊佈照片。五、新聞評論應力求公正,並且建設性,盡量避免偏見、武斷。六、新聞或廣告不得刊登裸體或猥褻照片。七、不得偽造或篡改照片。八、廣告不得以偽裝新聞方式刊出,亦不得以偽裝的介紹產品、座談會紀錄、鳴謝啟事或讀者來信的方式刊出。九、徵婚廣告應先查証屬實始得刊出,以免讀者受騙。十、報紙應提供篇幅,刊登與自己立場不同或相反之意見,藉使報紙真正成為大眾意見的論擅。

因此,既然對新聞輿論管理較嚴的中國大陸,及在廢除「戡亂動員時期」之前的台灣地區,都能放心由新聞專業團體自行制訂有關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的文件,那麼,號稱擁有新聞自由,及「不干預新聞運作」的澳門特區政府,就更應該信任新聞專業團體自行制訂這類文件。更何況,澳門的新聞工作者與澳門特區政府之間是並沒有僱佣關係的,相反新聞媒體還具有代表社會公眾監督政府的功能,這就更不應是由政府來制訂及頒佈規範新聞工作者專業道德操守的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