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盡早擬制政府採購法與「WTO」相接軌 宜盡早擬制政府採購法與「WTO」相接軌

廉政公署在《二零零一年度廉政公署工作報告》中透露,廉署在法律制度的審查方面已完成兩項工作,包括「提供和收受利益准則」的行政法規的草擬工作,有關法規草案已送呈行政長官審批,並對「取得資產及服務法律制度」〔簡稱「採購制度」〕作了審查。該「工作報告」還聲稱,廉署在對「採購制度」進行研究時,結合本地、香港相關部門的意見和經驗分享,對內外相關法規乃至世界貿易組織的公共合同協議的分析,以求找出最佳改善方案。該項研究工作經已完成,「報告書」在呈送行政長官後,按其批示送交行政法務司司長,作為進行有關法例改革時的參考。「工作報告」還摘錄了該「報告書」提出的十八項建議的內容,其中第五項明確指出,根據「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第六條規定,禁止指定銷售商標、製造商標、發明專利或特定來源之貨品,只可在不能以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可理解的准確用詞描述標的時,方作出上述指定,但須附有「或同類者」之說明。

廉署「工作報告」將政府「採購制度」問題與「WTO」掛上鉤,這是澳門廉政公署具有較強的「入世觀念」及「經濟全球化觀念」,在研擬廉政法規的過程中,主動自覺地與「WTO」的相關制度、規則相銜接的可喜表現,值得高度肯定。

實際上,既然「中國澳門」是「WTO」的創始成員之一,就有責任亦有義務執行「WTO」的相關制度及規則,並應做好與貿易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的清理工作,提高澳門特區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及自我保護能力。尤為值得注意的是,澳門是於「WTO」正式成立之前的一九六二年五月六日,因葡國正式加入「GATT」並代表所有「葡屬關稅區」接受「關貿總協定」,而成為「GATT」的「葡國附屬成員」,後來經過中葡聯合聯絡小組談判並經兩國政府及「GATT」總部批准,於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一日「轉正」為「GATT」正式成員,並在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WTO」成立後,自動成為「WTO」創始成員,再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回歸時,以「中國澳門」的名義繼續作為「WTO」的一個締約方的。因此,澳門地區過去所制訂的一些法律法規,即使是能夠與「GATT」的相關制度、規則相銜接,也未必能完全與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成立的「WTO」所制訂的相關制度、規則相接軌。這就需要澳門特區按照「WTO」規則的要求,對凡涉及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的法律、法規進行清理,改革和完善澳門的法律體制。而廉署在對涉及「服務貿易」的「政府採購制度」進行研究時,能夠主動自覺地與「WTO」的規則進行對照,可說是為澳門特區各機構部門作出了表率。

然而,在研擬「採購制度」時,光是參考依據「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的第六條,是並不足夠的,還應該主動地參照《政府採購協議》的精神及內容。盡管「中國澳門」目前尚不是《政府採購協議》的締約方,但在「中國香港」已經在《政府採購協議》上簽署,而中國和「中國台灣」在「入世」談判中,也分別因為當時尚未制訂「政府採購制度」,尤其是中國政府的供應採購並未向外國供應商開放,而被「WTO」的一些成員國拿來作阻撓「入世」的藉口之一的情況下,澳門特區參考依據《政府採購協議》的精神和內容,制訂自己的「政府採購法」,並簽署《政府採購協議》,才能更好地符合「中國澳門」作為「WTO」創始會員的身份地位,及進一步提高澳門特區在國際貿易市場上的形像。

「WTO」的《政府採購協議》,「世界貿易組織協議」「附錄四」中的四個諸邊協定之一,即只有「WTO」成員中的《政府採購協議》締約方才受該協議約束。至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共有美國、加拿大、歐洲共同體及其十五個成員國、荷屬阿魯巴、列支敦士登、瑞士、冰島、挪威、以色列、日本、韓國、新加坡、「中國香港」等國家或地區成為《政府採購協議》的簽署方。這些國家和地區,大多是經濟較為發達的外向型經濟體。

《政府採購協議》的主要內容有:一、確立了政府採購的基本原則:保証政府採購以商業考慮為基礎,在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程序及具體做法上,應實行非歧視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二、明確了協議適用範圍。三、應向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提供特殊及差別待遇。四、程序義務:政府採購機構應採用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而且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與供應商單獨聯繫。五、義務的執行:成立政府採購委員會,以便為締約方就該協議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磋商,並在締約方出現「利益的喪失或損害」時設法解決爭端。

而《政府採購協議》的適用範圍則是:一、對產品進行的採購、服務採購僅限於它們是供應產品所附帶的,並且其價值低於產品本身的價值。二、購買方為其政府部門或機構,並且簽約方已將其列入協議附錄者。三、購買的價值等於或高於十五萬特別提款權的任何採購合同,每年以每個簽約方的本國貨幣加以確定,不得為使合同低於上述標准而人為地將採購需求分開。