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規範公車使用法案看「法改清單」的缺陷 從規範公車使用法案看「法改清單」的缺陷

審計署長蔡美莉前日在出席「中國內地與澳門特區政府審計現況」專題研討會後表示,她對特區政府制訂規範公車使用的法律草案表示高興,認為新法案回應了該署去年所作的《政府車輛使用及監管制度》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其實,新法案的研擬、提交及其內容,不單止是回應了審計署的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也同樣是回應了澳門特區的社會輿論。尤其是新法案明訂了所有公車除展示車牌外,亦須掛上所屬部門或公務法人的識別牌,確是較好地回應了包括本報在內的社會輿論的批評和建議,並否定了某司長當初為拆卸公車識別牌所提出的「理由」。從這一事例中可見,澳門官場上確實是存在著特首何厚鏵在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所批評的「相當一部分主管人員只是機械執行上級的指令,未能積極發揮必需的主動性與靈活性。更有一些人員,辦事文過飾非,互相推諉,甚至將工作責任推向上級部門」的問題。

更令人感到詫異的是,這個《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一般原則》法案,竟然未被列入由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公佈的《短、中期法規草擬/修改計劃清單》中〔按:該「清單」中有「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車隊的制度的修訂」一項,但「車隊」與「車輛」並非是同一概念,前者指政府機構,後者是政府機關使用的工具〕。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連已經完成立法程序並已頒佈的《訂定司法互助請求的通報程序法》、《遵守若干國際法文書的法律》、《訂定從事博彩中介業務的資格及規則》、《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人員的刑事警察當局身份》等法律,都被收羅進這個「清單」中,而正在起草並已研擬成熟,當時已准備提交行政會審議的《規範澳門行政區車輛的一般原則》法案,卻未被列進「清單」之中,而行政法務司卻正是這一法案的責任主管單位,則令人對該單位在公車管理問題上是負責任的態度產生疑問。這與因施行過程發現有部份內容已不適應現實,亟待修訂的《道路法典》,及部份內容有修訂時間限制的《出版法》,都未被列入該「清單」內一樣,都是漫不經心、無所作為的表現。

類似此種「漫不經心」的情況,又何止是上述所指的幾個應當制訂或修訂的法律?就以前日舉行的「政府審計現況」研討會所提及的一些法例,如政府採購法例而言,這個「清單」也未見有任何「表示」。但與此同時,廉政公署今年三月間舉行「清茶談廉政」新春聚會時,廉政專員張裕就明確指出,廉署已經提出了關於公務採購方面的研究報告,並將向特首建議擬制這方面的法律草案。既然如此,該法案就應被列入該「清單」中,即使不是在位於「日程表」的「短期」之內,也應將其視為「中程」規劃。但是,不知是主責單位將政府採購法案的擬制工作安排在「遠期」階段,還是壓根兒就沒有考慮到要為政府採購立法的問題?而在該「清單」中未見有「政府採購法案」。

這並非是一般的失誤,將之定性為「失職」甚至是「瀆職」,也不為過。這是因為,擬制「政府採購法」,不單止是回應中國澳門己是「WTO」的簽署方,有必要制訂「政府採購法」,與「WTO」的《政府採購協定》相銜接,以符合中國澳門作為「WTO」成員體的身份地位,提高澳門特區在國際貿易市場上的形像的問題,而且也關係到反貪倡廉,預防弊案,增強政府採購的透明度,實現採購行政公平、公正、公開,維護澳門特區政府廉政形像的問題。

實際上,現時施行的公務採購制度已經沿用了十多年,早已不適應當今形勢的發展,及「澳人治澳」下對廉潔行政的要求。尤其是該制度在出台時的起點較低,根本無法與後來「WTO」諸協定中的《政府採購協定》相銜接。廉政公署在連接破獲了幾宗政府採購弊案之後,對修改政府採購制度進行了研究,這是順應時代潮流,符合「澳人」意願之舉。但「清單」卻就未將蘊含著「澳人」意願的「政府採購法案」收納進去,看來是有違「澳人治澳」的起碼要求,尤其是在行政法務司就是「政府採購法」的主管單位的情況之下。

實際上,由於在政府開支預算中,除給付公務員薪資之外,其餘多數均屬於採購活動的花費,包括判出工程項目在內,都是屬於「政府採購」的範疇。而由於政府採購的一方是政府機關,所以一般買賣行為所適用的法例,有些可以適用,有些則不適用,例如一般契約的「締約自由原則」中「選擇締約對象的自由」,對採購機關而言,原則上即不宜加以適用。故政府採購與一般買賣契約〔或租賃、承攬、委任等〕有相當程度的差異,這就應當要有一套法規對於政府有關進行採購活動予以規範,以確保政府採購活動能夠依公平、公開的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及功能,確保採購品質。這對供應商而言,有其確保市場公平運作的作用;對採購機關而言,則有促使採購符合效率的重要功能;對整個特區而言,則可以使整體資源作最有效的利用。總之,制訂政府採購法案的目的,是促進政府採購活動公平、公開、效率、功能及品質。同時,由於中國澳門是「WTO」的成員,而可使澳門的採購制度加以現代化,並與世界接軌。

為此,我們再次呼籲,將《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一般原則》法案,《道路法典》修訂法案,《出版法》修訂法案,《政府採購法》法案,補充列進「清單」的「短期階段」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