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建立兩岸及澳台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 應建立兩岸及澳台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

最近,海峽兩岸和澳門的警方在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方面,進行了探討性的運作。包括大陸警方在澳門國際機場以「窗口移交」方式,將在台灣犯下多宗殺人及擄人勒索等重大刑案的頭號槍擊要犯「穿山甲」詹龍欄,押送澳門「驅逐出境」,由事先趕來的台灣刑警在澳門國際機場禁區內將之拘押並押上台灣當局享有「管轄權」的「長榮」客機送回台灣歸案,及澳門警方將偵號「小龍」的台灣「天道盟」太陽會殺手陳長齡「押送出境」,由台灣刑警將之押解回台灣偵辦等。由於台灣不是國際刑警組織的成員,兩岸間及澳台間亦未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故都只能以「窗口移交」的方式,亦即澳門、內地警方對台灣逃犯實施「驅逐出境」或「不歡迎入境」措施,將台灣逃犯留置於澳門國際機場已辦妥出境手續的停留區域〔或尚未辦妥入境澳門手續的區域〕,再由台灣刑警人員以「不入境澳門」方式,在澳門「境外」接收台灣逃犯,並將之押上按照國際公約台灣當局享有司法管轄權、在台灣地區註冊登記「國籍」的航空器,運回台灣偵辦的方式處理。因此,引起了一些民意代表對該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質疑,為兩岸和澳台間遣返犯罪嫌疑人作業帶來了不必要的困擾。

這是一個值得關切的問題。一方面,自台灣當局開放民眾前往港澳和大陸地區旅遊探親之後,兩岸之間及澳台之間的相互關係得到了很大的發展。但是,在各地區人民相互交往日益頻繁、範圍不斷擴大的同時,互涉刑事案件時有發生,並呈上升趨勢,其衍生的法律問題也日顯突出和複雜。尤其是跨地域的刑事犯罪和犯罪份子跨地域的逃跑,利用現代化科學技術、通訊聯絡和交通運輸手段,實施跨地區犯罪,以及作案後迅速逃匿至其他地區的現象,日趨嚴重。據說目前匿藏在大陸地區的台灣通緝犯,就達三百餘人;而在澳門匿居避風的台灣幫派分子,也有十多人,其中有的甚至已在澳門開設公司,並下根來,並與澳門當地人士建立了關係。另外,近年來台灣地區一些不法之徒亦利用內地或澳門簡化入境手續的便利條件,進入大陸和澳門境內,伺機進行犯罪活動。大陸與澳門、台灣地區的犯罪分子組成集團或合伙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作案,利用對方地區進行殺人、強姦、搶劫、販毒、走私、詐騙、盜竊等犯罪活動,並在本地犯罪後逃往對方地區窩藏、窩贓或銷贓。如果大陸和澳門、台灣的警方及司法機關不加以妥善解決,就必然會使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不同法域作為屏障,逃避刑事制裁,各地區都將不可避重地受到犯罪活動愈演愈烈的危害。這對於維護祖國和平統一,以及切實保護各地區安定的社會秩序和人民的正當權益,都十分不利。尤其是澳門賭牌開放,就更需要提防台灣地區的犯罪勢力滲入澳門地區搶奪賭場利益而破壞社會治安。

但另一方面,由於台灣當局不是國際刑警組織的成員,兩岸間雖簽署了「金門協議」但尚未進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談判並簽署協議,而本來海峽兩會已經談妥了的遣返偷渡客及遣返劫機犯協議,又遭台灣當局以「捲包袱」手法使其不能簽署;而在澳門與台灣之間,也由於尚未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故在移交對方疑犯時,就只能採取欠規範化的「窗口移交」方式,缺乏法理及協約依據,並非是法治社會的應有所為,帶有「人治」的色彩,因而遭到民意代表的質疑,這卻又是不應被忽略的問題。

因此,兩岸之間及澳台之間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努力開闢刑事合作與司法協助的渠道,逐步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就十分重要,而且也具有高度的迫切性。當然,由於台灣當局至今尚未承認「一個中國」原則,這就給進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談判帶來一些障礙。但由於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在性質上是屬於國內刑事司法協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同於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故兩岸和澳台間應可在對「一中」原則採用「手中無劍,心中有劍」的方式之下,予以靈活處理。亦即進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談判可以擺脫主權的限制,不需要中央機關為中介,而是由各法域司法機關直接進行聯繫和互助。並從實際出發,基於務實的考慮,充分照顧到各法域的歷史傳統、現實需要,本著「互相尊重、平等協商、實事求是、求同存異」的精神,以務實的態度,進行充分的協商,以達成雙邊或多邊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

這個區際刑事司法協議的內容,可根據祖國大陸、澳門、台灣,還有香港地區共同預防和打擊犯罪的實際需要,適當借鑑和參考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和國外〔如美國、加拿大、英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一些做法,包括有:一、代為送達刑事訴訟文書;二、調查取証;三、移交贓款、贓物;四、緝捕和移交案犯;五、轉移訴訟;六、判決的承認和執行;七、犯人前科事實的承認;八、刑事訴訟結果的通報;九、法律情報的交流等。如果兩岸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談判及簽署,目前因政治原因時機尚未成熟而未能展開的,澳門與台灣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談判,時機已趨成熟,且亦有相似的經驗可供借鑑。比如,澳台航約的協議談判,就是以由兩地政府授權民間團體或經濟實體的方式來進行商談並簽署協議。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商談,也可由雙方政府授權當地司法團體或司法機關直接進行並簽署協議,而無須兩地政府直接介入。實際上,以澳門、台灣的法官、檢察員為主要成員的專業社團,已就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關係進行了研討。是否可在此基礎上,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呢?值得相關部門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