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海島娛樂場等械劫案的刑事管轄權問題 淺議海島娛樂場等械劫案的刑事管轄權問題

發生在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二日的仔凱悅酒店海島娛樂場的特大械劫案,其中有四名涉案澳門居民在內地被捕,並曾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被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名成立,分別被判七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今年四月三十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該案,將四人的罪名改為搶劫罪,其中有二人被改判死刑,另二人則改判刑期較重的有期徒刑。昨日四名犯人的家屬到澳門特區政府總部向特首何厚鏵遞信,請求何厚鏵本著「一國兩制」的精神,要求大陸方面依照「澳門犯法由澳門審理」的原則,將四人移交澳門法院審理,「不要干預澳門的司法管轄權」。

四名犯人關於「澳門犯法由澳門審理」的訴求,在某種程度上有其合理性。實際上,以一般的司法管轄權中的屬人管轄和屬地管轄的原理來衡量,四名涉案的澳門居民在位於澳門境內的海島娛樂場犯案,是宜將之移交給澳門司法機關審理的。

然而,此案卻具有跨境犯罪的特徵,這就不適用一般的「屬人管轄」和「屬地管轄」的原則,而應當以根據法律的整體規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了。由於該案是跨境犯罪,涉案澳門居民進行犯罪准備的地點是在內地,而案情又含有組織偷渡及在內地分贓等內容,故內地司法機關對涉案澳門居民進行起訴、審判,是既有理論根據,又有法律根據,還有事實根據的。

實際上,從理論來看,內地司法機關對該案行使刑事管轄是正當的。這是因為,該案既存在著一種犯罪跨越兩地的情況,也存在著一人所犯的數罪分別存在於兩地的情況。比如,涉案者在內地策劃搶劫,並在內地購置槍械,還引領內地犯罪份子偷越邊境,搶劫成功後在內地分贓……等。這些犯罪事實都違犯了內地法律制度,也侵犯了內地及其公民的合法權益,故內地司法機關對該案擁有刑事管轄權是理所當然的。

而從法律上看,內地司法機關對該案行使刑事管轄權,也具有程序法和實體法兩個方面的根據。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份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結果發生地」。該「解釋」確認了這樣的原則:犯罪地以犯罪行為發生地為主,犯罪結果地為輔。這種觀點,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及地區認同,並且在立法中規定和在司法中實踐。

而所謂犯罪行為,從其外延來看,既包括了實行行為,也包括了預備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了犯罪,准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因此,「犯罪預備」具有兩個主要特徵,一是行為人主觀目的是在於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具有了犯罪的故意;二是客觀上具有為進一步實施犯罪而准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准備工具」是指為實施犯罪而准備所必需的作案工具和其他物品,「製造條件」是指除准備犯罪工具以外的為進一步實施犯罪提供便利的行為。准備工具或者製造條件雖然發生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前,但已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預備行為,故屬於犯罪行為,構成犯罪預備。而由於該案的「准備工具」──購置槍械,及「製造條件」──為偷渡到澳門作案准備船隻等,都是在內地進行,故內地司法機關有權對該案行使刑事管轄。何況,購買槍械本身就是觸犯「刑法」的。

另外,在處理區際法律衝突的問題上,必須遵循最初受理原則。而這個「最初受理原則」就是指對犯罪行為涉及幾個地區,幾個地區都有管轄權的刑事案件,一般採用「先理為優」的辦法,亦即由最初受理地的司法機關實行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適用最初受理原則,可以及時有效地懲罰犯罪,是解決管轄衝突的較好辦法。

海島娛樂場械劫案是由內地公安機關偵破的,並是由內地公安機關在內地將梁金權等涉案者全部抓獲歸案的,也是由內地檢察機關最先提起公訴的,又是由內地審判機關最先審判的,故完全符合「最初受理原則」。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澳門司法機關沒有受理而且也沒有要求受理該案的情況下,該案並不存在著「管轄衝突」的問題,故由內地司法機關受理該案,是理所當然的。

因此,所謂「干預澳門的司法管轄權」的說法,是蒼白無力的。這是因為,獨立的司法制度與刑事案件管轄權是兩個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概念。獨立的司法制度解決的是在一個國家或地區適用什麼法律制度的問題,而刑事管轄權解決的是某一個國家或地區對刑事案件能否管轄的問題。在尊重澳門特區擁有的法律制度的同時,也應尊重內地獨立的司法制度,兩者不可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